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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视角论文范文 论行政法视角下高校学生财产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行政法视角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论行政法视角下高校学生财产权是适合行政法视角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最近这几年,在高校教育领域,经常发生学生针对高校管理权提起申诉甚至诉讼的事件,而且呈上升趋势.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出于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高校基于法律的授权对学生享有管理权,但是学生的合法财产权也是受宪法以及法律保护的,因此两者不仅在理论上有冲突,但现实中却是摩擦不断.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出发,简述高校管理中学生的财产权,分析了行政法和学生财产权之间的冲突,进而提出解决机制.

关键词:高校管理;高校学生财产权;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61-02

一、高校管理中学生的财产权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学生也属于公民的范围,因此学生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是不受侵犯的.高校学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成年人,他们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管理自己的合法财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校管理和学生财产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1.高等教育法律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从目前的立法来看,高校学生管理财产权的相关内容比较少,涉及范围窄,不能适应急剧发展的社会要求.《高等教育法》中和财产权有关的规定少,缺乏程序性的规范,导致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现行和高校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教育部的规章、各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的规章是属于位阶最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不明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又把高等学校认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和民法中对高等学校的认定又不同.要从行政法角度来看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就要从高校负有的“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能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入手.学生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针对高校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样和民法通则对高校的认定才不会冲突.因此,高校就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能被行政诉讼法纳入管辖范围.现行的《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和学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等都有所提及,但是对这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定的操作细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都没有规定.正是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才导致高校和学生间纠纷增多.

3.受处分者救济途径的缺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都对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学生享有的权利做出了详细规定.虽然该规定涉及以上内容,但是许多学校在制定自己的校规时,对受处分学生应该如何进行申辩、申诉,以及该由哪一级机关受理及处理期限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学生对申诉不服的,应该获得什么样的法律救济也几乎没有涉及.这样不仅使高校管理和学生的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也使学生的申辩权和申诉权得不到保障,解决纠纷的随意性增大.同时,目前法律对受处分学生能否向法院起诉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问题也没有明文规定.这就会导致高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是学校和学生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

4.高校校规的内容和形式不规范.高校校规,在制定时没有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颁布时形式随意,仅仅以“通知”、“决定”等形式出现;颁布后没有通过统一公开的渠道被学生所知晓,只有被处分时才能被告知.对学生的处分规则,对性质类似或者相同的违纪情形,处分条款却设计得不大相同;缺乏对何种情况该给予何种处理的具体规定,人为操作因素太重.有些学校要对学生做出处分,事前并没有听取学生或其 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后,也没有及时送达处分文件,并告知对其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这些程序不合法不合理,会影响学生切身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就会陷入被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校管理和学生财产权纠纷

高校学生和其它公民一样,依法享有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收受学生相关费用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但是在高校管理中,高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乱收费问题,名目繁多的收费损害了学生的权益.为了保证宿舍安全用电,对学生使用的大功率电器随意没收.按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因此,学校没有没收学生大功率电器的权利,这种行为属于滥用管理权的行为.有的学校学生就因为电器被没收而报警. 了解情况后,也只能提出一些建议,合理处理好该事件.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说,确实该大功率电器属于学生的私有合法财产,但是它和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矛盾,因为使用该电器会为宿舍安全带来隐患.这个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制定好事前、事中、事后程序,并告知到每一位学生,那么此类纠纷会得到一定的缓解或者解决.

四、高校学生财产权管理制度改进原则

高校出于管理的目的对学生的财产进行处置,这对学生的切身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就要求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秩序的法治化,在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事,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人权利.

1.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就是指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这就要求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如果有法律可依的,必须首先适用相关法律,规章、条例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要保证学校制定实施的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要符合法律内在要求.法律保留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对和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的事项享有立法权,其它行政机关不得制定.我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涉及,但是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适用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了.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行政法视角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行政法视角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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