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行为经济学论文 幼儿告状行为论文 大学生消费行为论文 行为金融学论文 组织行为学论文选题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共同侵权行为开题报告 情吕校园大学生不检点之行为论文 绿色消费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超市消费行为参考文献 蒙古族大学生旅游消费行为分析论文 腐败行为论文

关于侵权行为论文范文 一则案例引发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如何治理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侵权行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一则案例引发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如何治理是适合侵权行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侵权行为的分类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表明,截止到 2014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8万亿元,同比增长 34.5%.其中,B2B交易额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08万亿元,同比增长 43.9%.2014年“双11”,阿里巴巴集团创造了一天571亿元的销售奇迹,让人们意识到了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财富,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我国新兴的战略性产业.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经营监管正面临极大挑战.100元的耐克鞋,200元的香奈儿香水,1000元的爱马仕手包,假货云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猖獗,已经不同程度地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检测结果也非常不理想,网络打假成为2014年电商领域热点名词,如何更加有效地治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案例介绍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原告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通过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2009年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止.在原告公司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第1332692号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生产的标有该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多项殊荣.

2013年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发现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销售完美芦荟胶的商品信息,宣称对“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以人民币8.8元/支或8.9元/支的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为查证事实,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通过窝窝团网站购买了上述商品,对该批商品进行产品调查,并委托公证机关对网络销售、团购的完美产品进行公证购买,发现上述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绝大部分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事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将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的“完美芦荟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被告经营的网站存在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所以这一利用该网站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当下由于网络售假行为违法犯罪成本低、网络监管不到位,加之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贪图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便宜,为商标侵权产品衍生了市场,使得网络售假者有可乘之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一直实行双轨制,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下文重点探讨网络售假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探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要困惑症结,以期探索行之有效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治理机制.

(一)网络售假者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文所称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利用网络出售假冒仿冒商品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网络售假者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法的严厉制裁.本案例中,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尚难以证明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售和未售出的假冒商品具体销售额,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两高会同公安部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方能追究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而本案原告在调查产品过程中难以取得被告方销售金额的确切证据,故因证据不足未追究被告方刑事责任.

(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否需要担责?

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 Business,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2C)以及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C2C).本案例属于B2C模式下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尚未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但在B2B 、C2C模式下,销售者通过网络平台在线销售,出现商标侵权行为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或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目前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可能会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按照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理论,网络交易平台若拒不履行商标权人要求其删除假冒商标的侵权信息义务,必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客观上实施以上行为可认定为共同侵权,但对于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规则仍是不明确的,在理论层面及司法实践中存有一系列探讨,但尚无定论.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侵权行为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地发展,各国都出现了网络交易平台(即online trading platform,简称OTC),人们运用网络进行购物已。

2、 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定义 摘 要: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各国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变得愈发严重。传统的侵权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因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所对应民事责任的行为。而网络因。

3、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 摘要:当今时代互联网发展迅速,不仅给网络市场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许多新的商标侵权类型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下不断产生。目前我国商。

4、 论界定商标侵权行为两步审查法 摘要:商标使用行为的功能界定法具有抽象性,难以清晰界定;将商标使用行为限定于流通领域的观点值得商榷;商标使用行为具有行为指向性,独立于混淆可能性。

5、 由万达集团收购DickClarkProductions集团失败案例引发 摘 要:2017年3月10日,Dick Clark Productions集团的所有者发出声明,宣布Dick Clark Productions。

6、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摘 要】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因而判断商标侵权时应结合不同国家的不同特征合理设计相似性与混淆性的关系,从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