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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权论文范文 论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定性和采信规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商标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论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定性和采信规则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商标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买个商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关键词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 商品真伪鉴别

采信规则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从证据性质上而言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鉴定结论,而是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具有“推定所有被控侵权者都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天然倾向,但其证明力仍然被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承认,原因在于其在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首先,法定鉴定部门不能悉数掌握商品真伪的鉴别方法;其次,法定鉴定部门对商品真伪的判断往往与是否“伪劣”混同,导致鉴定失真.因此,对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应当秉持既要重视又要慎重的态度,通过建立有效的采信规则限缩其证明空间同时又充分发挥其证明价值.

基本案情.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最大的酒类综合公司之一,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而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第一大威士忌品牌.自1999年至今一直位列全球500强,目前已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原告在中国的经营业务以销售“JOHNNIE WALKER”系列威士忌酒为主.通过在国内外大量的推广、宣传、销售,“JOHNNIE WALKER”威士忌酒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成为极具知名度的产品.原告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 ”、“ ”、“ ”、“ ”、“ ”、“ (立体商标)”.“JOHNNIE WALKER/尊尼获加”系原告苏格兰威士忌产品主打品牌,其子系列“BLACK LABEL/黑牌”亦凭借优良的品质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原告在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对该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其成为中国市场知名品牌,并已建立极高的品牌形象及知名度,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亦随之深入人心,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与原告产品密不可分的联系.原告发现被告销售标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假冒威士忌产品,遂公证购买被告的产品后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为证明涉嫌侵权产品为假冒商品,原告向法院申请进行酒液真假检验,法院依原告申请将被控侵权洋酒交由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系原告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普通许可人和原告在中国的总经销商,以下简称帝亚吉欧上海公司)进行鉴定.2013年3月2日,帝亚吉欧上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报告,说明该公司使用了“帝亚吉欧光谱分析仪”和“帝亚吉欧包装检测器”等检测工具,从酒液的光谱分析、酒液气味和口感、包装成份、外包装、货号与经销商编号等方面进行详尽的检测和比对,检验结论为送检的12瓶洋酒均不是原告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对于这一鉴定结论,被告认为帝亚吉欧上海公司系原告在中国的总经销商,与原告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其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该公司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既非国际标准,亦非国家标准,因此不应予以采信.

审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可原告出具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鉴定报告,认定被告上海武红食品贸易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洋酒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对于被告认为帝亚吉欧上海公司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检验不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酒液本身的成份和配方属于商品生产企业最需要保密的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从知晓,原告作为外国法人,通过技术培训和权利授予的方式委托其集团成员帝亚吉欧上海公司对中国境内的产品和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属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常做法,并无不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针对产品本身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涉及产品本身特性.严格地说,除了原告公司及其授权许可的单位,任何单位均无法鉴定比对样本是否系假冒伪劣的商品.例如,若侵权产品假冒而不伪劣,则其产品质量经检测可能是合格的,但生产和销售此类商品,仍然属于典型和常见的侵权行为.因此,结合其他证据,法院采信帝亚吉欧上海公司的检验报告的内容,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为了证明涉案侵权商品为假冒商品而由其商标许可人出具了一份鉴定结论,而被告则对这份鉴定结论的主体资格和鉴定方法提出了质疑.那么,对于这种商标权人单方(自己鉴定或委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其性质和效力应当如何评价,是否应予采信呢?

一、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性质

所谓商标权人鉴定结论,是指商标权人作为原告,为证明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而向法院提交的由其自己或经由其授权的第三方运用专门的知识或产品防伪技术并借助一定的鉴别检测仪器而得出的鉴定结论.商标权人的鉴定结论在诉讼法上属于何种证据形式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形式.根据各种证据形式的定义不难看出,商标权人鉴定结论从性质上可能属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或者鉴定结论,以下逐一分析.

(一)商标权人鉴定结论不属于书证

所谓书证,是指由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显然,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并不属于书证.首先,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来看,书证通常是在违法行为出现之前就已经形成,而商标权人的鉴定结论一般出现在违法行为之后;其次,从证据的客观性来看,书证的内容不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却包含了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再次,从证据的制作目的来看,书证制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不是为了处理案件中的某种相关事实或给出某种判断性意见,而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制作目的恰恰是为了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实并给出某种带有倾向的判断意见.

(二)商标权人鉴定结论不属于鉴定结论

证据法上的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做出的结论,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虽然在名称上包含“鉴定结论”,但商标权人鉴定结论与证据法上的“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证据法上的鉴定结论,在主体上有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即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确保这一原则,诉讼法还专门配套设置了回避制度,即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无效证据.商标权人与案件具有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因此其所完成的鉴定结论显然不符合证据法上“鉴定结论”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鉴定结论.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商标权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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