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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实论文范文 法律判现实意义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现实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8

法律判现实意义是适合现实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社会太现实,人心太复杂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法律谈判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来取得最大利益的博弈.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法律谈判以高效率、低成本、专业性、和解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被社会认可.本文从分析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入手,重点从当事人的角度阐述其利弊,从而使社会对法律谈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研究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法律谈判;意思自治;私法救济;博弈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26-02

作者简介:杨予淇(1995-),女,汉族,河南鹤壁人,北方工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谈判;指导老师:何然.

“法治并不必然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行为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会使现代法治更富有活力.”①在当下,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纠纷解决的首要途径时,法律谈判作为诉讼之外的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出现,以其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简易性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新视角.由于市场经济加速发展,人们出于效益驱使与利益多元化的目的,给予了法律谈判作为多种非诉争端解决机制之一更多发展的可能性.法律谈判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实现正义的要求

法律谈判最核心最直接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而法律谈判的独特性体现在其解决纠纷的彻底性.如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所言:“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形状并且极具不相同的面貌.”②真相往往难以到达,诉讼是仅对于诉讼争议焦点开展调查的诉讼方式,它遵循程序正义,讲求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关注纠纷解决程序的正当性,并由此获得结果的有效性.在这样的解决方式下,审判的真相不可能与实际的真相完全吻合,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在此次诉讼终结后又提起另一个诉讼,出现诉不了事的现象.法律谈判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进行交涉,谈判内容不仅涉及案件争议焦点,同时探讨产生争议背后的情理原因,使得谈判结果兼顾解决争议和疏通当事人情感,使当事人对解决结果心服口服,有效解决诉不了事的问题,达到实体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谈判相对于诉讼规则适用于全体而言,针对特定主体的争端解决需求选择特定的解决方案,符合其最大利益的选择正义.

三、实现诉讼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自由过渡

诉讼因其程序的合法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点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但诉讼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使其自由价值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调解在成本、程序、周期等方面有显著优点,但因其调解结果以当事人共同认同感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具有结论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不再认同调解结果,就需转入诉讼程序,效率相对于直接诉讼反而更低.

法律谈判由于其程序的规定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自由过渡.法律谈判分为诉前谈判和诉中谈判.诉前谈判是指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约定避开诉讼进行和解.诉中谈判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到某阶段时,当事人双方认为不必要进行诉讼转而进行谈判.诉讼中谈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由诉讼程序转为自由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权利执行也得到保障,同时法律谈判通过处理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法院压力,节约了因诉讼而产生的配置司法人员、按照诉讼程序等产生的司法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

四、法律谈判的和解性与保密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隐私显得尤为重要.诉讼中案件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以不公开为特殊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因此无法为当事人的隐私做全面保障.法律谈判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据争议焦点进行讨价还价,不涉及第三方,其谈判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在不透露给公众的情况下秘密解决,因此,非正式的法律谈判符合保护隐私的需要,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舆论压力,更容易被人们选择.在法律谈判中双方律师基于道德诚信、互相信任、以和为贵的思想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对话,避免当事人情绪主导处理结果,针对于诉讼中利益的对抗性与态度的敌对性有利于缓和其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社会关系的紧张.法律谈判的推广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模式,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

五、法律谈判的现实易行性

法律谈判是在没有第三方参与下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纠纷解决方式,它在成本、风险、耗时方面有着独特的优点.首先,诉讼与法律谈判的成本相比,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法院收费、代理费、诉讼补助费等,其总额有时候甚至超过诉讼标的额,并且诉讼成本中只有部分可以由侵害方补偿,这就意味着诉讼收益可能为负.法律谈判由于其成本仅仅用在当事人双方交涉、救济的实施,避免了在第三方法院的花费,显然法律谈判成本在一般情况下较低,更利于当事人选择.其次,法律谈判是双方基于法律,成本,风险的博弈,双方律师在谈判开始前已经对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决定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其风险具有预见性.反观公力救济则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判决在有些情形下不具有终局性,对生效的民事判决除申请再审外,当事人可申请申诉,法院提出再审、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同时执行难也令人们倾向于法律谈判.最后,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通常要经过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审限,但在实践中诉讼时限通常过分迟延,由此带给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也不可估计,而法律谈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历时3个月,并且由于高效性,迅速产生结果,减轻当事人心理压力.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非规范性争端解决机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需求基于案件情况、双方力量大小进行博弈,制定最佳纠纷解决方案,达到双赢的结果.这种纠纷处理方法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缓和双方关系的情况下争取最大的选择正义,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司法观念的转变有很大作用.本文只是从理论方面浅析了法律谈判的现实意义,但如何将这一制度运用到实践中,仍然需要探讨和不懈的努力.

[注释]

①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J].法律适用,2005.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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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该文是关于现实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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