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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和推行措施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食品安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0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和推行措施是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强化食品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如何构建该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并未达成一致共识.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手法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方式进行论述,进一步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和不予承保的范围进行探讨,从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为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半强制说;免责事由;不予承保;可行性对策

手拿变态鸡翅,吃着地沟油,喝着毒奶粉,人类的消化系统承受着超乎想象的负荷.一些无良商家为了追求卖相、味道及利润突破道德底线,肆意添加食品禁用添加剂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得人们“谈食色变”.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毋庸置疑,我国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但是,如何构建该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尚未达成共识.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选择

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选择何种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主要有强制保险说、自愿保险说、半强制保险说等.

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说,食品这一特殊行业应当遵从其行业特点选取最为适合的保险方式,即根据不同食品种类接合其事故发生的概率、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采取部分强制投保和部分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于基础性日常食品采取强制保险

在这些基础性的、消费人群较大的食品行业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最容易引发大范围的受害群,这样的风险扩散性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此时商家往往面临着巨额的赔偿金.那么,在此领域内采取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就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如乳制品、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粮食和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其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上,凡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拒绝承保.强制保险的目的更多的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给予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权利比较有限.虽然这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者、销售者的成本,但比起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要面临的巨额赔偿甚至破产的后果所带来的损失,可谓是以小保大、规避风险的良策.

(二)对于其他类食品采取自愿保险

对于一些不属于生活必须或日常必备的食品,其相对的影响范围较小一些,不会带来大规模的不良后果,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措施,这样可以减少成本.如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克力)以及糖果、焙烤食品、坚果以及籽类等、甜味料、调味品、特殊营养食品.

对于此类的商业性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商家完全可以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即投保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和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详细条款进行磋商.保险人实行赢利性经营原则.

这样的一种模式能够很好地平衡自由与安全之间价值冲突问题,是一个权衡利弊,既考虑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成本,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调和了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尴尬境地.更重要的是为食安全提供了更好、更实际的保障措施.

二、免责事由

对于责任保险来说,并非投保人投保后发生的一切因被保险人责任产生的损害后果均由保险人承担,即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保到底”,如果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后果的事由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此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除外责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合同的约定.例如《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而免责

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一般也认为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如何判断和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又很难把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的除外责任,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以被保险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属于除外责任.[4]

笔者认为,作为食品的生产加工者,被保险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特定致害对象而故意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比较少见,且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纳入《刑法》的范围对其进行制裁.实践中,大多数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明知生产的食品会对消费者不产生利的损害后果,仍然生产加工的,尽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安全事故,但其可以预见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即构成间接故意.因此只要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食品时,明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仍继续生产加工的,即可构成间接故意,并不要求以特定致害对象为限,此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免责的阻却事由——被保险人的过失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食品生产者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因摄食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而造成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以及化学物质所引起的疾病,但不包括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如糖尿病等,按照法律规定需食品生产者进行赔偿的,此时食品生产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但是这种情况下也有例外,即若是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曾经指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但由于食品生产者自身的原因未及时排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是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总结:这篇食品安全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探析 摘要: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全球食物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全球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WHO在这一领域有着尤。

2、 食品安全责任法律分配 2月27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对我国目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回应。其中特别提到了食品安全谣言、奶粉抽检、外卖如何监管等几个直接关。

3、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摘 要: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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