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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艺节目论文范文 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路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综艺节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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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综艺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近年来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热点.对综艺节目模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得到普遍认可的是综艺节目模式是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综合性以及内在联系性的特征.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可版权性,但由于受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制约,节目模式的独创性难以认定,运用版权法予以保护存在障碍.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另外寻求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亦可尽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只不过保护范围十分有限.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二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G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98-02

作者简介:王禹(1995-),女,汉族,江苏宿迁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主要从事民法基本理论研究.

近年来,电视综艺类节目方兴未艾,国内引进國外综艺节目的现象越来越多.从《爸爸去哪儿》到《中国新歌声》,各大卫视为了“吸睛”,在节目类型上苦下心思.节目呈现多元化趋势的同时,各种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综艺节目模式是否享有版权保护,一时成为法学界和社会界争议的焦点.

一、综艺节目模式定义及特征

(一)综艺节目模式的定义

当前,对综艺节目模式的定义国内外法学界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学界给出的定义也尚未达成一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定义,二者都没有将综艺节目模式纳入成文法的法律保护体系.有学者认为综艺节目是指若干个主题相关的场景片段,通过穿插解说或主持连贯,而形成的试听表现或表达.[1]有学者将综艺节目模式称为综艺节目组成结构的“骨架”,是可模仿,可复制的并进行市场操作的智力成果.[2]通说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一个具有多元素的综合体,从创意到形成节目模式需要历经脚本、制作和摄制、播放等过程,共同构成完整的综艺节目.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特征

1.综艺节目模式是智力活动产物

综艺节目起源于创意,但是并不停留在创意,而是创意的具体化.综艺节目的创作核心集中表现为“塑造一个好故事”.[3]在综艺节目初期,是编剧的构思和策划决定了节目的形式、故事的情节等.这期间对于脚本的言辞、故事脉络、嘉宾的人设等,编剧和导演会有争执和思考,经过思维火花的循环碰撞,节目模式才逐渐在纸上形成.此后,导演要将静态的东西转化为动态,考虑安排嘉宾如何互动节目效果会好,在哪个阶段设置冲突悬念性会强.可以说,综艺节目的完整播出从最初的苦思冥想到最后的完美收官,都离不开一群人的策划、构思、设计、选择,这些都节目创作人员的智力成果.

2.综艺节目模式具有综合性

综艺节目表现为视觉和听觉的总体感受,融合主持解说,嘉宾口述、表演,场景拍摄,视觉特效,音乐或声音效果等.[4]综艺节目模式不同于传统影视剧,影视剧演员按照剧本进行按部就班的演绎,即使自我发挥,发挥余地也不超出设定好的人物性格、矛盾冲突.而综艺节目更突出“真人秀”的特征,嘉宾参入到不同的任务场景,由节目组采取拍摄手法真实地记录下嘉宾的反应,呈现出明星真实的一面.基于此,节目模式设定好的故事背景、场地都是给嘉宾表演的框架,嘉宾鲜活的表演是节目真正想挖掘的关键.不同部门在不同板块之间通力合作,从前期准备到后期剪辑播出,各种要素的呈现,或幽默或严肃,体现出节目自身标志性特点,构成综艺节目模式的区别性标志.

3.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内在联系性

节目模式的内在联系性体现在同一模式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反复使用.如韩国MBC电视台制作的《无限挑战》,每季都由固定的主持人在不同地点进行录制,已成为韩国国民综艺.而构成《无限挑战》的模式包含节目流程、节目宣传等板块均可以重复运用.即使每一季的节目名称相同,但对节目进行升级改版之后,观众仍能明显的感受到节目的差异性.相反,即使节目名称具有差异性,但把一个系列节目模式板块不断重复的予以运用,观众亦能体会出二者之间的相似.因此,只要模板具有相似性,制作出的综艺节目就具有相似性,导致不同综艺节目存在内在联系.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版权法保护

之所以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一直备受争议,焦点就在于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版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制度下的“表达”.我国版权法坚持“二分法”原则,规定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思想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本身.任何综艺节目模式都是建立在创意之上,创意是一个节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创意受到版权法保护对作者来说是关键.根据“二分法”原则,创意属于思想,而不属于对思想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创意无法得到版权法保护,不管其具有多高的认知度和多大商业价值.早在1975年的法国,法庭就以某电视节目只是一个创意并没有具体的表达形式为由而否定了其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格.[5]

当然,一个综艺节目不仅仅是一个创意,作为已经类型化的综艺节目,必须通过必要的故事情节、场景安排、道具实物等把编剧的创意表现出来,而相似类型的综艺节目难免具有类似的板块模式,比如节目流程、节目特效、背景音乐等,这些必备的要素往往被认为是综艺节目的共同要素,很难被认定为符合“表达”的要求.

换句话说,即使一个综艺节目模式被认定符合为“表达”,也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受到版权法保护.要想成为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独创性必不可少.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韦之先生认为“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6]王迁先生认为对独创性中的“独”和“创”应该分别认识,“独”是指独立创作,“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7]这两种定义符合立法学界对独创性标准的基本认定.而目前大部分综艺节目的基本创意,即风格和类型,例如真人秀、脱口秀、答题竞赛等大都“换汤不换药”,无非是将一些已经存在的共同要素加以整合,取而代之一个新的形式和名称.综艺节目的这种类型和形式是不被版权法所保护的,就好比最先发明“小说”这种文学体裁的人就不能通过获得版权保护而禁止其他人使用.尽管节目的类型、风格是决定一个综艺节目取得观众喜爱的决定因素,个性化是区分同类节目的必要条件,也不能将其予以版权化.因为这样势必会造成权利人的思想垄断,对全行业造成冲击,违背知识产权鼓励文化艺术发展的宗旨.

总结:此文是一篇综艺节目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分析 摘要: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

2、 新媒体时代我国综艺节目路径 摘 要 新媒体技术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网络综艺节目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综艺节目尽管有大众化、娱乐化等明显特征,吸引极多的受众,但其中也不乏一定。

3、 论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目前国内外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方式并未达成共识。本文从电视节目模式的构成要素出发,认为其整体属于汇编作品,并通过比较国外判断节目模式侵权的。

4、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简述 [摘 要]目前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行政法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突尼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模式。与国。

5、 论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 (210094 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 南京)摘 要:随着真人秀、相亲等节目形式的热播,电视节目版式的巨大商业价值愈渐凸显。一档电视节目走上荧屏,。

6、 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之法律困境和进路 摘要:电视台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其他电视台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进行复制、借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利益,某些电视组织开始诉求司法部门给予自己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