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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 侵权责任法视角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侵权责任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侵权责任法视角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侵权责任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目前国内《侵权责任法》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解释和规定,但是具体运行中凸显许多缺陷,严重干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的适用,因此要明晰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缺陷,以便促进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更好地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法理基础;缺陷

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法制的完善积极推动着国内立法工作进程和法制实践的深入,“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我国社会侵权责任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其法理基础和法制实践应用情况直接决定国内社会风险管理情况[1].我国在2003年出台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若干规定,并在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虽然在立法进程上而言有所进步和完善,但是无疑还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条款的普遍适用和各类社会风险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从相关法律视角探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有重要现实意义.下面就《侵权责任法》视角探讨下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及其法理基础

1.概念

国内法学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解析有多种观点,在解释上有侧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护义务等多个视角,虽然名称上、概念上有一定差别,视角有所不同,但是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本质的描述却相差无几,即在特定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参和活动过程中,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方应当承担的对进入该场所或者参和该活动的人群所负有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者或者秉承消极态度者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

2.法理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针对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管理过程中组织方应当且必须承担的义务,其设置有着相应的法理基础.结合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其法理基础主要来源于四个要求:

一是危险控制理论要求,即在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中因为存在开启或者持续危险源等情况,因此场所的管理和活动的开展带有一定危险性,管理方和活动组织方在危险发生场合在预见危险发生、控制危险发生以及就排除危险方面有优势地位和能力,且大多数情况下管理方和活动组织方就是危险源的引发者或维系者,基于“优者承担责任”,赋予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必须且公平的[3].二是收益和风险一致性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中组织方在开启危险源的过程中获益,因此具备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要从技术、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从自身获得利润中选择一部分作为专门控制风险的费用,根据收益和风险相一致原则,管理方和活动组织方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三是经济分析和比较结论要求,即在危险未发生时以更低的成本去预防控制要好过事后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进行解决,虽然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和风险无法控制,但是事前进行防控无疑属于最经济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最大限度的提升了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了公共安全的同时以经济有效的方法应对危险源[4].四是法律公平正义要求,市场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有消费法和消协进行额外保护,但是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则有更大的可能性因为管理方和活动组织方的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承受不必要的损害,因此处于法律公平正义等要求,贯彻安全保障义务势在必行.

二、侵权责任法视角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不足和缺陷解析

我国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及群众性活动中组织方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责任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是目前最具权威性的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从生效以来应用于多起相关社会风险事件,但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少缺陷和问题,凸显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方面的不足,亟需通过解决这些不足达到完善法律、辅助社会法治实践等目的,更好地服务社会公共安全管理.

1.立法初衷过于狭隘

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中,该法律在生效之前我国主要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解释》)处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立中基本沿袭了从前的结构体系.无论是从设立初衷、过程还是具体结构体系而言,我国安全保障制度的立法初衷都过于狭隘,仅仅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方和群众性活动组织方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旨在保护场所内、活动中人员的人身权益,指导各类安全义务纠纷的解决.和目前欧美法律体系中相对较为完善的“一般注意义务”等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国内以明确的成文侵权法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立法虽然罕见,但就结果而言并未构成侵权责任的结构性要素,也因此从立法初衷和目的而言,无法对侵权法理整体理论产生结构性影响,也限制了该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实践应用[5].

2.归责原则不明确

沿袭了《解释》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和体系,虽然有《侵权责任法》保驾护航,但是从法理意义上而言缺乏明确的归责原则,也使得该法律条文在实践中无法以更加明确的方式进行归责、对受害人进行弥补.归责,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安全保障纠纷情况明确危险源责任以及依靠何种依据进行定责.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归责中通常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归责方面采取哪种原则国内学界经过了多次讨论,最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由于国内现有经济环境下,权衡各方权益和责任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共场所经营积极性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能动性,相关责任人只需要在过错发生后及时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以此为依据来解决安全保障义务纠纷[6].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疫苗损害责任 【摘要】随着山东疫苗事件的出现,疫苗损害的相关问题再受关注。疫苗损害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损害,损害请求的基础规范何在,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

2、 论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 摘 要:本文主张以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理人标准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标准,此外还列举了包括合理的预见标准、行为本身。

3、 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性质分析 [摘 要]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应该负有什么性质的责任,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权后应该基。

4、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 摘要:我国民法学者多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4条,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并为其举证提供便利,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合理说明本。

5、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探析 近年,医患纠纷层出不穷,除了因一般医疗损害造成的纠纷外,诸如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医院被盗、被第三人撞倒,患者受到其他患者干扰而病情恶化等涉及安全。

6、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平衡社会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得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