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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边论文范文 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负面清单和中美双边投资协议判策略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双边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4

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负面清单和中美双边投资协议判策略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双边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双边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目前美国签订双边投资协议(即美式BITs)较少直接针对具体行业实施准入限制,更多采用以灵活性条款以赋予各国政府更多的政策实施空间.长期以来,我国对内资和外资实施两套并行管理的模式,且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着大量基于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原则的外资准入限制政策,使得我国虽然实际上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但却容易被定义为次国民待遇.

当前,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正在有效推进,本文一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美式BITs负面清单的内涵与实施特征,另一方面也探讨了中国应对中美BITs谈判的策略,并建议在中美BITs谈判中适当将技术标准等准入限制移出负面清单,同时将对外资企业设立企业和新建项目的核准制度予以整合.

一、美式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内涵

(一)国民待遇的核心在于内外资企业在任何环节在法律上享受同等待遇,并不等同于“法无禁止即可行”

根据美国公布的双边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设立、并购、扩大、运营、转让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与不低于本国国民享有的待遇.通俗地说,就是指对外资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和“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概念并不一致.只有在我国已经对内资企业实施“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才能够和“法无禁止即可行”基本挂钩.

(二)负面清单是指立足于国内法,对外资企业行为采取有别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的所有管理措施

各国在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时,出于经济安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因素,普遍对外资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董事会成员等方面设置一定的例外措施,简称“负面清单”.一般而言,负面清单的大部分条款均基于国内现有法律规范制定,但也包括诸如“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对外资采取非国民待遇”的灵活性条款.

(三)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概念并不等同于核准环节的负面清单概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领导人多次指出,要在核准环节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这里的“负面清单”,强调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并不是指外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因此,这里的“负面清单”和双边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虽然用词一致,但内涵并不相同.即便双边投资协定规定某个行业对外资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只要其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仍需政府核准,则仍属于核准环节的“负面清单”范畴.

(四)负面清单是一个全面涵盖对外资企业各种行为限制的清单,而非仅仅是外资准入的行业限制清单

在BITs2012年范本中,负面清单针对的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高管董事会四项条款的例外条款,而这四项条款几乎涵盖了外资企业的一切行为,因此针对外资企业任何行为所采取的区别于本国企业的各种管理和限制,均应列入负面清单范畴.这种管理和限制可以是针对某些行业的准入限制,也可以是在高管人选、采购本土产品比例等业绩方面的特殊要求;可以是针对个别行业的特殊限制,也可以是针对全行业外资企业某些行为的一般性限制.从目前亚太地区各国实际签订的各类协定文本看,负面清单中既有针对具体产业准入限制、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的相关条款,也有针对所有行业所设置的本地劳动力比例、差异化许可程序等条款.此外,负面清单的相当一部分条款并不直接对外资企业各种行为予以限制,而是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传统文化习俗等“特殊情况”下赋予签约国不遵守国民待遇等四项原则的权利,具有非常强的灵活性.

二、目前亚太区美式双边投资和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的特征

目前亚太区域采用美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日益增多,除美国参与的BITs和FTA均采用此管理模式外,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所签署的BITs和FTA也多采取这种模式.本文基于三个有代表性的BITs和FTA——美国乌拉圭双边投资协定、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以及韩澳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对目前亚太区域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具体条款特征予以总结.

(一)较少对具体行业的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1.对工业领域(不包括国防工业)的外资企业,除极少数特殊行业外,均全面给予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上述三个代表性的BITs和FTA仅仅将极少数工业行业列入负面清单的范畴.如美乌BITs中,乌拉圭在负面清单中并未列入任何具体工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在美韩FTA和韩澳FTA中,韩国在工业领域仅仅将生物制品、电力、天然气、印刷四个行业列入负面清单范畴;在美国所签署的绝大部分FTA和BITs中,美国仅将核能、矿产这两个制造业领域列入负面清单.

2.对服务业外资企业的限制集中于金融、运输、广播电视等行业.这三个BITs和FTA的负面清单均涉及大量的服务行业,其中金融、运输和通讯服务这三大领域在几乎所有国家的负面清单中都有涉及.在金融领域,三个BITs和FTA均在负面清单中单独设立一章条款予以明确签约方在金融领域的非国民待遇行为,涵盖业务范围、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多个方面.在交通运输领域,各国基本上将国内航空运输、内河航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均列入负面清单的范畴.如美国要求只有“美国公民”才能从事美国国内航空运输服务,韩国要求从事韩国国内航运服务的企业必须为韩方控股,澳大利亚甚至要求从事涉澳国际航运服务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为澳大利亚公民,等等.在通讯服务领域,各国在电视广播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等领域均对外资实施持股比例、法人代表国籍等方面的限制,在部分领域甚至直接禁止外资进入.此外,教育、科技、房地产经纪甚至广告等领域也常常被列入负面清单之中.

3.为保护本国农民利益出发,部分国家对农业的外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农业领域的外资准入直接关乎本国农民利益,因此在各项BITs和FTA中,相当一部分国家对农业领域的外资准入多持谨慎态度,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如韩国明确规定外国人不得参与大米种植业经营,而肉牛畜牧业则不得由外资控股;乌拉圭则规定外国人不得从事近海捕鱼业务,以保护本国渔民利益.

总结:这篇双边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根据决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判中核心法律议题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跨国投资的趋势不断增长,为创造一个透明、安全的国际投资环境,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

3、 负面清单加速改革步伐 中国政府近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该份清单不仅大幅度放宽了市场准入,而且还列出了汽车、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

4、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摘 要: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发布,推进了我国部分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然而,受制于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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