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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恶势力论文范文 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治理策略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黑恶势力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2

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治理策略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黑恶势力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黑恶势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2018年,全国展开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治理.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新规定对原有规范性文件作了部分变更.本文将从新旧法律规定的变化入手,对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黑恶势力 涉案财产 违法所得 证人保护

作者简介:虞珺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12

2018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这是继2000年“除恶”专项斗争之后又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行动,并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予以指导.

一、新旧法律规定的变化

2018年年初,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以下简称2018年的指导意见),在此之前实践中适用规范性文件主要为2009年两高联合出台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的会议纪要)和2015年最高法单独制定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的会议纪要),新规定颁布实施后,原有规范性文件中与其相冲突的部分将不再适用.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门槛降低,加大“保护伞”惩治力度

一是2015年的会议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和经济实力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如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万~50万元幅度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划定最低数额标准.而2018年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了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即对成员人数不作“一刀切”规定,不要求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二是详解“软暴力”犯罪相关规定,如明确将黑恶势力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一项构罪标准.三是首次规定“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理.相较于2009年和2015年的会议纪要,该规定有一定的突破性.

(二)财产刑力度加大,涉案财产处置规则细化

2018的指导意见将2015年会议纪要中关于“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变更为“应当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同时,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这一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管,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进行合理估算,违法所得已转让的一定条件下可以追偿,通缉一年不到案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等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中的查封、扣押、冻结难,计算难,追缴难等实务问题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三)加大律师代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监管力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性质使得此类案件代理律师人数较多,尤其是死磕派律师介入代理该类案件后,易出现依势博弈现象 ,通过串联组团、组织网上聚集、制造舆论压力或教唆、煽动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2018年的指导意见第一次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律师在代理、辩护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实务中的困惑

“除恶务尽”一直是开展专项行动的目标,黑恶势力犯罪的手段也已经从早期的以暴力型犯罪为主逐步向多行业、多领域渗透、隐蔽性强等特点转变,互联网、现代交通的发展使得当前黑恶性质组织的形态相较于过去更为松散,这些新特征也给刑事实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违法所得区分难,财产刑执行率低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一方面,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条件.另一方面,挖掘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实施掠夺和敛财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标之一.但在认定时需区分经济特征和违法所得,不管是2009年的会议纪要还是2018年的指导意见,均认为即使是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应当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實力当中.而司法实践中相较于经济实力,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数值上的量化要求更高,需做追缴、没收以及返还被害人等多方面的考量.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常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在业务开展方式上存在合法违法业务混合,敛财平台多样、营利方式隐蔽的特征,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非法牟利、合法盈利混同的情形,故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困难重重,加之机关的侦查重心在于经济特征的证据搜集,常忽略违法所得的取证,待案件最终进入审判环节,相关的财务账册、银行凭证等客观证据已大量灭失,再向财务人员进行取证,也因时间跨度大而仅给出概数,且无客观性证据予以佐证,最终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2018年的指导意见虽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但执行率偏低直接影响财产刑判决的威慑力.我国目前公民的财产信息制度尚不健全,个人财产所有权规定也较为模糊,随着财产类型的增加及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查清当事人的财产也成为棘手的难题之一.

(二)证人、被害人保护措施欠缺导致取证难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和危害性使其必然存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等特征,在案的证人、被害人因受组织成员惯常作为的影响,惧怕遭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此类现象在倚仗家族、宗族势力的“村霸”黑恶势力及有“保护伞”庇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尤为突出.如在叶立新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中,几年时间内十余名村民因建筑工程、选举等事宜先后被叶立新殴打,仅一人在当下报案,报案后也迫于各方压力終调解了事,其余人员均因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了了之,亦有非本村村民的被害人在案发后直接搬离本地躲避纠纷.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大量证人不敢作证,对侦查人员避而远之,个别被害人在制作笔录后因受到威胁,要求侦查机关为其重新制作一份内容大相径庭的笔录.熟识度高,范围小,证人身份易辨认等特点给“村霸”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取证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即使在主要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残余势力仍会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取证工作.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黑恶势力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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