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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论文范文 打工嫂打赢下班在家发病死亡也应认定工伤官司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工伤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打工嫂打赢下班在家发病死亡也应认定工伤官司是关于工伤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工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这是目前许多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这条实行多年的原则却被江苏省滨海县一位打工嫂改写,她的丈夫在下班回到家中4个小时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滨海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决定书.

2015年4月初,记者从审理此案的滨海县法院获悉,她的诉求得到了支持,成为江苏省“上班发病,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也能认定为工伤”第一人.

丈夫下班在家深夜发病抢救无效第二天中午死亡

今年37岁的顾启罗,是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的一名普通妇女,她在带好一双未成年儿女的同时,利用孩子上学的间隙,打打零工,挣钱补贴家用.丈夫徐大永生前是滨海县兴达农电公司的一名职工,主要从事电网线路维护、车辆驾驶、抄电表等工作,每月工资3000多元.虽说家里收入不高,但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

可是,平静的生活却在2013年7月18日夜间被打破.这天晚上7点多种,天气格外炎热,徐大永下班回到家后,十分疲惫地瘫倒在沙发上.顾启罗做好晚饭,丈夫吃了一点后,只喊头晕.到了晚上9点,徐大永洗澡准备上床睡觉时,突然觉得左臂麻木,不能动弹,到了夜里11点双目出现失明,啥也看不见.顾启罗一惊,立即将丈夫送往滨海县人民医院抢救.

医生通过CT检查,发现徐大永脑干出血,便立即安排进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第二天上午在转院南京途中徐大永停止了呼吸.后来,滨海县人民医院诊断徐大永为脑干出血导致死亡.

丈夫去世时还不到37岁,家中的顶梁柱塌了,顾启罗带着13岁的女儿和11岁的儿子,含泪和公公婆婆一起处理丈夫的后事.

丈夫生前的工友、同事前来吊唁时,无不惋惜地对顾启罗说,如果不是连续几天加班、值班,徐大永高血压病不会紧急发作,也就不会英年早逝.

顾启罗一听,忙把工友拉到一边,详细询问了丈夫的加班、值班情况.原来,7月16日、17日、18日,公司安排徐大永催缴电费、安装计量表和线路维护,其中16日、17日,连续两夜在公司营业部值班,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休息.18日一大早,徐大永又继续上班和工友一起外出安装计量表,下午5点左右,他在东堆五台区现场施工时,感到头昏,面色发红,便请假去医院治疗.徐大永在镇医院门诊测得血压高压190mmHg,低压130mmHg,可他开了点降压药后又再次回到工地施工,直到晚上6时50分左右安装完工后才回家.谁知道,回家没多久,病情加重,遭遇不测.

班上就发病打工嫂坚称丈夫死亡应为工伤

“这么说,丈夫在班上安装计量表时就高血压发作了.既然在班上发的病,难道不该算工伤吗?”安葬完丈夫后,顾启罗和公公婆婆立即向滨海县人社局为徐大永申请工伤死亡.

2013年9月30日,滨海县人社局作出滨人社工认字(2013)第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大永因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

滨海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是,徐大永于2013年7月18日晚上下班回家,夜里发病并急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这说明徐大永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的,该事实并未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更不符合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因此,徐大永因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

然而,顾启罗不认同滨海县人社局的这种说法,她聘请律师,向滨海县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滨人社工认字(2013)第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滨海县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大永死亡为工伤.

滨海县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顾启罗请了和丈夫当时一起安装计量表的工友出庭作证,证明徐大永2013年7月18日下午5时左右发病,并前往医院配药;当时为徐大永配药的门诊部医生也应她的请求,出庭证明徐大永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到门诊部量血压、拿药,并告诉医生,说自己眼睛有点看不见,医生建议徐大永到医院检查.

但是,被告滨海县人社局却抗辩说,突发疾病和高血压、头昏不是一个意义.滨海县人民医院诊断徐大永为脑干出血导致死亡,从侧面证明徐大永的死亡和高血压无关.

滨海县人社局认为,徐大永7月18日下午5时左右高血压发作不属于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突发疾病须经抢救,并有抢救的必要性,病情的突发性,通常表现为昏厥、休克等,突发疾病的病因和死亡病因应当一致.经调查,徐大永突发疾病的时间是2013年7月18日23时,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其家中,突发疾病的病因是脑干出血,徐大永是在下班回家以后突发疾病,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且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这说明徐大永并未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滨海县人社局强调,徐大永7月18日下午5时左右高血压发作,如果真的很严重,应该立即送医院抢救,如果抢救无效死亡,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顾启罗不认同滨海县人社局的这种说法.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当然也包括丈夫徐大永患的高血压病,高血压动脉硬化是脑干出血的主要病因,脑干出血多由高血压导致基底动脉支破裂引起.因此,不能说徐大永脑干出血与高血压无关;徐大永7月18日下午5时左右发病,到经抢救7月19日中午转院途中死亡,没有超过48小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工伤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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