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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权论文范文 确立编辑修改权之审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修改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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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著作权法》第34条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做法有欠妥当.建议保留原有条款,确立编辑修改权.因为确立编辑修改权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理要求,是编辑工作正常进行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和编辑为出版物付出的劳动相匹配.另外,从权利边界的视角考察,编辑修改权的确立,能够从权利相对面的维度,厘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和边界.

[关键词] 编辑修改权 著作权 著作权法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6) 06-0028-04

[Abstract] Article 34 of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deleted in Draft Amendments for Deliberation Version. This modification is not appropriate to some extent. We propose Article 34 should be retained and editors’ right of alteration be defined as a statutory right. This propostion is mainly based on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it is entirely justifiable to recognize editors’ right of alteration by law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econdly, right of alteration is a major requsite for editors’ work. Thirdly, considering editors’ contribution to books and essays, it is reasonable to confirm this right. Last but not least, the provision of editors’ right of alteration helps to define and illustrate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right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works.

[Key words] Editors’right of alteration Copyright Copyright law Right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works Right of revision

编辑改稿是图书出版、文章发表(以下简称“作品出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环节.没有任何一部书稿或一篇文章,无须责任编辑修改,就能完全合乎出版标准而直接出版.作品出版不仅凝结着作者的智慧心力,也渗透着责任编辑繁琐细致的文字工作.然而,一直以来,学界、立法领域对作者著作权保护都给予了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却鲜少有人提及责任编辑的权利.在文字工作中,编辑是否具有修改权?立法是否应当确立[1]编辑修改权?对此问题,学界的关注和探讨不多.而在立法领域,相关立法修订甚至直接删除了编辑修改权条款.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4条关于编辑修改权利及其限制的规定.我们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这一修订值得商榷: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应当保留编辑修改权的规定,因为通过法律确立编辑的修改权有其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功能性.

1 编辑修改权确立的正当性: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分析

权利正当性是指某种权利因为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2].也就是说,权利的正当性是指权利的确立符合某种普适的原则、规则.具体到编辑修改权的确立,我们认为,其符合权利义务对等这一普适法律原则的要求.

1.1 权利义务对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一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便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可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只履行义务,而没有权利.一旦权利义务失衡、脱节,法律平等也就不存在了[4].权利义务对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当然要求,也是现代法律正义、平等等价值诉求的内容体现,因而均被当代各国法律视为一项基本原则.

1.2 权利义务对等是法理的基本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编辑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设定了责任编辑的法定义务,即保证出版物内容符合相应的出版规范要求.此外,2004年颁布、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在保证出版图书整体质量方面,也对责任编辑设定了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第19条规定:“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由上述规定可知,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加工以达到出版规范标准、符合出版质量要求,是其法定义务,未尽到这一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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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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