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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论文范文 离婚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司法实践和现实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0

离婚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司法实践和现实是适合司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司法考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更多离婚女的权益保护进入司法视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中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带来的利益分配矛盾在离婚男女之间表现的尤为突出,随之而来的是“离婚女”要求分割承包地经营权或土地相关收益的诉求不断增加.因土地发包方式、乡规民约不同,土地承包时间和婚姻关系确立时间不一,致使离婚男女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情况极为复杂,难度较大.司法实践对“涉土承包经营权”分割性质认定、法院管辖权存在争议,故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男女平等实现极为不利.本文拟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司法实践现状谈起,对其性质争鸣进行解析,进而提出推动该项工作的对策,为维护“离婚女”应有权利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关键词 离婚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割 实践

作者简介:叶再颂,临海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30

一、“涉土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司法供给现状

2012年至2016年,近五年,临海法院离婚案件收案数呈不断增长之势,离婚人数也稳中有升,具体见下表: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长,法院为减少审判中的涉农矛盾,回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中的难题,对“离婚女”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求,持回避态度,较少立案审理此类案件.立案环节法院往往以该诉求涉及村民自治或政府先行处置为由建议当事人删除该项诉求,当事人若在审理环节提出该诉求,法官基于介入困难、及时结案等考量,也会引导当事人 “甩外”处理.农村“离婚女”日益增长的土地经营权分割需求和司法的消极供给形成鲜明的对比,该现象或跟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性质争议有关.

二、“涉土承包經营权”分割性质的观点争鸣

(一)政府解决论

该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政府处理有关争议,法院不应介入.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由此知之,个人(当含家庭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亦即本文所述的土地使用权之一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应由政府、村级组织处理为妥.另,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证亦由地方政府核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二)法院审理论

该观点认,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做出裁判.理由如下:《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国务院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承包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的权益,离婚时该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分割,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三)法院确认论

该观点认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经当事人协商或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上予以确认,反之,不予处理.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上述两部法律均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从事实和情理上分析,当初发包土地时,发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数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个成员对应某块田地去分配.

三、推进“涉土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对策

离婚后的农村弱势妇女分割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容易导致离婚男女矛盾继续激化并长期化;或因女方处于弱势,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导致生活困难;或男方擅自将承包予以转租但拒绝分配租金等行为,侵害离婚妇女正当权益.“涉土承包经营权”分割性质存在争议,各部门推诿扯皮是“离婚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故应尽快明确各部门职权范围,细化操作规程.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明确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职权部门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承包经营权涉及到村民自治领域,和其他承包经营权相比有乡土地域性等特殊性,有关部门应从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级部门的优势,对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划定分管范围.政府侧重于承包土地的实体分割,而法院侧重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益的分配,如土地租金分配等.各部门应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司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司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践和 摘 要:就永平镇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做法及成效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2、 晋中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践和 摘 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晋中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确权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 “两年基本。

3、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要意义 摘 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农村土。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性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土地是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尤其是对农村人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着。

5、 层次分析法下对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评价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属于创新农村多元投融资机制,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本文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为研究对象,调研发现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