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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论文范文 论网络转载摘编作品应适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著作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论网络转载摘编作品应适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著作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著作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仅与作者的创作以及作品的表现形式有关,而与作品是否出现在媒介上、出现在何种媒介上无关.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作为一项既展示著作权的私权利性质,又展示著作权客体的公共性的制度,对于网络作品与纸质媒体上作品的保护形式不一致,显然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立法的初衷,也难以在理论上自圆其说.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在实现权利人报酬方面的效果不佳并不是制度本身有缺陷所致,而是配套机制孱弱导致制度未被切实执行的结果.强化执法环境与条件、完善配套制度,是任何一种著作权许可制度得到贯彻的必要条件.应当通过具体措施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如赋予网络转载、摘编主体著作权法定许可权,加快互联网转载付酬机制建设,利用大数据优势加强互联网监管,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许可;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2-0055-05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对于刊登在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一般允许其他使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这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没有争议.但对于网络作品,基于其与传统媒体上作品的不同特征和表现形式,是否允许其他使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使用,有很大争议.研究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理论依据,分析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对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适用相割裂的原因,进而提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网络著作权保护相对接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理论依据

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要受到著作权制度的一般约束.与物权尤其是绝对物权相比,著作权有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与一般债权相比,著作权权能在一定意义上高于债权.比如,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因此就权能而言,著作权是介于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的一种权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两大特点.一方面,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私主体性.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不受侵犯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凡是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允许,因为这些侵权行为毫无疑问会影响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从而会间接扼杀作者的创新动能,妨害社会总体智力水平提高.正因为此,著作权法对此类法定权利(最典型的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大部分权利,不含发表权)的保护较为严格.另一方面,由于作品是体现人类精神世界追求的一种成果,具有开启民智、增加人类知识、满足休闲娱乐需求等多重公共服务职能,所以作品还具有公共性.也正是从作品的公共性出发,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设定了一系列限制.比如,关于著作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自然人作品和法人作品以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了不同形式的期限规定,但一般来讲,经过一定保护期限的作品,其他人或者单位就可以无偿使用.这是著作权公共性的一个重要表现.除此以外,体现著作权公共性的

收稿日期:2015-10-19

作者简介:王青林,男,人民出版社新华文摘杂志社编审,法学博士(北京100706).

还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当人们基于社会公益目的而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列出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这些情形都有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特点.

既展示著作权的私权利性质又展示著作权客体的公共性的著作权制度,就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有条件地使用作品;其他报刊有条件地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作品;录音制作者有条件地使用他人的合法录音制品;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就著作权的公共性而言,这些情形下对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都无须经过作者同意.换句话说,作者将其作品发表在公开的报刊上或者由出版社出版的,一般都视为作者已经同意将其作品有条件地传播,以上几类主体可以不经作者授权而直接使用该作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使用的范围排除了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一般认为,未发表、未出版的作品不具有公共性,不能被他人以法定许可的名义使用.正是因为作品承担着传承文化、推进创新和增进社会福祉的公共文化使命,作品才可以也应该被有限制地使用.当然,由于使用者并非为纯公益目的而使用,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主要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获取一定的财产收益,所以使用者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的行为还应该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这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对作为私权利的著作财产权的重要保护措施.有偿使用是著作权法定许可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重要区别之一,法定许可使用者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并须向作者支付报酬,表现出著作权私权利性质与公共权利性质合一的特征.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上述特征应该涵盖著作权的所有客体,即凡是作品都具有上述特征.然而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却存在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与传统媒体上作品的著作权在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上相割裂的现象.对于传统媒体上作品的著作权,我国立法明确了其法定许可的范畴;而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我国立法否定著作权人有法定许可的权利,尤其是否定其关于转载、摘编的权利.立法上为何会出现这种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的不一致规定,其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实有探讨之必要.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对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

适用相割裂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理论.其一是否定以转载、摘编为代表的著作权法定许可机制.这种理论把著作权看成是作者的私权利,认为法定许可机制以公权力方式否定或者剥夺了作者对其作品的自主定价权,是一种对私权利的不公.如熊琦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排除了作者的交易权;①管育鹰认为,允许转载使转载者无须像原创者那样付出较多成本,这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能鼓励创新等.②其二是主张法定许可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传统媒体,而且应该适用于网络媒体.如冯晓青等认为,作者发表作品的目的就是想让自己的作品得到大范围传播,使作品及作者能够被他人了解、熟知,在扩大传播和影响的过程中也获得更多报酬,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报刊上的内容适用默示许可既然不违背作者的意志,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③蔡元臻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其主要功能是通过适当限制权利人的自主决定权与获酬渠道,最大程度地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较之其他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网络中沿用更能迎合网络的流通性和开放性,既有利于我国新闻类作品传播,又能在配套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实现权利人的获酬权.④还有学者提出区分网络使用作品的商业性目的与非商业性目的来决定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条款⑤,即主张在网络上有限制地适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总结:本文关于著作权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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