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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政府组织论文范文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地位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非政府组织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5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地位是关于非政府组织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定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随着当今社会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至今仍然很模糊.本文从分析国际非政府组织定义的发展和特征入手,通过研究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历史发展、对当今国际法的影响,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来给其一个适当的国际法定位.

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国际法主体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1-0125-03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概述

(一)非政府组织定义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第一次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承认是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可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向非政府组织咨询和协商其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这是“非政府组织”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正式文本中,但《宪章》并未对非政府组织加以定义,而是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安排和其管理的事务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的磋商事宜.

1991年《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对非政府组织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如下安排:(1)组织目标为非营利性和国际性;(2)设立依据应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国内法;(3)活动范围至少在在两个国家且应具有影响力;(4)在一缔约方领土上设有法定办公机构的同时应在该缔约方或另一缔约方领土上建立管理和控制中心.据此,笔者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为:由个人或非政府团体的合作建立起来的,以非营利的国际公益为目标的跨国自愿合法公民组织.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国际非政府组织应具备以下特征:1.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该组织赚取的利润只能用于开展符合本组织目标的活动而不能用于给成员分配红利.2.合法性.任何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都需要在一国登记注册,那就要符合并遵守该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和国内法的规定相冲突.3.组织性.既然其是一个组织,就应具备组织所应有的规章制度、组织程序等组织规范.4.非政府性.这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最大的区别,不仅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设立不是依据政府间的协议,还要求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之外来进行组织活动.5.国际性.这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内非政府组织最大的区别.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历史发展

一战前,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萌芽期.由于当时欧洲宗教日益盛行,西方社会国家权力逐渐被教会权力所取代,教会组织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欧洲,主要集中在宗教和人道主义范围内活动.

一战后,各国为迅速恢复战争带来的满目疮痍而力争发展经济,此时出现了一些经济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但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二战后,世界各国有了一段和平发展的时间,随着科技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之间在越来越多的领域相互联系、影响甚至制约,各国都积极投身于全球性问题的研究中,成立各种国际间政府组织来促进全球市场扩展,却相对忽视了在保护环境、人权或减少贫穷方面的努力,而大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就是致力于这些没有得到国家足够重视却关乎全球人类基本生存权的方面,这些国际非政府组织随着民间支持者的增多而逐渐发展壮大.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在不同方面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影响政府间组织的谈判和促进国际法的形成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主体谈判到形成国际法的过程中,从确定问题、议定日程及口标、提出有关规则、提供专家意见和有关信息、进行游说等方面一直到缔结条约,国际非政府组织都能发挥重大的作用.例如,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和了和国际环境法有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继承公约》以及《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它们还在《荒漠化公约》的谈判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条约的签署和筹划工作中国际非政府组织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国际法的实践

由于国际法是一门无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国际法的遵守需要各个国家的自我约束.国际非政府组织可监督国家所签定条约的施行情况,查证和披露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而通过各种手段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上的义务.美伊战争开始后,美军捕获的伊军战俘和此前被捕的阿富汗 “基地分子”在监狱里被迫共处一室,美国马上收到来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敦促,要求其遵守国际人道法中有关战俘人道待遇的规定.

(三)参和国际争端解决

当代以来,在某些领域处理争端的更加专业的机构建立了,如欧洲人权法院在1960年开始运作,1982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创设了以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为原则的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某个领域的研究和探索包括资料的搜集等都很专业,因此这些专业性的争端解决机构更乐于向国际非政府组织开放.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限制

基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国际社会迄今也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明确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和国际事务的权利也仅得到了少数国际组织有条件、有限度的承认.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赋予国际非政府组织咨询地位存在着诸多限制:要求国际非政府组织要有自己的总部、执行机构和行政人员、 章程、代议机构,具有不受政府机构控制的独立资金来源、中立的国际立场以及能在专业领域处理问题的能力等.即使确定了咨询地位,在什么情况下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被采纳并未有规定,这些意见和建议有时就会形同虚设.又如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和到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过程中,对于“法庭之友”主动提交的材料,专家组有权自由裁量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接受信息和建议,在何种程度上重视这些信息、建议或根本不重视这些信息、建议.由于“法庭之友”不能控制或掌握法院应听取的问题,因此也只能在争端当事方向法院提出问题的范围内有可能去影响争端裁判的结果.除了少数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够直接或间接参和到国际组织的决策中去,大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还是采取倡议的方法来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以此来向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施加或采取游说的方法来影响政府代表或国际组织官员在特定问题上的立场进而影响国际组织的决策.如果通过以上正常途径仍无力改变国际组织作出的非政府组织认为的损害国际社会利益的决议时,非政府组织可能就会通过 活动来进行斗争.这些 活动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应尽快制定一个具有专门性和普遍性的国际公约来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概念、权利义务和救济机制进行全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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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和我国新农村建设动力 摘要:跨越国界、开放性、多元化等特点使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外生环境和内生各要素的良性互动是推动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我。

2、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可行性 摘 要:目前,在国际法层面,没有任何一部专门的及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否具备国际法律人格。

3、 悖论行政主体非政府组织 摘 要 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是以行政主体等同于政府作为基石的,如果赋予非政府组织以行政主体资格,将会出现“非政府=政府”的悖论。由此使非政府组织的。

4、 草根非政府组织阻力促进策略分析 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由“全能型”逐渐向“有限责任型”过渡,在这样的时代发展背景下非政府组织由此诞生。近年来,有关草根非政府组织的。

5、 非政府组织对大学生环保意识影响 摘要:大学生作为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环保领域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大学生环保意识的强弱决定着未来生态环境的走向,大学生环保意识的。

6、 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财务监管 摘 要: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具有活动目的多样性、组织形式复杂性及活动领域广泛性等特征,使得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监管制度难以统一。按照组织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