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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 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析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适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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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的差别,消费者较经营者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涉外消费者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实行分层级保护理念,设定“最低保护标准”,灵活运用“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能较好地平衡强弱势双方的利益,兼顾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虽有创新,但仍有瑕疵,需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加以改进.

[关键词]涉外消费者合同;经常居所地;有利原则

一 、西方消费者保护的历史进程

(一)早期朴素的消费者保护观

中世纪的行会,作为公开的社团负有保护大众消费的义务,但其反对竞争、主张平均主义,并不利于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仅依靠民法从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角度加以保护,并未衍变为国家制度,仅仅是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萌芽状态.

19世纪后古典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占据主导的经济思想地位,其中以亚当斯密为代表人物.斯密认为,个人尊严和自由是第一位的,以牺牲最小换取最大利益,即“功利主义”.并且为达到此目的而选择最佳手段,即“合理主义”;为实现这两个目的,就要抑制国家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因为它们是既非生产者又非消费者的第三者.这种思想契合了当时的个人权利至上的政治经济思想.在法律表现上即应以人为本位,即以人权本位观构建法律制度体系.这一时期,民商法是调整商品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奠定了消费者朴素的自我保护观内核.

(二)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跃进

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产生的哲学基础是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博弈中,消费者处于弱者.美国积极推动在民商法之外建立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屏障.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经历了三个历程,即19世纪末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立法阶段;20世纪早期重消费品安全、卫生、标识及消费品质量责任的立法阶段和后期侧重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保护阶段.[1]

二 、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选择模式

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在20世纪是先锋,而在国际私法中保护消费者却起源于欧洲.欧共体1980年《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简称《罗马公约》)采用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4次大会上冯梅伦教授的草案报告中对消费者适用特别的保护性冲突规范的立法规则.[2]

(一)欧共体立法模式——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为重

欧盟涉及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分为两个体系:一是包括欧共体1980年《罗马公约》和2008年的《罗马条例Ⅰ》中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二是散见于某些保护消费者指令中的专门法律适用条款.

1.1980年《罗马公约》.第5条规定了5项,其第(3)项规定,在双方未行使意思自治做出法律适用的选择约定时,则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解读该条款,可以看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是利益的核心地,选择的冲突规范不能逾越其惯常居所地的强制性规范.

2.2008年《罗马条例Ⅰ》.目前,虽然2008年《罗马条例Ⅰ》已取代1980年《罗马公约》,但是它并没有对《罗马公约》的规则做颠覆性改变,只是对若干条款修订或重新解释.继续秉持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作为一个底线条款,这表现出对弱势的消费者一方的保护,并在适用条件上延续仅适用于“被动型消费者”的立法语汇.{1}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兼顾了电子商务商家的利益.由于网络消费的盛行使得商家的经营地点不确定,商家可能面临被消费者遍地起诉的困境.其排除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强制性规则,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3.欧共体立法评析.欧共体的立法模式是对消费者保护以 “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为底线的强制性规则,采分级保护体系.一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选择的准据法,并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消费者保护的利益比较的参照系.通过杠杆式的比较,权衡当事人自治选择的准据法的利益保护程度与消费惯常居所地国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利益保护程度.若前者高于后者,则适用之.二是确定“适度联系”作为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连接点.即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若合同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有“适当的联系”,可以理解为密切联系,则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如此加减平衡经营者的正当期望利益,而不是无条件的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以防消费者渔猎条款,滥用弱势地位.欧盟模式较好的兼顾了消费者——经营者利益,较好的平衡了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分水岭,为许多国家采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示范意义.

(二)美国立法模式——违反公共政策的法律选择无效

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在美国分为联邦法和各州法两个层面.冲突法在美国属于州法涉及范围.在联邦法层面上涉及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的冲突法,有《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定.

1.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相关规定.其第187条规定,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但列举了除外情况,包括:(1)选择的法律是与交易无重要联系的州的法律;(2)选择的法律违反与该交易有更大利益的州的根本利益等等情形.第188条规定了在当事人未作有效选择时,合同准据法以消费者住所地法为常态.

2. 2001年修订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抛弃了“合理联系限制”的规定;(2)增加了“公共秩序”底线条款;(3)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允许消费者选择准据法的情形是:一是具有合理联系,包括消费合同订立地、获得货物地,或者消费者住所地等.二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不能一选即定,而否定消费者住所地法的保护,即设立最低保护标准,并具有强制性,似乎有底线保护的意味.这是借鉴了欧盟模式的做法,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不得减损其本州或本国法的保护.

3.美国立法模式评析.美国立法中没有单独把消费者合同列出,而是把合同中违反公共政策的法律归于无效.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有重大利益州的法律适用,设立了“合理联系”和“公共秩序”限制.在消费合同中,剥夺消费者受其住所地法保护的权利即构成法益的落空,违反“公共政策”,选择归于无效.{2}这样就以“公共政策”之阀来保护消费者利益.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涉外担保合同未有效约定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 要 涉外担保涉及不同的相互矛盾的擔保法律制度,要使涉外担保活动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首先应当解决的法律问题就是准据法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法律风险控制 摘 要 当下,很多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的管控不严,尤其是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本文尝试对当下企业管理者如何在实务层面加强合同法律风。

3、 论网络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摘 要 网络买卖是最近几年在网络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络买卖交易发展迅速,有关网络买卖。

4、 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适用问题 关键词 黑白合同 法律效力 适用作者简介:张北战,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3 6 文献标识码:A DOI: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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