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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论文范文 陈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故意伤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陈某甲故意伤害一案是大学硕士与本科故意伤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微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陈某甲因琐事与陈某乙发生口角,其母亲在劝架过程中被陈某乙推打了几下.一个礼拜后的中午,陈某甲饮酒后发现陈某乙在路边摆摊,遂回家取斧头赶回现场,用斧背砸陈某乙头部致伤.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在T县J镇桥头遇到正在摆摊的陈某乙,遂回家取了一把斧头赶回现场,并趁陈某乙不备之际,用斧头背砸陈某乙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他人外力作用致头皮裂创,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因为之前被害人陈某乙先打了自己的母亲,并非随意殴打被害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该桥头并非是公共场所,且未造成秩序混乱,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报复被害人而非为了发泄情绪.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2日中午,陈某丙和陈某丁因在T县J镇X村摆摊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甲帮助陈某丙殴打陈某丁.同年2月4日,陈某丁儿子陈某乙在村小店遇到被告人陈某甲时,因陈某丁被打之事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甲母亲姚某在劝阻过程中被陈某乙推打了几下.2017年2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在T县J镇X村桥头遇到正在摆摊的陈某乙,遂回家取了一把斧头赶回现场,并趁陈某乙不备之际,用斧头背砸陈某乙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他人外力作用致头皮裂创,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已调解.

【裁判结果】

T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打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构成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有逞强争霸的故意.在陈某丙、陈某丁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本是劝架,但摔倒后,以为是陈某丁害其摔倒的,就殴打了陈某丁.在第二次陈某丁儿子欲殴打其不成,打了其母亲几下后,一个星期后,在碰到陈某乙时,手持斧头砸了陈某乙头部,说明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有逞强争霸的故意;2、客观上,被告人用斧头背砸被害人头部的行为相当恶劣,应予追究;3、在前二次的打架过程中,都已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被告人还采取私力来报复被害人.在2013年最高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举轻以明重,即便是邻里纠纷,经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殴打行为,也可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因摊位纠纷,不属于邻里纠纷,更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理由如下:1、被告人并非出于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或者耍威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被告人是由于被害人在2月4日推打过其母亲才想报复回来的,是事出有因;2、虽然2月2日、2月4日打架事件都有报警,但是2月2日这次公安机关只对相关参与人员做了笔录,2月4日这次只对陈某乙做了笔录,并未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或者是对案件进行调解了结,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直到本案案发后,于2017年5月11日才由后岸村进行调解,就被告人殴打陈某乙,及陈某丙殴打陈某丁两笔事情进行了调解.3、本案侵犯的客体应是被害人的人身权,而非社会秩序.后岸村虽为T县的一个旅游景点,但被告人只针对被害人陈某乙一个人实施了殴打,打架持续时间较短,关于本次打架的证言只有被害人陈某乙、证人许某、穆某及陈某甲妻子项某的证言,没有证据显示造成了后岸景区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

【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含四种类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当行为人实施第一种行为类型时,便会经常出现与故意伤害罪如何界定的问题.

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要有如下区别: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后者则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

2、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一般只要求造成他人轻微伤,后者则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3、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一般没有特定的对象,往往是随机的.后者则是特定的行为对象.

4、主观目的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后者主观上必须要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对于“随意殴打”的界定,一般也可以理解为,双方产生纠纷,对一般人来说不足以上升到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在正午人来人往的大街上,将被害人用斧头敲伤,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同时陈某甲曾因为他人的纠纷,帮助殴打过陈某乙,本身便具有逞强耍横的流氓心理.2月4日陈某甲母亲被陈某乙推打过,当时在场的陈某乙并没有产生伤害陈某乙身体的故意.但时隔8天后,陈某乙喝完酒遇到陈某乙,突然就产生了伤害了陈某乙的故意,足可见其伤害他人目的产生的随意性,凸显了其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争霸的故意.

而且本案中,被告人持凶器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那么我们只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即可.结合上述情况进行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 317200)

总结:这是一篇与故意伤害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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