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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效力探析论文范文 婚外同居赠和行为效力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行为效力探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1

婚外同居赠和行为效力探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行为效力探析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行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婚外同居赠和行为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尚属空白,学界对此亦有诸多争论,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也引起了广泛争议,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理论和实务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对学界关于婚外同居赠和效力的几种学说的分析入手,着力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婚外同居;赠和;公序良俗;主观心态;财产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1 — 0079 — 02

婚外同居赠和是指已有婚姻者和他人同居且向其为财产赠和.这个问题的处理,关系到夫妻中无过错方及善意“第三者”利益的保护、婚姻关系的维系、社会风气的导向,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复杂,应该怎样对待婚外同居赠和行为,实有继续探讨的必要.本文意欲在公序良俗及公平正义的视角下,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为此类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有益于司法.

一、关于婚外同居赠和财产行为效力的理论观点及评析

(一)关于婚外同居赠和财产行为的理论观点

1.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根据民法理论,动机并不是考量法律行为效力的要素.已有婚姻者向“第三者”为赠和的目的只是动机因素,并不影响赠和的效力.〔1〕32

2.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婚外同居关系中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赠和,其目的在于建立或维护双方的不法同居关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判定赠和无效.即使受赠人不知赠和人已婚也不宜视为善意.〔2〕

3.附条件有效说.该观点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认为不能因为赠和行为和婚外同居交织,就当然判定赠和行为无效,应根据不同的动机对赠和行为区分对待.〔3〕289

4.部分有效说.该观点以巫昌祯教授为代表,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个人所有的独立财产,财产中有一半是属于另一方的.婚外同居赠和行为处分的若是个人财产,则应以有效论;若处分的是共同财产,则涉及配偶的一半无效.〔4〕100

(二)观点评析

1.有效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场是正确的,但是其对于动机在判断民事行为效力时作用的绝对排斥是不可取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和本意在于使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归于无效,减少此种行为对于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5〕6评价一个民事行为对于社会中其他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的影响,则必须要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因动机和主观目的的不同,对于同一行为,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评价的结果也可能不同.就如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所言,金钱的支付行为本身是中性的、无善恶之分的,只有通过支付动机才可能将其评价为有伤风化的行为.〔6〕516

2.无效说对于婚外同居赠和“一刀切”的做法有失公允.如赠和是为了和平解除和第三者的同居关系,且婚外同居者家庭成员皆表示赞同,就没有将婚外赠和行为以无效论的理由.首先,如果全体家庭成员都同意,赠和也就变成了有权处分.其次,行为人赠和行为是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重新回归正常的婚姻秩序,其动机和效果皆有利于社会秩序的重建.再次,此种情形下认定婚外同居赠和行为有效,可以使善意(指不知对方已婚)“第三者”得到弥补,有利于定纷止争,维系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3.部分有效说将赠和财产性质的不同纳入考虑是合理的,但仅以此为标准有失妥当.即使已婚同居者赠和的是其个人财产,也应受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4.附条件有效说将赠和者的动机纳入考量是合理的,但亦有缺陷,表现在:其一,对赠和财产的性质和其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缺乏必要的关注,夫妻生活中的共同财产,有保证家庭生活和家庭成员利益的作用,在效力认定时若不加以考虑,可能会损害家庭成员利益;其二,仅考虑赠和者的主观状态,未考虑受赠者的善意和否.若受赠者不知相对人已婚而和之同居,则其是善良而无辜的,其利益也应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三、婚外同居赠和行为效力的考量

(一)应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考量依据

我国法律中关于婚外同居赠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但存在破坏婚姻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风险,应引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深入判断.德国法学家弗卢姆认为:需要用公序良俗考量的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他们的行为.〔6〕514 诚然,婚外情是不道德的,但婚外情是行为而并非法律行为,要将两者分而观之.

(二)应结合赠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来考量婚外同居赠和的效力

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赠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仅从一方出发考量主观心态来判定赠和的性质未免失之偏颇.

1.赠和人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动机而为赠和

赠和者为了顺利解除同居关系而为补偿性赠和,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重新回归正常的婚姻秩序,客观上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稳定.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来讲,都有利于公序良俗的恢复.在赠和人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而为赠和时,无论受赠人是否知晓自己此前充当了“第三者”,赠和均不因此而无效.

2.赠和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动机之赠和

此时赠和人的主觀心态是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若受赠人在同居期间已知晓赠和人已婚,其主观状态也应受否定评价.此时婚外同居赠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但若受赠人从始至终不知晓赠和人已婚,则其主观状态难受否定评价.且此时受赠人在同居关系中必是受骗的一方,应是值得同情的,其相关利益也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若否定赠和的效力,出轨的赠和人将“人财两得”,而无辜的受赠人则将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未免有失公正.因而这种情况下婚外同居赠和的效力也应该得到肯定.〔7〕10

(三)应考虑赠和财产的性质及价值而区别判定赠和之效力

1.赠和人赠和的是其个人财产,若非以开始、维系同居关系为目的,原则上赠和可以生效.个人对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处分的自由,上文分析可知,此时的赠和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赠和有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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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屋等财产行为效力认定问题 摘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夫或妻一方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权处理,合法有效;但夫或妻一方。

2、 续发型行政行为效力认定审查模式 摘 要:续发型行政行为和先行行政行为构成复合行政行为。在认定续发型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上,以维护行政行为公定力为原则,违法性继承为例外。先行行政行。

3、 单位证明证据效力探析 摘要:在我国诉讼程序中,部分涉案事实由单位提供证据材料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直以来,理论界对单位证明的形式之定性及其效力等问题颇具有争议,司法。

4、 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分析 摘 要 法律行為效力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本文将对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

5、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构建 摘 要 法律行为制度是保障民事主体依照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相应行为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居于关键地位。其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