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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论文范文 如何界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夫妻共同财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如何界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夫妻财产纠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我国《婚姻法》其中有三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对于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形态来说,短短的几条规定十分粗陋,即使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配合,也仍然不足以实现应有的调整功能,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金;虚拟财产;人力资本

一、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权属界定

人身损害赔偿所造成的损害能够造就两类权利主体,即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两种.间接受害人是人身侵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间接承受者,如夫或妻或其他近亲属.在人身损害中,不仅受害人受到了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金也不仅仅是对直接受害人一人的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金经认真分解,可以分为两类:人身性质的赔偿金和非人身性质的赔偿金.和此相对应的,在认定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具体归属时,也不应简单的将之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但笔者认为具体将人身损害赔偿金进行这种细致的划分,一方面在实践中因其十分复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难以操作;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金对于在人身损害中受伤甚或致残的一方来说非常重要,其财产的多寡关系到其将来的基本生活和伤残的治疗.基于以上考虑,在实践中仍将人身损害赔偿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是比较适宜的.但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可以部分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间接受害的另一方,如不进行任何补偿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的权属界定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获得财产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和帮助,其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包含对方的部分,如果不承认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纳入夫妻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就会大大减少,从而等于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的利益.在婚姻法领域,判断财产归属更应看重创造财产的劳动付出的时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的知识产权人欲想要独自享受知识产权的收益,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知识产权不进行任何积极获取利益的行为,等到离婚后才确定收益,这就剥夺了婚姻中他方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和预期利益,造成对他方财产权利的剥夺.因此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包含在整体的“知识产权收益”范围之内,就可以避免知识产权人对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的剥夺.

在此,笔者建议将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利益明确列入知识产权利益的范围之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之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时间作为界定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而不是以知识产权收益的实际取得时间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同时为防止权利的滥用,应将这一权利的行使限定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如规定夫妻离婚后二年时间期限内,当该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转为现实利益时,则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认定为双方共有,夫或妻的一方可主张权利要求分配.

三、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属界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无论在法条中还是司法解释中均未对虚拟财产做出规定.

百度百科对虚拟财产定义为: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从法律角度看,虚拟财产和其他财产一样,都可以被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店、网络游戏、 号码和邮箱等形式.

网店的归属问题.在现实婚姻家庭领域中,有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网店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钻”或“冠”的等级,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淘宝店的付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此种无形财产也是一种收益.网店的信用度和好评率是店主长期经营的积累,是买家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之一,换言之,是网店的商誉所在,能够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网店这一网络虚拟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网店的经营和现实生活中的其他生产、经营没有本质区别,不同仅在于网店处于网络虚拟环境而已.因此有必要将其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网店这一夫妻共同财产时,和分割有形财产一样,也同样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可以判决由经营一方继续持有,但应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其他财产形式的补偿.

四、人力资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归属

人力资本实质上是人的知识、技能及能力.之所以称其为“资本”是因为它是有价值的,是投資的产物,是拥有者未来收入的源泉.人力资本是有价值的,是无形财产的一种,而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是体现知识、技能、能力增加的重要证明,是人力资本的实物形态.文凭、执照等的取得,说明拥有者知识、技能等的提升.

人力资本是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否属于财产,一直都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知识、技能等虚拟财产无法分割,属于夫妻一方所独有,无法计算实际价值.人力资本的物化形式—文凭、执照也一样,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东西,只能为所有人享有,他人无从分享.由此认为人力资本不是财产,不具有财产性.

笔者认为人力资本的实物形式——文凭、执照等和股票等有价证券一样,都是一定无形财产的表现形式,具有潜在的收益性,其价值的实现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是所有者未来收入的希望所在,是属于财产的范畴.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或执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吴高盛.婚姻法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J].法学,2003(01):34~36.

作者简介:张爽(1971.08—),女,河北枣强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犯罪心理学研究.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夫妻共同财产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出路—潜在共有 日本现行法采取的是分别财产制,离婚时由丈夫对妻子根据其实际贡献大小(并非推定对家庭有二分之一的贡献)进行财产补偿。有不少学者希望改变现状,极力主。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单纯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经不能迎合越来越复杂的夫妻家庭财产关系,。

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问题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愈发重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更好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财。

4、 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法律 摘要:随着《婚姻法》中夫妻共有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能偿还个人财务时,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为了进。

5、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摘 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活动是民事执行工作能否最终完成的关键,能否找到债务人的财产决定了民事执行案件结案的最终结果。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执行。

6、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摘 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关系到夫妻共同利益、配偶双方个人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衡量,同时又处于婚姻法与合同法的交叉区域,因此具有复杂性。我国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