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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正义论文范文 检察院撤回起诉替代法院无罪判决有损司法正义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司法正义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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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司法改革白皮书公布的资料,多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比率不到千分之一,而域外的无罪判决率在20%左右.我国趋零的无罪判决率是不符合常理的.背后是本应判处无罪的案件被以各种方式消化和掩饰了.其中,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又撤回起诉是重要的一个原因.在文中就,检察院以撤回起诉替代法院的无罪判决对司法正义的影响进行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定义:“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在起诉后根本就没有可以撤回起诉的规定.最早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但此规定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被废除.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同样没有规定公诉案件在起诉后可以撤回起诉.因此,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已经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分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又纳入了刑事诉讼轨道.二十年来,撤回起诉在刑事活动中被频繁使用,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弊端,也给本应获得无罪判决的被告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有损司法正义.

笔者作为辩护人亲自办理了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通过开庭审理本应作出无罪判决,但检察院则通过多种形撤回起诉将无罪案件化解的案件.现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形式及主要原因作如下分析.

检察院以多种形式将已经开庭审理可能判决无罪的案件撤回起诉

刑事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已经确定无罪,在宣判前检察院撤回起诉.2001年8月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以广区检诉字(2001)第88号起诉书指控魏某等人犯盗窃弹药罪.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案的基本情况是,魏某等人在废弃几年的国有企业原武装部办公室内发现了几枚被遗弃的手榴弹,他们将手榴弹拿走并埋于干粪池放水浸泡.公安机关得知此事后,以盗窃弹药罪刑事拘留了魏某等人,之后检察院以魏某等人犯盗窃弹药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魏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盗窃弹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判决无罪.该案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得知法院将作出无罪判决,在法院宣判前,检察院提出了对魏某的撤诉要求.广元市市中区法院(2001)广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该裁定“本院认为”中明确表述:“被告人魏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广元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请求撤回对其指控,应当予以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虽然法院在裁定书中则明确表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检察机关的撤诉,魏某没有获得无罪判决,被取保候审后离开被关押了6个多月的看守所.此后该案不了了之,魏某未获得任伺赔偿,也没有获得名义恢复.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张某某个体经营果树、苗木等.因办理年检和换证期间无证购销了价值70余万元的树苗,被公安机立案侦查.张某某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出于恐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无证经营了价值70余万元的果树苗木,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罚.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1月,广元市元坝区检察院(2002)04号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营数额达74.4万元,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开庭审理时,张某某本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公诉人也以张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有投案自首表现,建议从轻处罚.但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事实清楚,但张某某的行为并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作了无罪辩护.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在辩护人的申请下,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获释.该案在法院宣判前,检察机关提出了撤诉申请.广元市元坝区法院以(2002)元刑初字第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张某某被关押8个月,不了了之.

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的形式撤回起诉.1998年4月,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以绵市检刑诉字(1998)第32号起诉书指控国家工作人员明某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了他人礼金,要求以受贿罪定罪量刑.辩护人提出了本案证据不足的无罪的辩护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出庭的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意识到本案证据确实存在严重矛盾,不可能给明某定罪.便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法院當庭予以准许.但检察院在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后,不提出恢复庭审.辩护人多次要求依法恢复庭审,法院也多次与检察院联系,检察院仍不提请恢复庭审.无奈之下,绵阳市中级法院以(1998)绵刑二初字第1号决定书,以“你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按撤回起诉处理”.明某被关押1年多,虽然恢复了人身自由,但由于没有作出无罪判决,回原单位上班后只获得补发被关押期间的工资.

公诉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再撤回起诉.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检察以徐某等四人盗窃为由,向广元市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徐某本人否认参与了盗窃.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采纳徐某的辩解,以(2003)广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徐某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以一审判决认定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为由,作了无罪辩护.二审法院合议庭根据庭审查证的事实,发现了该案认定徐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存在明显问题.广元市中级法院作出了(2003)广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载明: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广元市医药有限公司南河门市部药品,价值16591.26元的事实,仅有原审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且供述相互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3)广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发回重审后,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辩护人继续为徐某作了无罪辩护.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此后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徐某的起诉.2003年8月,广元市市中区法院以(2003)广中刑初字第111号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徐某某被关押8个多月因检察机关撤诉而获释,之后远赴内蒙古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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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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