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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经营论文范文 金融抑制角度看我国P网贷平台违规经营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违规经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1

金融抑制角度看我国P网贷平台违规经营是关于违规经营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公司违规经营处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我国当前P 网贷平台违规经营主要表现在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经营范畴涉嫌非法经营以及大多数跑路平台涉嫌集资诈骗.从金融抑制角度考虑,立足民间金融、信贷歧视和金融垄断的角度深入分析了产生此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根据分析理出规范经营的思路:法条治理上的宽和政策,管理边界的清晰以及对行业自律的鼓励,从而找寻法和理的平衡点.

[关键词] 金融抑制;P 网贷平台;违规;法理平衡点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9-0146-03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爱德华·肖(E.S.Shaw)在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较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即金融体系被压制,抑制实施方是具有决策权力的政府,其实施抑制的基本工具包括对金融市场中的价格、交易和结构进行干预,主要形式包括存贷款利率限制和资本账户管制,从而扭曲金融体系中的市场机制,以此来实现政府需要的发展战略.麦金农(Mckinnon)和肖(Shaw)创立的金融发展理论学说认为金融抑制破坏了稀缺资源配置的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使得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处于被压制的状态,发挥不了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从长期看,阻碍了金融增长和经济发展[1].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近几年成为业界热词,学界基本认定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在金融资源价格、信贷歧视、金融垄断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抑制改进有相当大的突破性作用[2].从另一角度看,我国P 平台从2010年开始进入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截至2016年底,成立的平台多达5800多家,其中出现各类问题的平台高达3400多家,占比之高(占比约58%)令人惊叹.2016年4月,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开会并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为期一年多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从文件的解读看,目前几乎没有平台可以公开表示自身经营完全合规,从主流平台的态度看基本都在自查和反省,这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两种反差态势.下面从金融抑制角度理解P 网贷平台在我国违规经营的逻辑,并从理顺逻辑中寻找规范P 网贷平台经营的可行思路.

二、我国当前P 网贷平台违规经营主要表现

(一)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目前P 平台最容易踩踏的违规红线.刑法第176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我国P 网贷平台按核心交易模式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其中债权转让模式创新性更强,在这种模式中,借贷双方不需要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先通过第三方贷款给融资人,再经第三方将债权通过P 平台转让给投资人.相当于平台经营者首先在线上或线下将自有资金借出,然后在線上售出贷款债权.一次性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若平台经营者将上述行为反复操作,资金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而使平台出现“资金池”成为可能,这就导致P 网贷平台和银行基本业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有了同质性.而早在2013年11月,央行就将出售设计成套系理财产品给投资者或先归拢借款人资金形成资金池的互联网借贷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还有两种P 平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一,网贷平台未尽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甚至纵容借款人在平台发布虚假借款信息筹资于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的行为;其二,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行为.

(二)平台经营范畴涉嫌非法经营

法律界对于非法经营的界定留足了自由裁量空间,刑法第225条规定了四类典型非法经营行为,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中第四项以我国刑法条文中较常见的“其他等行为”为兜底性条款.非法经营罪[3]一般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特许经营或者专营、专卖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部分“纯 ”网贷平台中,平台通过贷款项目设计,决定流入平台贷款流向,借贷双方没有交流接触,资金提供者基本是依靠平台的类型化供给来决定是否贷款,那么这类性质的贷款更倾向于委托贷款而非真正意义的民间借贷.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属于贷款业务的一种,专属于银行、信托金融机构.那么P 平台实质性经营“委托贷款”触犯了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三)大多数跑路平台涉嫌集资诈骗

据前文研究的不完全统计[4],目前跑路的P 平台超过50%是在半年内即卷款跑路的,甚至部分地区有过20%的平台是在成立三个月内就关门走人.这一超短期内经历开业-经营-关门的现象实质上清晰的反映了部分混入行业的经营者是怀有不良目的的.在刑法第196条中,对集资诈骗罪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在2014年3月发布的《非法集资适用意见》中规定:本罪的犯罪构成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仍然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一方面以“非法集资”行为进入金融市场,通过高利率、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影响国家金融资金的正常流向,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为名义骗取他人资金,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从引用的法律和意见条文可见,P 网络平台自身运作就极易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加之有恶意人士对其进行包装,用作诈骗集资是易如反掌.总之,成立短期的跑路平台可以判定为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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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基于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P2P网贷平台的兴起推动了小额贷款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缺口,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建设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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