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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权论文范文 关于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商标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关于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商标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买个商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商标权和字号权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权利,法律上其权利性质都是一种专用权,均具有将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事主体的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功能.实务中也存在大量以商标方式侵害字号权,或以字号侵害商标权的侵权模式,基于法律滞后和行政管理体制分块管理的缺陷,此类侵权在现行立法或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疏漏.本文试图就此两类不同但又联系密切的权利冲突進行分析、梳理,并提出部分解决建议意见.

关键词 商标权 字号权 冲突

作者简介:张章盛,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3

一、问题的提出

在担任企业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时,常遇到企业的一些知名注册商标,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被其他企业抢注于其字号登记,或者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等状况,但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行政管理的分系统管理模式,此类情形事实上存在着法律边缘空隙和行政管理不衔接的情形.就我国现行法律及管理体制而言,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在先权利人并无在商标公告前或字号公告前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程序,比如,拥有字号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无法以字号在先权为由对与字号近似的在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公告时提出异议,也无法以存在商标在先权为由对将与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在工商字号登记公告时提出异议,而只能在事后即商标注册或字号登记完成后就部分事项,比如以在先权的商标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的近似的企业字号,而在拥有在先权字号权的权利人则无法对他人之后的近似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或主张.如何界定商标权、字号权各自的权利内涵及外延,如何妥善地平衡和保护各自的权利以及这类权利可衍生的其他权利,这些都十分值得探讨.

二、商标权及字号权在我国法律体系及行政管理体系上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和行政管理上,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管理分属两个系统,同时也由不同法律制度予以调整:隶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的国家商标局管理商标事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企业字号登记事务.

商标事务主要由《商标法》及其相应配套法律、法规调整;字号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事务主要由《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虽两套行政管理系统均归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但无论是实务处理还是法律规制上,总体而言,基本是并行的两套平行线,相互少有搭接.

我国在行政管理商标权过程中,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行政单位在规定范围内检索,若不存在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将授予该企业商标,但并不审查排除在先商标权外的其他权利;而企业名称(字号),在行政管理体系上,则实行地域性的分级注册和管理,字号的检索范围只局限在当地,故只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有效,同样的,也不审查本地域在先字号权外的其他权利.商标公告后的商标权争议(异议)程序也只限于在先商标权领域方可提出,而企业名称登记则并无公告后的争议程序.

因此,基于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之间尚不能交叉检索,又受制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体制及模式等多方因素等,近年来,此类相近的商标,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相互抢注的事件及纠纷在已愈发愈烈,迫切需要予以立法统筹和行政管理规范.

三、两类权利的权利冲突的范围和原因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为1982年通过,经历1993年、2001年、2013年的三次修正.《商标法》规定了两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一是对于未经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相近的商标.

二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但《商标法》对于使用他人在先字号权的商号(包括近似)而作为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并无禁止性规定.

我国现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法规,如《民法总则》、《企业法人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等,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字号混同,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予以明确禁止.

总之,《商标法》对有关涉及到商标注册可能与他人包括字号权在内的其他类型在先权利冲突、字号使用中可能与商标权冲突的有关规定,但这在商标行政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下基本没有实际操作意义,对于后者,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进行部分操作,国内也有部分案例,但《商标法》并不将此情形认为是侵权,而将其归入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而这一规定,也给实务带来困难和困惑.

近年,利用合法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的行为事实上越来越普遍,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不断涌现和增长.理论上的共识尚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事实上也为此类行为推波助澜.例如,国内一家著名的食品生产商,其拥有的“达X园”商标所生产之某类食品产品在中国市场多年排名前列,该品牌亦被国家级官方机构认定为该类产品品类第一品牌,而外省有多家小企业以打着其字号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使得此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因有了在工商局登记的合法程序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品牌企业对此在维权方面极其困难,不仅要证明该类小企业行为侵权,证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程序繁琐、取证困难、期限冗长,维权成本大,投入产出不匹配.这究竟是权利的问题?亦或是法律的问题?还是企业理解错误的问题?确实需要在理论及实务方面予以梳理.

权利性质上,商标权与字号权为两类平行的权利,前者主要界定自身产品或服务与其他方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区别性或差异性,而后者为将本商事主体(企业)与其他商事主体区分的方式和手段,主要体现的是主体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和区别性体现更多推送给受众及消费者和市场的,是产品或服务的品质、给消费者的满意程度,是一种商事主体的信用,这是一种可以体现在经济效益大小的权利.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商标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问题和建议 摘 要: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号权是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所享有的权利。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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