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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监督视野论文范文 法律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监督视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法律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关于法律监督视野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监督视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难点问题,理论界、实务界对于“两法衔接”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拓展.“两法衔接”的各项制度正逐步建立,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还是显现出一系列衔接不畅的问题,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律监督在“两法衔接”中的作用尚待进一步强化.

关键词:法律监督;两法衔接;行政执法

一、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两法衔接”机制

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相衔接,“两法衔接”机制应运而生.该机制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1.“两法衔接”的概念和渊源

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两法衔接”问题被首次提及.同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两法衔接”机制正式确立.2001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具体方式,也确立了法律监督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核心地位.随后高检院又联合其他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以上法律档的颁布实施,为“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2.“两法衔接”的实践价值

“两法衔接”机制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1)有利于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在部门利益推动下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现象.针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管和调节.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中,存在一部分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则需要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受到执法机关自身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驱动,行政执法机关对这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情况时有发生.“两法衔接”机制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对接渠道,其出发点在于对行政执法中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依法处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现象.

(2)有利于改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力的局面.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常常会面临“说不上话”“插不了手”的尴尬局面,这就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

(3)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加强刑事司法有效覆盖.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沟通及共享平台,行政执法机关、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资源难以得到有效的整合与利用,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刑事司法覆盖不全.“两法衔接”机制建立了统一有效的信息沟通及共享平台,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源配置,提升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效率.

3.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地位和作用

“两法衔接”机制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两法衔接”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日益显现,法律监督得力与否,是决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

二、“两法衔接”机制面临的困境

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实践发展,各项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完善.现阶段,衔接工作在三方面制度架构上存在不足,分别是案件移送架构、立案监督架构和责任追究架构.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和难点,“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支持.

1.“两法衔接”机制实施现状

(1)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判断缺乏敏锐性,移送案件意识有待提高,这就让本应经过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得不到有效追诉.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执法机关自身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驱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以环境行政执法为例,2012年之前,全国法院结案判决的环境刑事案件数占同时期全国做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的比例不足万分之一;2014年各级环保部门向机关移送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080件,是过去十年移送案件总和的两倍.从以上数字不难看出,“两法衔接”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进展,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力度得到了加强.但总体而言,移送案件数量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以罚代刑”现象还没有基本杜绝.

(2)移送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不高.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被采纳,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证据衔接不上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前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取证的要求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存在差异,行政执法人员所调取的证据往往难以达到后期刑事司法环节的证据要求.而行政执法活动又使得取证错过了最佳时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即便将案件移送,部分案件还会因为证据达不到标准而难以得到刑事追究.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法律监督视野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法律监督视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从实践看,由。

2、 检察机关对恶意诉讼法律监督 摘 要:恶意诉讼不止损害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其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危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隐蔽性、表面的合法性等特点加剧了。

3、 不同法律文化视野下财产型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生活和经济事项越发深入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公民对于个人私有财产的权益更加关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意识。

4、 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实证调研 摘要:当前,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新形势下,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矛盾纠纷进入易发多发期,长泰法院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应。

5、 两法衔接机制强化和完善 摘 要:“两法衔接”机制对于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害民生民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6、 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三重性 摘 要 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关系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符合人们群众的新期待。法律监督能力具有个人属性、检察属性和政治属性三种属性,本文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