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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Uber合并案论文范文 滴滴和Uber合并案的竞争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Uber合并案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滴滴和Uber合并案的竞争法律分析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Uber合并案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Uber合并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2016年7月,《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随后网约车市场的两大巨头滴滴与Uber达成合并协议,使做到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划归于一个主体之下.本文从反垄断法的领域进行法律分析,认为滴滴与Uber的合并在经营者集中的问题上尚不明朗,暂时不能判定为垄断行为,政府理应谨慎对待,适当减少干预与调控,让合并后的滴滴与Uber更好的在市场良性运行.

关键词:网约车;企业合并;反垄断法

一、案情综述

(一)背景分析

2016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推出,为网约车设置了一个新的运营登记种类——“预约出租客运”,把网约车纳入了客运管理,承认了网络约车的合法性.同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根据协议,滴滴出行和Uber的母公司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作为中国网络打车软件市场的两大巨头,滴滴与Uber中国的合并将使做到近90%的市场份额归于一个主体之下.

(二)滴滴与Uber运作模式的对比解析

1.运营模式

首先,从接单方式来看,滴滴采用的是双向互选模式而Uber则采用就近派单的方式.很显然,滴滴的双向互选更符合人们的期望,但是也不可否认Uber的就近派单方式在不出现特殊情况时会提高效率减少等待时间.其次,就司机而言,滴滴的司机是正规出租车公司的员工,Uber的司机来自不同的领域,安全性相对较差.最后,就两种运营理念而言,滴滴是现有交通条件下提高它的用户的打车效率并给与一定优惠,并不改变服务的质量,这种做法符合大多数国人的要求.而Uber定位比较高,它解决的是市民用车需求波动与出租车服务有限的不平衡,它将社会上大量闲置的车辆与非专职司机调动起来,提供了一种更高层次的服务模式,满足的人们的不同需求.

2.盈利模式

滴滴前期的补贴政策通过免单、优惠吸引用户和司机,在中期积累了强大的用户群体之后,它会利用这些资源通过进行资金回流.而Uber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大举投入12亿美元提供高端车的租车服务,其司机的车费结算直接划于Uber公司下,司机每一周取一次自己的收入,而这一周的时间就相当于给Uber公司有了一个稳定的池,其所掌握的流动资金就更多,可以在一周时间内利用强大的市场进行各种商业事务获取更多的利益.

3.推广模式

滴滴是中国的本土软件,其推广营销模式采用的是国内最普遍的营销手段,即大众层面的规模传播.而Uber是媒体公认的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创始人”,其在国外已经积累了经验,拥有着强大的营销资源库,根据每个城市的特点挑选参考案例并按当地情况进行改良.为了真正地让用户使用软件,形成一种使用习惯,还必须用补贴来刺激消费者,增加订单量,创造旺盛需求.然而暴增的用户数引发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持订单数量,也就是如何使客户保持这种打车习惯.

综合滴滴与Uber最主要的背景环境与各自的运作模式来看,两家企业在网约车市场的合并之举既避免了两败俱伤,又可以保证自己的主流地位,看似是一桩天作之合.不过在我国反垄断风气驱严的政策环境下,两家企业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显然成为焦点,本文将对此进行反垄断法层面的分析.

二、滴滴与Uber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

(一)反垄断法中的实质表现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規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市场份额的角度看,滴滴与Uber合并后,可能占据中国出行行业最大的市场份额,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该合并案是否会引发垄断还有待在确认合并后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进一步观察.

滴滴与Uber此次的合并,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者集中.两者并购后,新公司在中国专车市场将占据87%以上的份额,而在更细分的快车市场,市场份额则接近100%.按一般人的理解应当向商务部申报,但是滴滴似乎无意申报.在公众和媒体的呼吁下,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做到实施兼并.”针对商务部的表态,滴滴出行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其中“申报标准”究竟该如何确定,主要问题是营业额的计算,目前各方对如何计算网约车行业这种新经济形态的营业额尚没有定论.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事实上,二者合并是否构成垄断,其症结也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互联网本身是自由和开放的.但是,互联网的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容易导致互联网市场的垄断行为.维护互联网行业的自由和竞争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但是,互联网双边市场的平台经济模式给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难题.就手机叫车市场而言,滴滴与Uber无论从营业额还是市场份额来说,可能都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但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包括出租车、公交、地铁等整体出行市场的话,滴滴与Uber的合并又远远为达到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

界定“相关市场”涉及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维度,以三个维度分别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讨论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应当谨慎界定是在何种时间、地域范围内的何种商品/服务,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审查.

(三)关于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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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规制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广告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借助广告市场机制的不完备,执法部门的工作疏忽,法律规范的漏洞,开展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

2、 Uber涉嫌不正当竞争遭西班牙调查等 Uber涉嫌不正当竞争遭西班牙调查7月24日,西班牙首都马德里议会上要求监管者调查Uber新推出的接送机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负责监管竞争。

3、 劳拉·里斯Uber对滴滴战争该怎样打 2015年10月,Uber,这家典型的颠覆性创新企业,正式宣布在中国投资63亿元人民币,设立在美国之外的唯一一家独立公司。Uber创始人卡兰尼。

4、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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