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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构成论文范文 犯罪构成体系之辨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犯罪构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犯罪构成体系之辨析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犯罪构成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犯罪构成三阶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基本模型,刑法理论界对其构成体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对各个体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辨析的基础上,三阶层体系由于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全面性相较于其他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优越性,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予以适用.同时,在适用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优先于实质判断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并列式递进式二分式;三阶层;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6-0064-04

犯罪构成作为一种犯罪规格,是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同时也为司法工作者认定具体犯罪的成立提供了一套基本的判断框架和思维模式.犯罪构成体系作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之根基,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刑法理论界也因此对其展开了激烈地讨论,并形成了包括并列式犯罪构成体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和二分式犯罪构成体系在内的一系列理论观点.笔者拟在辨析上述围绕犯罪构成体系展开的理论争议并厘清各个体系之间存在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明确适合司法适用过程的体系选择,同时明确在适用犯罪构成体系时应遵循的判断原则.

在对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争议进行透视和辨析之前,必须对犯罪构成的内涵和性质加以明确,以便在厘清具体概念涵义的基础上,对各个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宏观的把握和认定.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既包括客观性要素也包括主观性要素,既包括记述性要素也包括规范性要素.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认定上的直接体现,并为罪刑法定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犯罪构成是一种区别于构成事实的法律标准,其将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具体事实加以类型化,并抽象为法律上的概念,同时在具体判断时作为一种犯罪规格予以应用,若某一构成事实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即犯罪规格,便可认定某一犯罪的成立,因此成为认定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

一、犯罪构成体系理论争议透视

在明确上述犯罪构成的基本内涵的前提下,理论界围绕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观点,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犯罪构成体系模式:并列式犯罪构成体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以及二分式犯罪构成体系.

(一)并列式犯罪构成体系

并列式犯罪构成体系由苏俄刑法学首创,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内容.我国的高铭暄教授和冯亚东教授均赞同此种并列式犯罪构成体系.其中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但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在内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内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述理论体系又被称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该体系中的四个要件在排列上存在一定的顺序关系,但对于具体的排列顺序理论上存在以司法分析过程为标准的从客体到主观的排列顺序以及以犯罪自然发展过程为标准的从主体到客体的排列顺序两种理论分歧.冯亚东教授认为在以该体系分析犯罪的前提下,必须坚持以客体的考察为基本立场和出发点,之后转入客观方面的考察,最后再跳转至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认定这一分析路径,以确保该体系适用的准确性[1].笔者支持冯亚东教授的观点,以免陷入主观归责的泥潭.无论采取何种标准,上述顺序关系均不能等同于位阶关系,四要件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又相互限制的并列辩证关系,不仅后一要件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前一要件的存在,而且前一要件的存在同样依赖于后一要件的存在,这是并列式犯罪构成体系所特有的结构特征.

(二)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体系各个要件之间存在递进式的位阶关系,前一要件可以完全独立于后一要件存在,而后一要件却必须依赖于前一要件而存在.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学者和我国陈兴良教授所认同的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及其他学者提出的新的犯罪构成体系,包括张明楷教授在三阶层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以不法和责任为内容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2]、周光权教授在三阶层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规范违反说所提出的以作为事实评价的规范承认、作为法律评价的规范破坏和作为主观评价的规范重建为内容的犯罪构成体系[3]53,以及赵秉志教授以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为目的所提出的四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具体包括客观要件、排除客观违法的事由、主观要件和排除主观责任的事由[4].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由M·E·麦耶尔学者创始,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必须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若符合相关规定便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通过刑法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是在完成前两个判断过程之后对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判断,具体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反主观注意义务的谴责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前述过程是对行为的三重评价: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抽象的评价;第二阶段是将行为大体上和行为人分离后对行为本身的具体评价;第三阶段是把行为作为“行为人的行为”的最具体的评价[5]21-22.其中,小野清一郎学者主张将刑法规定的有关责任要素的内容均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讨论,例如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动机以及主体的年龄,而陈兴良教授主张将主体的年龄放在有责性中讨论.笔者赞同陈兴良教授的主张,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对于主体要件的判断应仅停留于行为主体的认定,即是否是人,是否具有某种身份等方面的认定,在确认其行为违法之后,再对其责任能力进行判断,以此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确保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會的行为仍属于犯罪行为,仅是因为阻却了责任而不受刑事处罚,但仍要受到保安处分的规制.

(三)二分式犯罪构成体系

二分式犯罪构成体系包括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和杨兴培教授所提出的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内的犯罪构成体系.英美刑法依据其在立法和司法两个阶段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将犯罪构成划分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在内的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由责任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构成的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6].杨兴培教授提出,犯罪构成是指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时所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在这个犯罪构成中只有两个必要的构成要件,即作为主观要件的主观罪过和作为客观要件的客观危害[7].二者在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要件方面具有一致性,而对于合法抗辩事由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方面二者存在不同主张.英美刑法主张将合法抗辩事由即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纳入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予以讨论,而杨兴培教授主张将其作为犯罪构成之外的内容来讨论,其将犯罪阻却事由并列于犯罪构成而存在,其中刑事责任能力作为主体的资格在构成要件之前予以认定.其认为犯罪阻却事由和犯罪构成是基于同一事实的不同法律规范形式,二者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需将阻却事由独立于犯罪构成来讨论.笔者认为,二者在犯罪阻却事由独立于犯罪构成中主客观要件而存在这一本质关系问题上并无分歧,二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对犯罪构成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必须具有辩证统一性.在应用主客观要件这些犯罪构成积极要件认定犯罪成立的同时,应考虑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即犯罪阻却事由,并将符合消极要件的构成事实排除在犯罪成立之外,以充分实现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所应发挥的积极意义.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犯罪构成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犯罪构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关于犯罪构成的思辩 提要:通过对保守派与革新派论战的介绍并从德日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趋势对犯罪构成进行再认识,在保留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逻辑体系基础上,把客体。

2、 对构建网络犯罪侦查体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形式也多种多样。例如,微商圈的迅速发展,除了为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之外,也让某些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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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运用 摘 要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目前学术界三种犯罪理论体系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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