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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论文范文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冲突和平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人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冲突和平衡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人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人格类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公司中经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董事及监事,负有公法上特定的国资经营和监督职责,实质为国家出资人公务代表.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和公司为私法上的委任和代表关系,由此决定了其兼具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因公私法调整的对象及侧重的利益点不同,其双重人格必然发生冲突.为解决其冲突并实现其平衡,立法应确立国家出资人代表和公司经理层的隔离机制,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和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并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制来实现.

关键词: 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1-0135-05

在企业的语境中,所谓国家出资人代表,指的是由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直接委派,或经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公司董监事.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在国资管理体制上负有国资经营和监督的法定职责,须对国资委负责并服从其指令;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唯国资委指令行事.当其执行国资委指令而和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利益不一致时,其公私法人格必然发生冲突.本文拟从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的来源及其产生的双重义务出发,分析其双重人格带来的冲突,并试图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使其公私法上的法律人格得到有效平衡.

一、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法律人格的来源

依公司法理论,公司的董监事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并非某一股东的代言人或代表,故在此意义上,公司中无所谓出资人代表.然而,由于国家出资的特殊性,其国有股权代表往往须先经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选拔,而后再经公司选举程序转化为公司的董监事,同时委以相应的国资经营和监督职责.故其既受国资委委托,在企业中直接代表国资委(间接代表国家)履行特定的公务职责,又在外观上总是以企业法人机关成员的面貌出现,由此兼具了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

(一)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法人格的权利(力)基础

首先,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国有股权的公共性.众所周知,企业的国家出资源自于国有财产,而国有财产不可被量化到每一个国民,故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为着公共利益统一行使所有权.由于国家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所有权,于是由其转化而来的国有股权也就延续了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如国有股权的具体主体无论是国资委还是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抑或是专设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均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一个“面具”,隐藏其后的真实主体为全民;国有股权的客体即由国家出资而形成的国有股份,其虽作为价值形态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但其所承载利益的归属实际亦为全民所有.国有股权的内容也具公共性特征:如国有股东对其资产收益权不得放弃,对国有股份的转让须遵从相关行政法上的规定;国有股东参和公司重大决策权也受到相应的公法性限制,如其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均当遵从国家有关国有资本投资监管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定;国有股东选择企业管理者的出资人权利,则应先按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考察,再按相应的权限和程序予以任命.而在国有股权的目标上,其不仅要考虑经济目标,还要充分考虑其社会目标,如对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或引导,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等等.总之,国有股权基于其资产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权利本质上的公共性,而作为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公法人格的权利基础亦源于此.

其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其和国资委之间的行政委任和代表关系.在近现代国家,国家作为法律主体虽兼具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但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而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sup>[1]</sup>.即使在民事领域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出现,其公法人格也如影随形隐藏其后,其私法主体资格仅具形式和手段性意义.国资委作为直接代表政府间接代表国家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从国家法人理论上看,其是国家法人机关政府的组成部分,和国家及其政府实为一体关系,国资委的行政属性是其固生属性无法褪除,此点也为现行行政性立法及实践所证实.即便另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股权主体,由于其仍为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所设立,并承担相应的国资经营政策性职能,实际类似于特殊的行政性公司.因此,由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监事,其实为在企业中代表国资委履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务代表,其和国资委为一种职务上的代表关系.而且,从产生程序来看,其首先须经国资委会同组织部门依内部程序选拔,之后再经公司选举程序确认,而其前置的内部程序才是其得以任命的关键,公司的选举程序只是例行公事,只要符合公司法上的原则性规定即可.故从第一步程序来讲,实际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而只有到了第二步程序,才借由私法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机关成为公司的董监事.因此,国资委和其代表人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委任和代表关系,其公法人格也来源于此.

财经理论和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1期2015年第1期(总第193期)蒋 科: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和平衡

再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相关国资行政法上的规定.国家出资人代表是国家所有权和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公私法交融的结果.其受国资委委托,在企业中履行特定的国资经营监督职责.如其当依照《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依据《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对所在企业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及执行进行监督;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出资人监事代表应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行使业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在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国资委指示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等等.此外,其还负有相关行政规章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统计报告等方面的职责.这些行政法上的规定是其公法人格的直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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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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