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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展望论文范文 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历史回顾和展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展望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历史回顾和展望是关于展望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展望未来的正能量句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大行为体,如今在中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理解当下我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定位和立法现状,本文梳理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围绕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并总结出新通过的《慈善法》在非政府组织立法史上的进步及对未来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的展望.

【关键词】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慈善法

研究公民社会的著名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我们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 20 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兴起对于 19 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也正以迅猛的速度增长并增加其在社会的影响力.第三部门的发展有助于政府解决独自无法承担的社会问题,但也增添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如何通过立法使非政府组织发挥其正面作用,成为了社会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现状,本文将首先回顾新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其次指出2016年3月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未实施的《慈善法》在非政府组织法制化建设上的进步及对今后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的展望.

一、中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一词最早见于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对于中国而言,“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属“舶来物”,在中国拥有同一含义的用语还包括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等.本文采用广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概念,即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 以非营利性、自治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为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具体讲来,可将其发展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非政府组织法制化建设探索阶段、停滞阶段、起步阶段、完善阶段和突破性完善阶段.

(一)非政府组织法制化探索阶段(1949-1966)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结社自由权.在此基础上,1950年9月29日我国政务院通过了第一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称为办法).办法指出此法规适用于除人民团体及其他另有规章规定的社团外的一切社团.它将社会团体分为六类:1.人民群众团体;2.社会公益团体;3.文艺工作团体;4.学校研究团体;5.宗教团体;6.其他合于人民政府法律组成的团体. 办法为社会团体“分级管理”原则的滥觞,它规定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该向 人民政府内务部申请登记,而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则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1951年3月23日, 人民政府内务部应1950年《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为细则).细则规定社会团体在进行代表大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时需向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将其工作计划、财政状况等呈报于政府,社会团体对外募捐前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 根据这个细则,各级政府对原有的社会团体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而另一批如中国“ 同盟”、“三九学社”等组织则被政治化,转化为政党组织.

这一时期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将建国前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整顿,取缔不符合新社会要求的社团,对一部分改造后的社团予以保留,一部分政治性较强的社团则被转化为 派别.这一时期的非政府组织最为鲜明的特点就是“官办”色彩很浓,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是在政府指导或领导下成立的.

(二)非政府组织法制化建设停滞阶段(1966-1978)

“ ”十年期间,全国处于混乱动荡状态,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几乎全部陷入瘫痪.我国的社团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其中绝大部分团体停止了活动;少量的社团,勉强艰难地开展一些活动;新增社团屈指可数,据目前能查到的资料,仅在1973年,成立了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击剑协会、中国垒球协会、中国棒球协会等团体.1969年1月,主管民间组织工作的内务部被撤销,由财政部、 部、卫生部、国家计委来承担其主管的大部分工作.由此,民间组织工作进入多部门管理状态.各个政府部门(包括从内务部分出来的,原来就有管理权的部门)都可以审批和管理民间组织.这种多头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各级政府部门都可以审批民间组织,甚至出现了民间组织审批民间组织的情况. 可以说,宪法在这一时期没有起到有效作用,因此也谈不上其他法律的作用.

(三)非政府组织法制化的起步阶段(1978-1998)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环境越来越宽松,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也大为增长,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逐步得到恢复.1982年《宪法》第35条重申了人民拥有结社的自由权.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性质的法人,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样就为社团的内部治理结构、社团的财产性质、社团的设立和登记、变更、解散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8年9月和1989年10月,国务院分别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制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其中,《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会成立的条件、登记方式、运行准则等.它规定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任职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基金会在登记前须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并且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此办法将基金会纳入了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基金会在接受业务和登记管理外,还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以及相应部委的“三重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第一次确立了非政府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必须找到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并在其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经其核准的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该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民政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民政部有权对违反条例的社团进行警告或责令停止等处分.1989年4月国务院还通过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外国商会成立的条件、申请程序和营运准则等.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展望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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