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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读者服务论文范文 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之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目录 原创主题:读者服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之探析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读者服务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读者服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藏书、读者、工作人员被认为是图书馆的三大要素,而将这三大要素连接在一起的当属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读者正是从与图书馆订立的读者服务合同中感受到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并通过读者服务合同达到获取自己所需知识与信息的缔约目的.作为读者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图书馆从读者服务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离不开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图书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着图书馆,与图书馆信誉的高低有着本质上的关联,故应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上升到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高度来予以认识.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职务行为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电脑和网络的普及,读者(也称用户,以下同)对图书馆的需求更趋多元化,这对图书馆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图书馆如何应对、如何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亟需相关法律的规范.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图书馆法》.考虑到在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中占据中心地位的是读者服务,故本文拟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予以探析.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其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为图书馆与读者,考虑到图书馆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即读者的缔约目的能否实现,而且还与图书馆的信誉密切相关,故本文拟从作为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图书馆的角度予以探析.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指的图书馆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亦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而言,其作为法人内部的一个部门而隶属于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如隶属于大学的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即属此种情形,其所订立的读者服务合同是以其所隶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名义订立的,但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同样都离不开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故本文为论述方便而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统一简称为图书馆,以下同.

1图书馆与现行《合同法》

藏书、读者、工作人员被认为是图书馆的三大要素,而将这三大要素连接在一起的当属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先就藏书而言,图书馆要得到藏书就离不开合同,图书馆的藏书来源于文献收集,文献收集是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之一,文献收集的途径主要包括采购、交换、接受赠与等,无论哪一种途径的文献收集都离不开合同.首先,其中的采购是以钱换物,是一种买卖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值得强调的是,智力成果由于不具备物质形态,不是物,而是物之外的另一类权利客体,但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则是物,如版权非物,但书籍为物.依照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于买受人,这就是知识产权保留条款,其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其次,其中的交换是以物换物,为互易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再次,其中的接受赠与则是无偿的,图书馆接受捐赠的物品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为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图书馆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凡图书馆接受赠与的物品具有知识产权的,除有特别的约定,图书馆也只对其享有所有权而无知识产权.将通过上述采购、交换、接受赠与等途径得到的藏书与读者联系在一起的是由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服务,读者正是通过这种服务来满足自己对相关知识与信息的需求.可以说,图书馆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读者需要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读者的存在与需求决定着图书馆服务工作的价值.读者对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的需求是图书馆存在的基石.因此,在图书馆日常工作中占据中心地位的是读者服务,图书馆的其他工作围绕着如何向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展开.在电脑已得到普及的今天,读者已不满足于传统意义上的去图书馆接受服务的模式,读者对图书馆所能提供的网络化、数字化、国际化乃至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促使图书馆的读者服务正向多元化的模式拓展.图书馆的读者服务是以服务合同的形式提供给读者的,而图书馆所能提供的读者服务都具体落实在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换言之,图书馆日常工作的核心正是由图书馆对读者服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所组成的,确切地说,图书馆的日常工作的核心是由其工作人员对读者服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所组成的.有鉴于此,将藏书、读者、工作人员这三大要素连接在一起的当属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

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主要包括文献借阅服务合同、文献信息检索服务合同、阅览服务合同等常规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其中常规服务合同是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的主要类型,也是本文探析的对象.读者正是从与图书馆订立的读者服务合同中感受到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并通过读者服务合同达到获取自己所需知识与信息的缔约目的.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明文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在内,因此,采购、交换、接受赠与等文献收集适用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未被包括在这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可以不受现行《合同法》的规范.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除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外,还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合同予以规范.2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依照现行《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是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约、新要约可以循环往复直至承诺,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数额不受限制,但承诺只能有一次,所谓三思而后行,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也不例外.我们知道,作为向社会开放的文化设施,图书馆的大门(既包括有形的大门,也包括无形的大门如网络化服务)是面向全社会敞开的,图书馆的读者服务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读者,也就是说凡是具有利用图书馆资源条件的一切社会成员,包括个人和集体,都可以成为图书馆的读者.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图书馆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了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我们经常试图对划归‘要约’一类的情况和划归‘要约邀请’一类的情况之间的区别加以说明,但很难提出一般的规则”.尽管如此,厘清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还是必要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图书馆首先发出的是要约邀请,等待着对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有需求的人来向图书馆发出要约.一旦对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有需求的人来向图书馆发出希望接受图书馆提供的读者服务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如提出借阅证的申请,图书馆应当作出同意接受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读者服务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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