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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 社会组织参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促进机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食品安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社会组织参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促进机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食品安全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经验,在国家权威监管之下需要重视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促进这两类组织参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应允许消费者成立公益性打假组织,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治权,借鉴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吸收食品安全组织行业标准之合理部分,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防治有所助益.

关 键 词:社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促进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6-0033-07

收稿日期:2016-04-07

作者简介:黄秋娜(1980—),女,河南禹州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必须正视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出台六年之后经过重新修订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共治”是政府权威监管之下促进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参和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治理模式,它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的自我管制能力,将社会自我管制和政府治理同等看待.社会组织和单个的、孤立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相比,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 性、自律性、互益性和公约性等特征,组织成员通过制定并遵守组织规章的方式,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组织活动的宗旨和目标是为了增进全体成员的利益.[1]社会组织为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体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依靠组织的协调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群体目标及个体利益.社会组织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天然地具有连接政府和市场主体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服务和监督约束市场主体的功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食品领域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即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这两类社会组织不具有营利及政治功能.我们知道,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主要以食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其成员是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目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及成员的利益,组织内有行规约束,亦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有能力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以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为组织成员,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抵制不安全食品,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而言,这两类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差强人意,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促进这两类组织的发展,不仅关乎《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原则的实现,也关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一、社会组织参和食品安全风险

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属于信息经济学上较为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在食用之前无法判断相应食品的真实信息,在食用之后往往仅能获得食品口感方面的信息,而对于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如添加剂的用量、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信息则无从知晓.经营者在利润和市场份额的目标之下基本上没有动力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也导致消费层面的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诚信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既存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消费者并未形成真正自治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分散于各地的“职业打假人”亦是在维权和牟利的中间地带艰难游走,因而“打假”的公益性难以实现.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涉及面广,食品类企业众多,小作坊式的企业遍布各地,也使得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我国一直沿用多头、分段或监管的模式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权力分配给几个部门分别实施,期望通过分段式监管模式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事实上,多头监管的结果是各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无法厘清,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并存,政出多门、执法通道不畅等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因为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最终结果负责,所以很难追究监管责任,也会由此导致监管活动重复、法律难以实施、监管活动缺乏一致性及监管盲区等问题.[2]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权统一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上打破了多头监管的模式,使监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防止监管责任外泄,弱化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性,克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3]这为食品安全治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奠定了基础,但是统一监管只是明确了监管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若没有较好的制度规制监管主体的不作为,监管仍会失灵,违法行为仍可能存在.因此,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促使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责的利器,而且问责的主体、范围、方式等都会影响问责的效果.在实践中,食品安全问责都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缺乏强有力的横向问责机制.而一般针对引起广泛影响事件的问责,其方式主要是以职务、职级为主的行政问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问责主体和被追责主体之间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用虚假处分的方式蒙骗公众.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存在操控食品安全信息、虚报食品检测合格率、“运动式执法”甚至虚假打击等问题,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先隐瞒信息、压低事态,而后在 政府介入调查前,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测等.[4]因此,政府虽然是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重要主体,但囿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其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的能力及动力均存在问题.

面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及消费者个体维权乏力等问题,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管制即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原子式的个体组织起来,协调个体之间的差异和分歧,使个体能够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实现群体目标和个体利益.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较高的行业标准使组织成员区别于非成员,并通过严格的会员准入规则保持组织成员的纯度及组织的封闭性,通过组织对成员的监督、奖惩及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组织内部的自治和均衡,以维护组织成员良好的市场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打破了个体消费者在经济、信息及结构方面的弱质性,使其能够参和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活动,获得更多更具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在和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逆向选择的矛盾.这两类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和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体之间的沟通者和 者,克服了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弱化了食品作为信任品的特性,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社会组织参和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与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日趋加深以及社会体制的不断深化,社会组织已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组织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2、 社会组织参和全球治理述评 摘 要:基于社会组织和全球治理视角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是当前两种主要的研究路径。前者主要涉及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参与方式以及在全球。

3、 社会组织参和农村留守妇女非农就业教育 [提要] 农村留守妇女非农就业关系到农村家庭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大多学者和媒体关注的是留守妇女的生存现象和心理状态,却很少涉及。

4、 我国肉类食品安全风险现状和 摘 要:当前我国肉类食品安全整体趋稳向好,但影响肉类食品安全的深层原因仍然存在,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本文分析了我国肉类食品从养殖、加工到消费和。

5、 社会组织参和社区矫正 摘 要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是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应有之义,本文通过对社会组织运用政府购买矫正服务的平台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和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剖。

6、 基于公共董事制度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 摘 要?演现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制度和机制存在缺陷,亟待发掘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基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引入食品受众的积极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