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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法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经济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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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核心和关键.在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流转法律关系以外的主体如国家能否参和收益分配,以及农民集体如何在内部成员之间分配收益,是两个核心问题.以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通过解决上述问题,建立起一套合理合法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3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5)02-0015-07

引 言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实践中出于利益驱动,存在大量集体土地隐形流转乱象.对此,国家先后在安徽芜湖、山东临沂、广东等地建立了流转试点,一方面规范市场,另一方面为制度破冰积累经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可见,作为极具价值的生产要素,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以乡镇企业用地为主的经营性集体用地流转入市可以说是势在必行.然而一项制度的突破必然伴随着困难和探索,而无论改革的动力还是障碍大多和各参和主体的利益相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利及集体收益分配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因此,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1]可以说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关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流转收益都给谁及如何给的问题.从用地流转法律关系来看,用地转出方的义务是将一定年限内的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的义务则是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可见,让渡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市场对价即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应当为用地转出方作为权利所享有.但问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并非完全的市场行为,一些用地流转法律关系以外的主体,如国家,凭借对用地流转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以及市场运行的维护和保障,有强烈参和收益分配的愿望和动力.那么,这些用地流转法律关系以外主体应否参和收益分配?如何参和?这是流转收益分配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此外,农民集体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在获得用地流转收益时,应当如何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使用和分配,如何将收益落实到每个农民?这是流转收益分配的第二个核心问题.可以说,解决好了上述两方面问题,就能建立起一套合理合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一、国家参和用地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是指农民集体将除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形式,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首次流转中,农民集体作为用地所有权人将用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并转让出去,由此所获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由农民集体享有,以体现其产权中的处分和收益权能.基于私权保护的原理,一般而言,普通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介入农民集体所有权保护下的收益分配,那么,国家作为用地流转法律关系之外的主体,应否基于其特殊地位而在农民集体的流转收益中分得一杯羹呢?

(一)理论基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来自于其流转收入,和流转价格有密切关系.根据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建设用地价格主要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组成[2]. 绝对地租是在土地所有权垄断的条件下,使用任何土地者必须支付的地租,即无论土地优劣土地所有者总要取得的土地收益,是其所有权的体现.而级差地租,对于建设用地而言,土地位置和设施环境是其级差地租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土地区位、地理环境的差别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级差地租,是建设用地级差地租Ⅰ.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加投资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是级差地租Ⅱ,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土地资本投入,一是整个社会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量的土地资本引起土地收益的差别,最终形成级差地租Ⅱ;二是个别投资者在一定面积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级差地租Ⅱ.

根据上述理论来剖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收益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和国家都对流转收益的形成作出了贡献.首先,农民集体作为用地的所有权人,凭借其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而当然享有绝对地租,同时还享有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区位优势所转化的部分级差地租Ⅰ;其次,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入力量,特别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家为改善农村环境投入了大量资本,大大提升了农村的区位优势,可见,国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中的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均有贡献.

由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收益中包含了国家的资本投入,有投入就应当有回报,因此,国家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租的贡献应当参和用地首次流转收益分配.

(二)博弈分析

从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限制流转下的征地制度来看,国家是土地征收后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且用地流转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而农民集体只能获得被迫征地所给予的征收补偿.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流转后,国家和农民集体的流转收益及收益分配的力量都将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将是国家和农民集体进行博弈的结果.对此,我们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国家应否参和用地首次流转收益分配进行分析[3].

1. 前提假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各方是非合作的,且是理性的,严格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对彼此的行动规则及效用函数等有准确的认识,即信息是完全的.因此笔者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2. 模型要素.模型要素有如下三个:

(1)行为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流转主要涉及农民集体、农民、用地使用者及国家等主体.考虑到所要分析问题的需要,重点探讨农民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博弈关系.其中国家分 政府和地方政府. 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法律及政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利益和农民集体进行博弈.(2)行动空间.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被严格限制的法律背景下, 政府可以选择维持现状,或进行制度改革即允许用地流转入市.在 政府既定的行动选择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包括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征收和不进行征收两种类型.对于农民集体,需要根据 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动,作出自己的选择.在地方政府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农民集体只能被迫征收,别无他选;在地方政府不进行征收的情况下,要看 政府的决策,在维持现行法规状况下,农民的行为包括不流转即自用和地下交易,当进行制度创新时,农民可以选择自用土地或自主流转(见图1).(3)效用函数.博弈主体的效用函数不但受自身的行动影响,还取决于对方的行动选择.(U1,U2)为行为主体的效用函数组合.行为人地方政府的效用U1和行为人农民集体的效用U2都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取得的收益,二是违反法律要受到的处罚风险成本.

总结:本文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 前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

2、 城镇化建设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问题与其措施 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好集体建设用地。与此同时,为更好的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能够有秩序的开展,要在城镇化建设的基础。

3、 简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 摘要:当前我国全面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改革也将面临众多风险,例如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商业资本下乡“囤地”威胁粮食安全、行政权力干预。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 [摘 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和研究一直在不断的深入,从概念的明晰到法律规定的逐步跟进为“农地入市”提供了理论支撑,从2015年。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路径选择 摘要:有序解决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要完善收益分配规则,明确收益分配权利主体的资格,建立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司法路径。为此,应以基本法。

6、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领域职务犯罪防治分析 集体建设用地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助于逐步破除土地管理的城乡二元制结构,显著释放集体资产价值空间,赋予集体经济成员更多的财产性权利,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