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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论文范文 渎职类犯罪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渎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渎职类犯罪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渎职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渎职犯罪的主体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第九章为渎职罪,本文就此类犯罪的概念、特征、种类、主体的认定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做以粗浅分析,以便对此类犯罪进一步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浅析;渎职;犯罪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渎职罪的概念及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实现起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如果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枉法,玩忽职守,则必然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因此必须与各种形式的渎职犯罪进行坚决的斗争.

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亦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也就是在什么部门从事什么样工作渎职应予以认定的问题.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为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五)关于“徇私”的理解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本文关于渎职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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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渎职类案件查处现状分析 摘 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国积极结合社会法治建设的实际要求,努力地实践现行刑法并对渎职侵权检察的管辖范围进行全方位的调整,保证检察部门能。

3、 基层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状预防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林业在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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