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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漫谈论文范文 漫谈判决不准予离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漫谈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漫谈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关于漫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漫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对查不清或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样的判决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同时,也不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关键词: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准予离婚;不准予离婚

一、现行离婚案件的判决模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准予离婚引用这条法律,判决不准予离婚也引用这条法律.我国实行的是自由离婚制度,坚持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不准予离婚,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不准予××与××离婚”.

二、现行“不准离婚”判决模式的不足

有学者认为现行的“不准予离婚”判决模式,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不尽人意.首先,提出离婚主张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如果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的做法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是判决“不准离婚”.其次,如果在判决书的论理部分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切,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事实又没有查清或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查清,“不准离婚”的判决给人一种不讲道理,没有人情味,还有点“家长制”或“长官意志”的感觉,一种命令不准离婚的口气,有悖现代司法理念.这样的判决,不但让人无法接受,还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直接对立.现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除了调解夫妻和好或撤诉以及调解离婚的以外,要么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要么是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一审判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往往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就由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当前普遍重视用证据审理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是一个死角.难怪有人说:“‘不准离婚’是只筐,事实不清往里装”.

三、对现行“不准予离婚”判决模式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统一表述为“不准予××与××离婚”.其理由是:①离婚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法院不仅要解决当事人的婚姻法律关系,而且还要一并解决子女的抚养,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等多种法律关系.因此,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也给予了特殊规定,如对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如果在六个月后,原告以与原诉讼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则应当予以受理.而其他民事案件则与此不同,如果某民事案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仍以原诉讼相同的事实、理由、请求再次提起诉讼,除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外,则法院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假设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的话,那么提起离婚请求的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将不再受理.②离婚请求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但由于离婚的后果不仅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改变,而且直接影响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家庭、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法律对离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均作了一定的具体限制,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实现,除取决于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外,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代表国家公权(审判权)的法官对其婚姻状况和夫妻感情的主客观认识和判断.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统一表述为“驳回××的离婚诉讼请求”.其理由为:①离婚案件审理的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维持,不是确认婚姻关系的存在,它属于“变更之诉”,即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愿望.法院经审理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就应当依法维持该婚姻关系.②离婚诉讼是离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驳回××的离婚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仅针对原告一方;而“准予(或不准予)××与××离婚”的表述对应的是原被告双方,这显然与实际诉讼情况不符.③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更重视用证据审理离婚案件,逐步在扭转当事人不注重举证的局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由当事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履行各自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证明,并由此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四、对现行“不准离婚”判决模式的一点建议

事实上,当证据发生变化原告再次起诉时,法院可随时予以受理,不受法律关于时间的限制.如案件经审理,提起离婚诉讼方举示了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且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离婚法定情形,只是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或夫妻感情尚有一定和好的基础,或被告方愿改正缺点、搞好婚姻家庭关系尚有继续生活可能,或夫妻离异将给子女、家庭带来更大的痛苦和牺牲等等,在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情况下,可给予离婚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此种情形下,显然难以运用证据规则解决该离婚纠纷,因为在证据相对充分的情况下,感情是否破裂仍然属于一种主观意识的判决,需要法官的内心确认,加之婚姻这类特殊案件,不能完全、机械比照普通民事案件解决纠纷.此时可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表述为“不准予××与××离婚”,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离婚案件严肃慎重的态度,以及对婚姻家庭的关怀和重视,只是这时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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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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