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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律师论文范文 巴律师和沙律师起源法治英格兰特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巴律师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巴律师和沙律师起源法治英格兰特性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巴律师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巴律师和沙律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律师职业的二元化是英格兰普通法体系所独有的构成性要素,律师职业及分层和12世纪末发端的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直接相关.从律师职业及分层的起源和衍变可以部分地窥测到英格兰法治的某些特性:比如,诉讼中心的政体模式、法律的历史因袭性、法律人的法治主导作用等.

关键词:巴律师;沙律师;法律至上;历史因袭性;英格兰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1-0128-04

一、各执其道的巴律师和沙律师

繁华的鬃毛假发、挺阔的雪白硬领、考究的领花缎带、雍容的威重袍服,这些专属于巴律师的形象符号,一直以来几乎成为了英格兰律师职业的不二象征.但是从20世纪起,传统的二元律师制度开始面临种种变革的压力,人数相对众多但缺乏高等法院出庭权的沙律师阶层直接向律师业金子塔尖上的“一小撮”精英小团体发起了挑战,两类律师融合的争论逐渐成为法律界热议的焦点.1969年至1979年,英国事务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不断施压,要求扩大沙律师出庭辩护权,尤其要求要获得和巴律师一样的在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庭出庭辩护的权利.最终,英国议会于1990年、1999年分别颁布《法院和法律服务法》(The courts and services act)以及《运用司法法》(Access to justice act),旨在打破二元律师行业垄断,减少沙律师各方面限制,逐步推行律师制度改革[1].然而,英伦岛弥漫着的保守的云雾,致使时至今日合流趋势并不明显,其一表现为高等法院法官阶层和巴律师阶层在司法体系中地位较高,出庭律师公会对改革一直持有抵触情绪.二来,因袭传统的英格兰以一种保守态度谨慎地对待二元律师制度,即使面对来自于议会立法和行政国家的因势利导,在放宽出庭权和业务范围限制减少的情况下,两类律师依然基本执业于各自领域,没有出现较大的异动.

巴律师音译于英文“barrister”,沙律师音译于英文“solicitor”,巴律师和沙律师划分存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属于英联邦地区独特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特殊二元律师制度.两类律师也就互不统属,其职能各有差异,不能用简单的高级和低级,大和小,出庭和不出庭进行对译[2].巴律师简要概括为“出庭律师”,其工作涉及衡平法中不动产公司法等业务,以及负责普通法领域高等法庭进行独立的出庭辩护,不直接接触当事人.源于13世纪出现的早期代诉律师或御状律师(Serjeant,也译为“撒真律师”).其社会地位较高,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上议院法律议员、皇家大律师[3];沙律师的含义可概括为“事务律师”.主要负责承担在高等法院案件中作为链接当事人和巴律师案件转送桥梁的工作,直接接触当事人,起到委托人的作用,并掌握案源.其也可以承担初级法庭的辩护和衡平法中和巴律师相同的工作,对不动产转让事务具有一定垄断.其源于15世纪的事务律师(Solicitor)和13世纪的 人(Attorney)于16至18世纪之融合,其社会地位不高,最多只能被任命为治安法官和高等法院的记录法官[4].两类律师各有渊源,分工不同,交互构成了一个统一的律师职业阶层.

二元律师制度在英格兰得以流传数个世纪有其渊源历史.其演进史本身就是一部自发性成长的普通法历史,作为独特的律师制度,其背后有支持其发展的英格兰样式的法律治理模式,在普通法发展的不同阶段,律师职业扮演不同角色,在早期形成之时其成为创立于固化司法的拓荒者;在后来又觉醒为荟萃判例为法律至上抗争的斗士;最后塑造为融合和抵御罗马法诱惑的智者.但是总之一点,其和法官等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抱有共同的普通法理性精神,专注于法律理性和历史传统,并不断践行.

二、二元律师的雏形——安茹王朝(1154-1399)时期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

15世纪各种分工的律师类型已经成型,16世纪中期至其后,巴律师规律性地成熟并发展[5].在13世纪时,英格兰就已经产生了相对独立的律师阶层[6],界定巴律师和沙律师的起源时间为11至14世纪.这一时段律师制度具有教权和王权、 权力和地方权力斗争的特性.然而律师阶层代表的普通法司法中心主义却有着不断推动普通法发展的力量.律师制度从封建主义王权司法化中诞生,成型后逐渐成为普通法法官遴选的有生力量,最终在宪政的道路上制衡王权、拓植普通法疆域.不得不说,普通法的内在理性和法律历史传统的形成在律师制度和早期习惯法中充分孕育.二元律师制度在早期源头就形成了专业技术性、司法中心主义、历史因袭性等特性.在芜杂的社会条件下,使得生发出普通法的理性之独特性才更易于凸显.

诺曼征服至亨利二世继位之前(1066年至1153年)时期,仅出现部分代替不方便出庭人的法律代表早期“ 人”以及部分作为机械性传声筒的早期“代诉人”,而且他们被王室法庭有限制的适用[7].此时主要还是依据天启式神明的德性判断主导证据证明,神明裁判(ordeals)、共誓涤罪(compurgation)等非理性的审判证明方式依然占据12世纪主流[8].判决先于举证的古代观念“并不是为了取信于法官,而是为了诉诸一种超自然的力量”[9].同时还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种级别的法庭林立,且基本上不足于控制地方,更无法谈及专业性,法官当事人在一样智识层次上具有依据习惯来判定行为的司法模式“古代诉讼司法模式”,因此对于专业化律师的需求也是杂乱无章[10],根本没有律师职业形成的土壤.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至1189年)期间,开始王权主导下的司法改革,王室法院通过总巡回审对地方各种法庭展开控制,保证巡回审中将王权的控制和当地习俗习惯最大限度地结合在一起.借用总巡回审和令状制度,其公平便捷以及强力执行能力吸引了地方人民纷纷诉诸 法院,范·卡内冈在《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认为这是传统的行政性集权救济方式的逐渐司法化[11].在极大的诉讼需求之下,首先出现的是代诉律师阶层,在王室法院引导下,12世纪早期代诉律师先以皇家民事法庭代诉律师的身份出现[12],他们首先为王权之诉进行答辩,其后逐渐发展为一般百姓的普通土地诉讼进行答辩[13].令状制度的限制要求原告答辩必须在限制范围内,答辩变得“越来越标准化,越来越复杂”[14].不具有专业技艺的代诉人会直接导致败诉.此时的 律师扮演的角色仍然是当事人拟制的法庭上的 人. 律师于 司法统一制度转变为法庭主导的委任制度, 人也被纳入其中.

总结:这篇巴律师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律师公会和英国法治传统形成 摘 要:英国普通法在中世纪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职业阶层,并随之形成了进行法律教育的律师公会。英国律师公会以其严格的教学和管理垄断了学徒晋升法律职业阶。

2、 讼师和中国公司律师比较 摘 要 中国公司律师的发展持续落后于世界同业水平和国内社会执业律师发展水平,与企业日益增長的法律性经济性需要之间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矛盾。讼师。

3、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 摘要调查令制度是律师证据调查权的一种新尝试和新动态,2017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4、 论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之缺陷 摘 要 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

5、 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意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6、 浙江省监察委主任为何调查阶段律师不宜介入 “反腐败压倒性的态势已经形成,并且正在巩固和发展。但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的力度不会减轻。”3月1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纪委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