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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秦时期论文范文 先秦时期礼刑关系演进之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先秦时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先秦时期礼刑关系演进之分析是关于先秦时期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先秦时期的社会状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夏商周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的认知水平的约束,法律形式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奠定了中国初步的混合法法律体系.在这一时期,法的规范形态多样化,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礼的规范的综合.多元化的法律形态以及相互作用,构成了先秦时期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色.在这一体系下,法的规范和礼的规范不断融合,成文法和判例法不断作用.

关键词 礼法制度 混合法 礼刑关系

作者简介:苗春刚,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83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关于法律样式的选择,从终极意义上讲,有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划分.但从法律发展的阶段性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可能是单纯的制定法或是判例法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两种法律样式的综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称之为混合法法系. 正如武树臣所论述的,中国的“混合法”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表现为成文法(制定法)和判例制度的有机结合, 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法律规范和非法律规范 (道德习俗 )相结合. 夏商周时期,礼法制度的发展是一个缓慢成型的时期.

一、礼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夏商

礼作为一种礼节仪式和风俗习惯,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最早和祭祀活动紧密关联,是古人祭神求福的仪式活动.礼(l ),繁体为“禮”.在《说文解字 》中解读为:“豊,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 读和礼同 ”;“豐 , 豆之丰满者也, 从豆象形.”“豆, 食肉器也 .从口象形 ”. “豊”为“禮”的本字,其甲骨文像在高脚盘(豆)中盛放着玉器以奉神神祇.古人把通灵玉器敬祭神灵以求福,故而,奉神祇之事谓之“禮”.在徐灏注笺《说文解字 》说 :“礼之言履 ,谓履而行之也 .礼之名, 起于事神.”《礼记·礼运》称:“夫礼,必本于天,肴于地,列于鬼神”.《史记·礼书》也说:“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

但中国古代礼的阶级化、国家化则始于夏商.夏礼的內容由于史料的匮乏,无法考证清楚.但在《论语·为政》篇中,有“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的论述,《礼记·礼器》中也记载“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因而可以说明夏朝有礼的规范,并且对商朝的礼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有夏一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政权,不仅礼的规范国家化,而且出现了最早的刑事法律规范.礼、刑两种社会规范的出现,为礼刑关系的发展创设了契机.《尚书·甘誓》中记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设”,恰恰表明了礼和刑合流的最早的趋向.

殷商时代礼的规范,由于甲骨文资料的整理,可以考据的内容较多.同所有的早期人类一样,殷人非常迷信,大至祭祀、战争,小至疾病、梦幻,都要用甲骨占卜,并将占卜的结果记录在甲骨上. 伴随着祭祀的发展,商朝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祭祀制度.殷商迷信鬼神,重视祭祀,有着特殊的内涵.《礼记·表记》记载: “殷人尊神, 率民以事神, 先鬼而后礼”.殷人祭礼,在帝祖合一的时代,祭神就是祭祖,祭祖又是祭天,祭祖、祭天,意味着祈天而永命,让已经到手的王位、社稷永远牢固的保存下去.这就是殷统治者融礼和祭祀为一体的真正用意. 《左传·成公十三年》谓: “国之大事, 在祀和戎”,表明以祭祀为主要形式的殷礼对人们的行为方式确有着规范、训诫的作用.《礼记·曲礼上》说:“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表明殷商通过祭祀占卜的形式进行神明裁判的根本目的在于让老百姓畏法令,实现“以教民侍君”(《国语.周语上》)的目的.

商朝在神权法思想的指引下,进行了较为复杂的立法工作.商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典、誓、令三种.在这些法律形式中,典是大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誓、令和其他单行形式则是其补充形式. 商朝初年制定的《汤刑》,又称为“汤之典刑”,作为商朝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整个商朝.此外,商朝初年还针对当时的社会形势制定了《官刑》,具有针对特定对象专门立法的属性.据文献记载,商朝还有“弃灰之法”的单行法律. 作为商朝法律形式的誓和令,则具有夏朝延续的军法(兵法)的属性.礼刑关系发展到商朝,伴随着奴隶制文明的进步,关系日趋紧密.在礼的统摄下, 商代的刑罚亦表现出细密化、规范化的趋向.

从商朝法律的本质上讲,商代的法律样式是 “任意法”.这里的 “意”是 “神意”和 “人意”( 即统治阶级意志) 的合一. 商朝的法律具有强烈的神权法特色,是和商朝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密切关联的.由于科学知识的匮乏,更由于统治者刻意运用神权法思想强化对社会的统治,在商朝占卜活动盛行.在祭祀、审判活动中占卜的盛行,为商王朝的决策活动赋予了更多的神秘性,增强了政权统治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伴随着审判活动的增加,司法官在实践中积累了更多的法律经验,使得对法律的概括能力增强.

从哲学意义上讲,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提高,使得审判活动中理性色彩增强,法官更多的运用既有的法律原则判案,减少对占卜活动的依赖,从而实现了“不疑则不必问卜”.

商朝司法活动中法官主动性的提高,使得商朝的法律日益完善,法律原则的增加、司法判例的增多,为商朝的任意法增加了更多的法律限制,从而为西周春秋时期判例法的兴起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二、礼法制度的完善——西周

西周是推翻了商纣王的 统治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周初的统治者从商灭亡的教训中,认识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从而摆脱了夏商两朝单纯的“天命、天罚”的天道观.天道观的改变,使得周初的统治者一方面在明德、敬德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对夏商两朝礼的规范整理补充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巩固奴隶主专制王权的典章制度.由于这一工作主要是在周公旦的主持下完成,后人一般称为“周公治礼”,《左传》中有“先君周公制礼”的记载.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先秦时期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先秦时期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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