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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刑事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是适合刑事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刑事诉讼中频现非法证据,这是一个旧话题.随着各国法治发展,以及人们对公民权利愈发重视,学界和司法界对非法证据有了新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为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审查非法证据提供了思路和操作依据,但这个规定并不完善.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本文试着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能够针对现在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非法证据;审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68-02

作者简介:周俊言(1989-),重庆人,西南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论.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直接规定.直到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终于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将非法证据的处理问题推到了新阶段,非法证据及其排除再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我们不得不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一道曙光,也是一种信号,但我们又必须清醒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存在诸多不足,面对非法证据,我们要对其认真审查和排除,还任重而道远.

二、非法证据及其审查程序概述

(一)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涵义

在证据法理论上,证据应当具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一起,构成英美法中的证据可采性,即具备证据资格.非法证据审查程序正是指在诉讼中,依照一定的标准,对证据的合法性或证据资格进行审查,以此断定证据是否可采的一系列程序的集合.

本文中,主要对刑事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进行探讨,因为,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审查、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操作问题,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无法参与,理论上也难以展开分析.

(二)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与证据审查程序的相互关系

证据法上规定了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而这三性也是审查证据的标准,因此,当我们对收集得到的证明材料首先需要进行审查,二者的具体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没有相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只有通常的证据审查程序,不存在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第二,在通常的证据审查程序中,尽管可能有诉讼参与人对个别证据的取证及形式合法性、可采性提出质疑,但如果没有专门要求审查证据合法性并请求排除非法证据,证据合法性审查在通常的证据审查程序中,即举证、质证和辩论中附带进行和完成.第三,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相对独立于通常的证据审查程序,即在刑事诉讼中,对审前非法言词证据先行调查,或者在通常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对其进行专门调查.

三、刑事非法证据审查的主体和程序

(一)刑事非法证据的审查主体

我国采用的是一元主体裁判模式,因此,很容易因非法证据审查主体和案件的最终裁判者为同一主体,而产生先入为主的局面,这样并不能使案件得到客观的审理,和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尽管面临这样的问题,我并不赞同我国建立预审法官的制度,因为单独的这样一项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意义上实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反而它为法庭的论证增加了难度,法官必须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新的完整的证据链,来填补非法证据排除后遗留下来的空缺,这无疑将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所以,我们倒不如大大方方的将非法证据的审查权交给庭审法官,让其在审判事实的同时,也对程序进行审查.

(二)刑事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

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实质上是在“有效追诉”和“人权保障”两个竞争法益之间作权衡和抉择,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这一精神要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总体性要求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非法证据的开庭前审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是中国式的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根据修正案的这些规定,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就可以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应否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进行情况介绍和意见交换,这既可以为庭审中对非法证据的质证和辩论做准备,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深入审查证据合法性提供基础,也可以确认证据合法性争论的焦点、各方的理由,减轻庭审中的非法证据审查难度,甚至可以在庭前就非法证据在控辩双方之间达成一致,直接确认证据非法或者合法.

2.非法证据的庭审审查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因此,我们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可分为当庭审查和庭外审查.我个人觉得二者并不存在大的区别,只是在提出审查的时间上做了不同的规定,至于由谁提出申请,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启动的模式等相关规定跟前面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启动中所陈述的是一样的,归根结底,这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的庭外非法证据的审查,而当庭审查则可以直接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我认为无论是当庭审查还是庭外审查,在本质上都是让法官在事实裁判者和程序裁判者的角色之间不断转换,因此,这必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司法裁判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该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程序中作为依据使用,不应直接作为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2、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由于实体构成性规则和程序保障性规则的匮乏,我国尚未实质性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各种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学说,根据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以及。

3、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

4、 刑事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实证 摘 要: 我国从2013年就刑法颁布关于非法证据方面的排除规则,规则主要是针对证据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不作为定案依据来讲的。该项规则从颁。

5、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 摘 要: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实践中,鉴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

6、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若干操作问题纵博 收稿日期:2011-12-09作者简介:纵博(1980-),男,安徽宿州人,安徽科技学院助教,法学硕士。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若干操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