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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障论文范文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安全保障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4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是适合安全保障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什么安全保障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社交安全义务,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承担关心、照顾、保护等义务.由于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是在有限的制定法上加以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司法实务中难以判定经营者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文以两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视角,结合理论界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分析阐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必要性,继而提出经营者合理限度的影响因素,最后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式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履行方式

一、基本案情与案件焦点的引出

案例一:2010年4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母亲带原告等三人到某某南路被告经营的某饭店用餐,该饭店停车坪用地系国家储备用地,被告2008年9月接手该店面将该地坪铺上水泥、画上停车线,主要用于在饭店用餐的顾客停车,该停车坪与某某南路人行道有1.2米的落差,餐后原告一人独自到饭店前停车坪玩耍时(事发前停车坪与某某南路相邻面未安装护栏)跌落至停车场西南角路边致伤,后其母亲等人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肱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诉请饭店的两位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饭店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经营者是饭店前停车坪的施工者,故停车坪属于该店经营场所的延伸,应该属于该店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在建造和使用停车坪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对建筑物、设施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负有警告、告知以及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但二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设立护栏,消除安全隐患,亦未设置明显标志,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制止,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该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虽然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但经营者如果采取合理措施,可以消除或者最大限度减少类似危险的发生,因此经营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4年10月,梁某某与其父亲梁某一起去北京西站送梁某某的姥姥回河南,梁某某本来要和姥姥一起回河南,但到了车站,梁某跟梁某某说别去了,梁某某同意了,孩子的姥姥上了车后,梁某某又想追上去,梁某没有拉住梁某某,梁某某跑到车厢旁边,一跳掉到了站台下面导致身体受伤,梁某认为一般的站台没有北京西站那么宽,停车的时候站台也应该有相应的遮挡,同时站台也应该有相应的安全提示宣传和安全保障措施,梁某某才6岁,大人不可能时刻拉着,每年有许多铁路乘客从站台上掉下来,而车站对这些信息从不公布,时宣传不到位,故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北京铁路局辩称,北京西站从进站、候车到上车的通道均有安全提示,候车室的广播也滚动播出不要靠近避免掉下站台及乘电梯须知等安全提示,且车站站台如果没有缝隙列车也无法通行,北京西站站台边缘至中心线的长度是1750mm,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本案是由于大人没有拉住孩子,北京铁路局没有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梁某某没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北京铁路局车辆及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其他明显过错,事发时梁某某跑、跳,监护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儿童受到伤害,故其相应的诉求法院难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求.梁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北京铁路局就北京西站站内的安全提示情况已经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而梁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西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其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都涉及到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法院部分的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而第二个案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这就涉及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问题.在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涉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裁判文书后,发现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复杂、多样的,这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判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都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导,另外,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素养的不同也决定了不同的理解.

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于德国法上的社交安全义务,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承担关心、照顾、保护等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所谓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侵权人未尽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基于合同、习惯等产生的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该制度的情形复杂,所以在《侵权责任法》中特别对此作了规范,《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早关于此制度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必要性

法律作为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工具,法律是不能随意设置的,尤其是义务的设置.法律是不能过多干预社会生活的,只能是在用尽其他手段之后才考虑适用法律,否则将会使自由被过多的干预,正义与自由的论题是无止境的.那么,法律就存在一个合理性或者说限度的论题.笔者认为,法律的最终归结点在于通过法律的调整手段使得社会的资源得到实质上平等的分配.为了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衡平经营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义务设置的标准较松,就没有办法合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若要求经营者承担过多的责任,则会打消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经营者的发展.因此,在设定义务范围是应当综合考量经营者、权利人和社会多方面的利益,从而为经营者合理履行义务确定一个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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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中负有何种安全保障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各类校园体育课伤害纠纷层出不穷,明晰学校负有何种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学校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风险预防极为重要。我国《侵权责任。

2、 论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 摘 要:本文主张以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理人标准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标准,此外还列举了包括合理的预见标准、行为本身。

3、 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性质分析 [摘 要]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应该负有什么性质的责任,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权后应该基。

4、 安全保障义务保护范围 摘要:今年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骇人听闻的麦当劳内故意杀人案,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涉及道德法制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其中,关于“麦当劳在这次的。

5、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探析 近年,医患纠纷层出不穷,除了因一般医疗损害造成的纠纷外,诸如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医院被盗、被第三人撞倒,患者受到其他患者干扰而病情恶化等涉及安全。

6、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平衡社会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得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