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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弃罪论文范文 我国遗弃罪犯罪构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遗弃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2

我国遗弃罪犯罪构成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遗弃罪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我国遗弃罪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章节位置的变化,使这一罪名从原来的“妨碍婚姻家庭罪”中转移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权利”一章中,带来了对于遗弃罪的适用范围的新思考.这一变化说明遗弃行为的发生不再局限于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之间,遗弃罪的本质也不仅仅是对义务之违反,而是对于生命法益构成威胁的危险犯.随着我国当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思考亦需逐渐深入,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遗弃罪;扶养义务;罪刑相适应

一、遗弃罪概述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如,离被扶养人而去,将被扶养人赶走或者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不向被扶养人提供物质帮助和必要的照料等.遗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权利罪一章,因此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即不再局限于家庭中负有扶养义务的成员;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相应地,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再要求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二、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遗弃罪的概念和保护法益的理解,笔者拟将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为四点.

1.客体要件

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在古代宗法社会,遗弃罪一般仅限于亲属之间,或者说仅限于家庭之间,遗弃罪的罪质便是义务的违反.但是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一系列社会因素发生变化,必要的危險行为越来越多,因而很容易使一些人处于无自救力、需要扶助的状态,因此遗弃罪的范围应该不断扩大.如前所述,1997年刑法已将遗弃罪的范围规定为对公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故而,遗弃罪的犯罪客体应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人身、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别要注意的是,客观要件中关于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和程度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进行理解和认定.而本罪的客观要件则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生存.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必须给和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

第二,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张明楷教授也提出:即使将扶养的内容解释为“除了向受扶养人提供物资的即经济的供给外,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应包括必需的生活上的照顾”,但是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应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第三,遗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和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 行为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此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该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被遗弃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由法律施以保护.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应充分考虑主客观要件以及主客体要件,准确适用罪名,为审判机关提供正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损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准确定罪量刑,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犯罪构成,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罪名,并判处和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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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遗弃罪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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