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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 夫妻间财产赠和法律适用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律适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夫妻间财产赠和法律适用探析是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监督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伴随着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之间就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学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和行为主张不同的观点,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效果,本文通过研究夫妻之间赠和行为特殊性及《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类型的相关规定,认为夫妻间的赠和行为应适用一般赠和法律关系,即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关键词 夫妻间 赠和 财产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李延泉,石河子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03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特别是对房产等不动产的赠和引起的纠纷,在目前我国不断增多.我国最高院在《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6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和另一方,赠和方在赠和房产变更登记以前撤销赠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结合此项规定和法律实务中关于夫妻双方因赠和财产而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就我国合同法中赠和合同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和?如若能适用那么是否有存在之必要?等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类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可以商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对此规定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具体而言有“选择式”和“开放式”两种观点.

1.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持“封闭式”观点的学者将可选择的类型分为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及分别财产制三种.此分类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夫妻之间就财产的约定能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须严格限制其适用 ,此外也有对稳定交易秩序的考量 .

2.和上述观点不同的是部分学者认为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的功能之一是满足婚姻中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要求 ,缓解法定财产制的强制适用,从而,唯有容许夫妻之间可以自由商定财产类型,才符合此项功能,所以《解释三》该规定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一种“开放式”模式,夫妻双方可自由商定财产类型.

对比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选择式”模式更适用于理解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约定财产制除可以直接引起产权的变动外,也能去除法定财产制的强制运用,因其缺乏法定财产制的规范性,所以破坏了物权公示原则,因此在适用时必须由法律加以严格的限制,在其适用模糊时,必须排除其适用.而“开放式”给予了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力,有损物权的公信力,可能市场秩序.其次,纵览我国《婚姻法》就该制度的规定历程,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制度的规定是一个从不完善到渐次的完善过程,在最近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前,相关法律规则许可夫妻之间可以自主商定夫妻财产的类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开放式”这一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特别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关系的商定,本质上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不必经登记或者公证,欠缺公示性,对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中对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同于之前法律的规定,取消了夫妻间财产可以由夫妻自行商定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概括式列举进行了限制,因此在立法的变化上也可看出“选择式”模式具有优先性.

二、夫妻间赠和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婚姻法》适用分析

由前文分析可知“选择式”模式是我国夫妻间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有观点指出将夫妻婚前的财产商定分为部分各自和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和把婚前的财产完全的商定成另一方所有的情况仅是在量上存在区别但并不存在质上的区别,从而认为对《婚姻法》应该统一适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考量,可从如下几方面展开分析论述:

1. 坚持民法原则一致性.夫妻一方将其所有财产商定由他方所有的情形和《合同法》中有关赠和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如果《婚姻法》将这种情况规定在夫妻商定房产制当中,将发生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种相同的情形只是因为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存在,由于不同法律的规定,便改变其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由债权调整变为物权调整,这无疑破坏了法律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夫妻中夫或妻一方把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理论上应属于赠和行为的一种类型,夫妻这一特殊主体是能否实用《合同法》的一个考量因素.

2.和法理分析相悖.夫妻间的财产协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情况,再加上商定财产制排斥法定财产制在财产分配中适用,因此约定财产制运用必须由法律来作出严格的规定,以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及夫妻双方利益.虽然因夫妻财产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但其仍属于的“例外情形”,严格法律规则中的物权变动应该具有外部公示性且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开放式模式要在其准入及运用方面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因为此情形会对交易安全产生非常大的威胁,物权变动缺乏相应的公示性将导致市场紊乱.这体现在夫妻财产制约定上就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约定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约定其必须严格的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也可以将其他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形和夫妻间财产制的约定行为进行对比.比如在相关法律就遗赠及继承的规定之中,我国《物权法》第29条的相关条文规定了因受遗赠或者继承而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或“遗赠开始时”,在遗赠协议中虽然其具体内容是由当事人之间自由商定的,但是协议内容的自由商定这一情形在《继承法》中明确予以了确认.相对比之下,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内容就本文所讨论的夫妻之间一方将财产商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并没有给予明确承认,在这里给予夫妻双方对财产任意约定的权利则欠缺一定的法理基础,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适用推定规则将显欠妥,也即不能認定为夫妻之间财产制的约定.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法律适用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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