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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论文范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点和亮点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企业所得税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点和亮点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企业所得税25%怎么计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日前,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实施条例》作为对2007年3月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仅对纳税人范围、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纳税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所以,《实施条例》更前瞻、更严谨、更务实.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报道,归纳出《实施条例》的若干新点和亮点,供读者参考.

1. 纳税人中引入了“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从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2. 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3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而且《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税收,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和会计制度一致.

3. 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和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从加强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和《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范围进行明确.

4.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一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两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实施条例》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实施条例》规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将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增加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一条款,以便今后能根据不同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新税法的授权,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6.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范围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7. 间接抵免有利企业“走出去”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自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可以实行间接抵免.《实施条例》将居民企业对境外公司的间接控制规定为控股20%,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和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

8. 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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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外资企业税收筹划 摘要: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了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力量,分享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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