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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论文范文 国际刑事法院案件可受理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国际刑事法院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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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利比亚情势中,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对赛义夫·卡扎菲和阿布都拉·赛努西提出的可受理性异议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决定.通过分析第一预审分庭的两个可受理性异议决定,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区别主要在于国家是否获得被告人,这是《罗马规约》第17条第3款中规定的可以确定国家“不能够”切实进行诉讼程序的标准之一.同时,案件可受理性的确定隐含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可受理性;不愿意;不能够;补充性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32-03

2011年初,突尼斯、埃及发生了一系列事件,随后,利比亚当局出台了一项政策,旨在通过一切方式阻止和镇压始于2011年2月的反对穆阿迈尔·卡扎菲政权的民众 游行,包括使用致命武器.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28日,由安全和军事系统组成的利比亚 队对的黎波里、米苏拉塔、班加西以及邻近班加西的贝达省、德尔纳、托布鲁克、艾季达比亚中参和游行 的民众或被认为是不同政见者进行攻击,致使数百名民众伤亡或被逮捕及 .①

针对这一情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11年2月26日以15票赞成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第1970号决议,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利比亚情势移交給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强调有必要追究这些对民众实施的攻击的责任,包括在责任人控制下采取武力的行为.2011年3月3日,检察官对情势进行初步审查后,断定有充分的资料使其认为2011年2月15日以来在利比亚发生的犯罪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同时决定开始对该情势进行调查.

2012年5月1日,利比亚政府基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向第一预审分庭提出了关于赛义夫·卡扎菲的可受理性异议.2013年5月31日,第一预审分庭就赛义夫案的可受理性作出了裁定:驳回利比亚提出的可受理性异议.2014年5月21日,上诉分庭确认了第一预审分庭的决定.

2013年4月2日,利比亚当局提出了另一个关于阿布都拉·赛努西的可受理性异议.2013年10月11日,第一预审分庭作出裁定:认定国际刑事法院不可受理赛努西案.2014年7月24日,上诉分庭一致通过确认第一预审分庭的决定.

同一情势中两名被告人的可受理性异议裁定结果完全相反,其中的原因值得深入分析,本文将以国际刑事法院关于案件可受理性的决定为切入点,试分析案件可受理性的认定方式及其背后蕴含的补充性管辖原则.

一、国际刑事法院在利比亚情势中对于案件可受理性的分析

在关于赛义夫案和赛努西案的可受理性决定中,第一预审分庭都提出了一个两步式的分析方法:1.在对案件可受理性异议进行评估时,有管辖权的国家是否正在调查起诉该案;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进入下一步,2.有关国家是否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起诉.②

在这一两步式的分析方法中,有三个关键的分析点:一是国内司法程序是否正在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二是有关国家是否“不愿意”切实进行调查起诉,三是有关国家是否“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起诉.

(一)“同一案件”的认定

第一预审分庭采用了上诉分庭在肯尼亚情势的判决中确立的标准: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的决定因素是被告人和被指控的行为.因此,如果要认定案件根据《罗马规约》第17条第一款第1项是不可受理的,国内司法程序中调查的案件和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必须针对的是同一个被告以及实质上相同的被指控行为.③

在赛义夫案中,第一预审分庭认为,已提交的证据足以显示利比亚当局已经采取一系列有进展的措施以确定赛义夫的刑事责任,目前国内层面的调查程序正在进行.虽然利比亚采取的一系列有关方面的调查程序可以证明和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程序中赛义夫被指控的行为有关,但分庭并不认为当前的证据能够充分说明利比亚正在对同一案件进行调查.因此,第一预审分庭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利比亚和国际刑事法院正在调查同一行为.

在赛努西案中,分庭认为,已提交的证据显示利比亚主管当局正在采取具体和有进展的措施以确定赛努西的刑事责任,同时这些措施针对的行为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在实质上相同.

而在赛义夫案中,第一预审分庭还指出,在这一阶段,提交补充证据以证明可受理性分析方法的第一步中的要件并非决定性的,更应关注的是可受理性分析方法的第二步,即利比亚对赛义夫切实进行调查起诉的能力.因此,有关国家是否“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起诉将在下文进行重点探讨.

(二)“不愿意”的认定

1.赛义夫案

在赛义夫案中,第一预审分庭先论证了利比亚对赛义夫并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起诉,因此分庭无需再论证“不愿意”这一要件.也就是说,关于“不愿意”这一要件的论证并非赛义夫案的重点,因而本文也将不加以赘述.

2.赛努西案

在赛努西案中,第一预审分庭进行了以下分析:

(1)在赛努西案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程序具有包庇赛努西使其免负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因此不符合《罗马规约》第17条第2款第1项中的“不愿意”的要求.

(2)赛努西案的国内司法程序不能认为是受到不当延误的影响,而根据实际情况,这种延误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因此不符合《罗马规约》第17条第2款第2项的要求.

(3)《罗马规约》第17条第2款第3项中关于“不愿意”的两个渐进式的要求也并没有在赛努西案的国内司法程序中出现.利比亚已经提出了有说服力的资料,证明赛努西案的调查程序并非没有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采用的方式也没有不符合将赛努西绳之以法的目的.就这一点来说,通过案件最终被移交至指控庭可以看出,赛努西案的调查程序已得到充分进行.在分庭看来,赛努西在调查阶段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至今没有实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罗马规约》第17条第2款第3项中的“不愿意”,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不符合将赛努西绳之以法的目的.从分庭取得的证据和收到的意见书可以看出,由于利比亚国内的安全形势,赛努西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损害.

总结:该文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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