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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化论文范文 被社会效果所异化法律效果其克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异化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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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在没有对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概念进行充分的论证前,就把其当成关键词运用到对司法政策的表述中,结果只能导致法律人思维的混乱,使法治的原则和理念受到伤害.把严格执法等同于机械司法并和法律效果挂钩,使法律效果成了社会效果的对立面,法律在面向社会的开放中失去了自我,成了社会效果所统一的对象.这种对司法政策的“随便”解释,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瓦解了法治的严肃性.经过对一些关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文章的阅读,我们发现,社会效果是一个被误解和误用的概念.在统一论的言辞之下,法律效果被社会效果所异化,法律固有的意义被政治效果所统一.而这种在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论,不仅贬抑了法律的规范功能,而且蔑视了法律方法处理法律和社会紧张关系的能力.在司法政策中,不能仅靠认识论来解决问题,还必须重视方法论的功能,按照法治的原则和方法解决司法中出现的难题.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方法法律修辞法律解释

中国的经济发展很快,已经被很多人视为大国,但在国内外政治和学术文化上的表现却不很自信,缺少大国应有的风范.对法治的怀疑和焦虑就是不自信的表现之一.在最近的20年,值得法学界高兴的事情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方略;二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然而,在诸多对法治怀疑情绪的影响下,我们在政治上选择了法治,却又在司法政策中放弃了法治.在司法活动中讲政治、大局意识等,奉行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论,表明人们对法治少了一份信心,多少感觉法治有些靠不住了.对法治的研究也近乎处于内外交困的状态.一百多年来,西方的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都从不同的角度解构了法治理论.从国内的主流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被德治所消解,高尚道德成了一些人唾弃法治的口水;法治建设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分中乱了方寸,发挥作用的空间逐步萎缩.这还不包括不断蔓延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对法治的侵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们倡导法治的同时却又在德治和社会效果统一论之下唱衰了法治.缺乏中国问题意识的法学,使得西方法学依然引领人们的研究;哲学倾向的概念化表述几乎笼罩了法学的创新;政治言辞和群情激昂的网络暴力压制了法律话语权;高扬的道德修辞使法律语言处于低调状态.很多人在政治、道德和法治的纠结中呼喊实质法治,眼里全没有政治、社会、道德等对法治作用的冲击.对已经成为司法政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论”,大牌的法学家们几乎没有进行有价值的研究.这很可能源自法学家自命清高的心态,一心想着要使自己的研究疏离政治,因而对法律的实践者提出的命题不屑一顾.然而,由这种基于理论优越感而疏远实践所腾出的空间,使得很多在实践中流行的不当言辞已经成为专业性“概念”而贻害法治.实践优越论登上了法学舞台.

一、被误用的社会效果和被异化的法律效果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法律人表现出极大的喜悦,但在遭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论后(以下简称统一论),难免又衍生出丝丝悲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界交口称赞,认为终于解决了有法可依——这一法治的前提性问题.照理说,有了法律体系以后,法治的进程就应该是维护法律的权威,贯彻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尤其在司法领域,把法律当成办案的标准、解释的根据、思维的指南等.然而,我们的研究发现,还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现行司法政策已经否定了法律权威的绝对性,最高法院已经号召各级法院的法官准备好应变手段,强调“法官没有高超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整合能力,司法就会和时代格格不入,法官就不可能是这个时代所欢迎的法官” 〔1 〕.江必新大法官认为,统一论绝不是政治口号,而是司法本质和规律的要求.当然,笔者下面的分析将要揭示,实质法治不是法治而是对法治的放逐.笔者怀疑,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没有考虑过法律在适用中的命运,诸如像作为推理前提的法律具有可废止性、可修正性以及选择适用等这样的问题,在立法者脑海里根本就没有印象.也许在立法者心目中,法律适用的概念是模糊的,不很清楚在法律运用中存在的选择余地和解释空间.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审美观感,很快就遭遇了规范性法律和政治要求、社会情势之间的隔阂.立法者好像不关心法律的权威,没有意识到会被诸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样的修辞所消解.笔者发现,立法者只管向社会输入法律规则,但是规则在司法中的命运确实令人揪心,这难道不是立法者应该关心和监督的范围!

(一)被误解、误用的社会效果

在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最早提出了“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观点.〔2 〕自此以后,统一论就成了司法政策.特别是在讲政治活动的影响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外,又加上了政治效果.三种效果的统一,成就了较为完整的司法政策.2006年4月11日,时任 政治局常委、 政法委书记罗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明确指出:“牢固树立政法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服务的意识,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 〔3 〕在统一论之后,调解优先、以人为本、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纷纷进入司法理念成为司法政策的主要内容.对法律的理解似乎不在法律的“言内之意”,而在寻找法律的“言外之意”,法律好像又要回到只是办事参考的境地.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党章训诫或者说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原本法律裁判的社会效果属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范畴,是为法律的废立改或者统一的司法解释做准备的材料,现在却直接被当成了司法政策.由此所带来的思维混乱也很明显,即使是统一论的倡导者也看到了很多问题.比如,社会效果本身的一些前提性问题不好解决.“社会效果本身必须在一定共识下才能产生,缺少这些共识,必然产生分歧、混乱甚至对立.例如,社会效果的范围有多大?社会效果评价的对象是什么?社会效果有谁来评价?社会效果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社会效果取舍的条件是什么?” 〔4 〕如果说这些问题能够明确,我们可以用立法的形式加以表达;如果因为这属于情境因素,那么能作为司法政策吗?因而只能把统一论这种原本属于认识论的范畴泛化为司法政策,冲击了司法过程的法律决断论,法律文本的权威地位进一步失落.本来,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根据法律进行决断,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只是法官判断的考量因素,但如今却在有些人的心目中成为超越法律的“正当”理由.这在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显得非常不和谐,人们对这样的司法政策感觉到不好理解,以至于出现了一些法官不知道如何依法办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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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社会转型中农民工法律意识变迁 摘要:社会转型会对农民工法律意识产生影响,并进而要求其法律意识发生变迁,但这种变迁会受到农民工个人素质、政府行为以及社会氛围的影响,实践中要努力。

2、 社会契约和国家法律在现代乡村社会中实践方式 【摘 要】作者对三江侗族民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以及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社会契约、村委会及老人协会调处为代表的社会救济方式的地位和作用进行。

3、 社会需求为导向法律速录专业课程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职业教育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就业创业理念的指引下,以职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理念也日益凸显。

4、 社会变迁过程中法律滞后 摘要:在社会变迁中,法律若要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就必须使自己同日新月异的社会相适应,反之,法律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时代变了,法律就真的滞后了吗,判。

5、 论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效果 摘 要 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呈现出诸多案例,但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对其给予没有明确的定位。对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与相对人。

6、 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果要件 内容摘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要件,要从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及其法律保护期待上把握。并且,法律效果应当是表示于外部的、针对特定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