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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论文范文 浙江省监察委主任为何调查阶段律师不宜介入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监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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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压倒性的态势已经形成,并且正在巩固和发展.但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的力度不会减轻.”3月1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对《财经》记者表示.

刘建超称,监察法是监察领域的基本法,因缺乏一些具体规定,根据实践需要,中央纪委正在考虑制定监察法的实施细则.就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程序、律师可否介入、如何使用技术侦查等热点问题,他接受专访并披露了试点改革中的一些细节和经验.

监察委和公安机關共同对留置管理

《财经》: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四种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在浙江的试点中,留置程序如何操作?浙江省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建超.

刘建超:监察法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授予监察委员会12项重要的调查措施.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授权试点履职,包括这12项调查措施.浙江省监察委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法律依据是《决定》,留置是12项调查手段中很重要的一项.

留置的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浙江在采取留置措施时,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监察法通过后,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执行.

留置程序会经过严格的审批,审批是在监察委的相关调查人员掌握充足证据,并且判定有前面讲的几个情形之一后,提出一个工作意见.工作意见须经程序批准,审批之后,最终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留置措施.

《财经》:浙江省监察委试点中留置的场所在哪里,谁来管理?

刘建超:留置执行的场所,从浙江实践看,一种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两规”场所,现在继续作为留置场所使用,管理主体是监察委的案件管理室,并借助各方力量.比如,省一级留置场所借助武警力量,市、县级留置场所借助公安力量.

监察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

第二种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留置专区的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它的性质是留置性质,而不是司法强制措施的性质.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公安管,但调查人员是监察委人员,监察委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

因此,执行留置措施是两个方面的力量执行,主要是确保依法留置,同时利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和执法能力.

内外机制防止体罚逼供

《财经》:留置是对“两规”的替代,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刘建超: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我们会告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相关权利,包括他有什么问题需要说明、有什么要求,都会跟他说清楚.

留置开始后,会将被调查人安置在一个相对舒适的区域,或者是一个专门的设施内.被留置期间,他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会得到保障,一些特殊需要,比如定期服药、进行必要的简单医疗检查等,也基本得到保障.

《财经》: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使其不遭受逼供、体罚等?

刘建超:浙江省监察委有明确内部规定,第一,调查组调查人员自身需要有监督,调查组组长依照规定严格执行留置期间的有关规定;第二,监察委内部有一个案件管理部门,要对留置期间进行监督,出现问题逐级报告,并对一些违规问题及时制止.这些是监察委内部的制约机制.同时,公安机关在留置场所24小时监控,既要有监察委的案件管理室监控,又要有公安机关公安人员监控,一旦监控发现情况,双方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4小时的录音录像监控全程留痕.这比原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案件要求得还高.录音录像可以成为法庭证据,如果被调查人员称遭到虐待等,可以调阅录像查看.因此,浙江省监察委对留置的管理不是监察委一家负责,而是由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共同负责,严格遵照法律、纪律要求,内部还制定严格的监管要求,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财经》: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对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的问题,引起讨论.一些学者认为,留置是对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相当于羁押,应允许被调查人在被留置后由律师介入,这对提高办案质量和防止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建超:这里有几个方面我想强调一下:第一,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行使职责的法律依据是通过后的监察法,目前试点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因此,监察机关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

第二,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相对特殊.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理证据,多数是言词证据.在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中,最大的挑战是串供、隐藏证据,甚至销毁证据,我们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这样的、可能的干扰.如果被调查人形成攻守同盟甚至串供,再突破很难,这是监察委办案的重要现实需要.实际上,我们遇到不少串供的,有的已经串供,进去还说自己没问题,狡猾的狐狸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总有漏洞.如果串供很精细,突破难度会很大,达不到反腐败的效果,该被惩治的得不到惩治.

另外,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一些机密、秘密,律师也不宜介入.不是我们怕监督,我很自信地说,被调查人的权利有保障.我们有一系列举措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被调查人的权利必须保障,但也要保障调查正常进行.

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被调查人能享受到他所希望的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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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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