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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证据论文范文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鉴真途径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电子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9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鉴真途径反思是关于电子证据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电子证据司法解释2016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本文从“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中电子证据的争议出发,针对其中电子证据鉴真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反思.首先,通过对“电子证据鉴真”概念的把握为后期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证据鉴真的客体、途径或方法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指出了不同方法的利弊、存在的問题及可能改进的方向;最后,立足结果反思过程,结合域外经验对电子证据的鉴真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电子证据 鉴真 建议

作者简介:麻荟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学院2015级.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89

一、问题引入——《电子数据规定》与问题残留

2017年,俞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以下简称“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开庭审理.其中,控辩双方关于侦查机关通过外网登录凯娅尼网站所获得的档案信息等证据之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争论成为本案的焦点.因该项电子证据系侦查人员利用外网提取,提取时未作相关勘验、提取笔录,且无见证人见证等,故辩方对此提出质疑,对此二审期间控方出具了提取情况说明及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电子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但辩方认为情况说明非证据,以情况说明佐证电子证据提取合法过程不成立.最终,法庭认定该电子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纳,驳回控方的上诉.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相关规定》)开始施行后 ,本案中的多数争议据此皆可迎刃而解,但仍有部分问题无法依据该规定得到妥善解决,如《电子数据规定》中虽表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部分瑕疵时,可以“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而采用,但本案中侦查机关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能否补正电子证据提取过程的合法性仍有疑问等等.因此,本文拟在该案中存留疑问的基础上,结合《电子数据规定》及该规定出台后的相关案例,对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二、电子证据的鉴真途径及不足

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鉴真”应当着重把握两点,即电子数据鉴真的客体及途径问题,其中,鉴真的途径是核心.陈瑞华教授曾提出,对电子证据进行鉴真应当采用形式鉴真与实质鉴真相结合的方法,笔者对此甚为赞同,因此笔者在下文中将以“对电子证据进行双重鉴真(形式鉴真与实质鉴真)”为切入点,结合当前我国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制度进行客观描述,并结合自己的看法指出其不足及建议.

(一)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形式鉴真

证明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即通过证人证言或者其他方法证明有争议的电子证据从收集之日到法庭出示之时,始终处于连续不间断的监管或者控制之下,而未被污染或者改变.对此,笔者将结合《电子数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对鉴真的具体方法和途径进行简要分析.

1.笔录制度

笔录证据贯穿电子证据收集、鉴真的全过程,经由笔录,可以从书面上固定电子数据从收集保管到庭审出示的所有环节, 由此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以证实其来源,记录收集提取过程及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况等证实其收集过程的完整性.但笔录制作过程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笔录制作人所作的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转移等过程的记录未必完全与其记忆、事实相吻合,如实际案例中就曾出现笔录制作人倒签笔录时间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即无法借助该检查笔录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实质审查勘验、检查、提取、搜查等笔录,当事人一方对该电子证据的相关笔录提出合理怀疑时,该电子证据的持有人、收集者、制作者、保管者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盘问,以此来证实该电子证据的保管链条的可靠性,从而确定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下文所述见证人制度、录像制度等制度对此进行平衡,以降低主观性对笔录效用的影响.

2.见证人制度与录像制度

在庭审中,若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同一性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以见证人的叙述及侦查人员制作的录音录像为佐证来证实对电子证据收集、提取过程的完整性.应当注意的是,电子证据与实物证据不同,在实物证据的收集、取证过程中,见证人能较好地监督侦查人员的收集、取证行为,但由于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对其进行修改、毁坏等行为难以直接观察到,电子证据下的见证人能否真正起到见证作用不能同一而论.笔者认为,应当对电子证据收集、取证过程中见证人的范围、条件进行一定限制,譬如应当由基于自己的工作经历、生活经验等对电子证据的来源、获取、制作、保管或了解电子证据的人担任见证人.

(二)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实质鉴真

在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形式鉴真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其进行实质鉴真,即对电子信息数据的完整性进行认证,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强调,使每一个电子数据信息附带相应的辅助信息,在收集、提取过程中对电子数据的每一次操作都要作详细记录;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发挥鉴定制度的作用,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当前这一制度的局限性在于,大多数鉴定意见是对电子数据与犯罪行为同一性的鉴定,而很少提及其他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有针对性地扩大鉴定的范围,除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电子数据的载体或关联证据进行鉴定,如对与电子数据存在的物理关联(原始产生介质、传播介质、修改运动痕迹、储存设备等)的有关证据、与电子数据存在实质关联的书证或物证等进行鉴定,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

三、反思:鉴真结果的可靠性及改进建议

此前我国对电子证据的鉴真主要依靠“监管链条的证明”方法、笔录制度,较少依靠“独特特征的确认”方法、知情人作证的方式等.《电子数据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改善,譬如确立了依靠“独特特征”的鉴真方法,探索建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部分推定鉴真制度等. 但纵观《电子数据规定》,笔者仍有疑问:通过上述鉴真途径是否可以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经过层层鉴真方法筛选出的电子证据是否完全真实?通过瑕疵补正的证据适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可行建议.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电子证据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该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程序中作为依据使用,不应直接作为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2、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为民治诉讼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出现在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中,电子容易复制,容易改动,容易假冒。

3、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 摘 要: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实践中,鉴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及刑事犯罪行。

4、 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 摘 要: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也应运而生,成为我国证据法研究中一个比较新,同时也比较重要的问题,而电子数据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电。

5、 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规则 摘 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也改变了证据保存形式,电子证据成为证据的重要组成。信息技术记录了各种各样的数据资料,在侦查、审判等环节都有重要作用。在审。

6、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若干操作问题纵博 收稿日期:2011-12-09作者简介:纵博(1980-),男,安徽宿州人,安徽科技学院助教,法学硕士。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若干操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