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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论文范文 中国台湾地区醉酒犯罪可罚性标准考察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醉酒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7

中国台湾地区醉酒犯罪可罚性标准考察其是关于对写作醉酒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解酒的最快方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 醉酒犯罪一直是人类社会中常见的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在醉酒犯罪问题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作为分析的方法,发展出特有的处理和思考.通过对台湾地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范围、类型以及可罚性依据等问题进行考察,并对 析大陆地区在醉酒犯罪归责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判定醉酒人刑事责任时注重考察其主观罪过心理、明确醉酒犯罪中主观要素的判定标准两个方面完善大陆地区醉酒犯罪的归责模式.

关键词: 醉酒犯罪;原因自由行为;责任主义;可罚性标准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6-0058-06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行的三阶层犯罪理论,成立犯罪需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其中有责性也称为责任,责任的内容置换到我国刑法语境中即指辨认、控制能力(责任能力)和罪过.根据“无责任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ulpa)的法律格言,对被告人施加刑罚需要其在主观上具有可谴责性.而根据“行为和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不能适用刑罚.这种观念是现代刑法理论中责任主义的体现[1].根据上述法律格言或法律原则,成立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而评价是否具有责任的时间应该立足于行为时.在严格遵循责任主义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对于行为人因为处于醉酒状态而陷于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或降低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应当如何回应?

二、原因自由行为及其可罚性根据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欠缺,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降低者,得减轻其刑.前两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本条第1、第2款是关于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免除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第3款的规定,若由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陷于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狀态,则排除前两款规定的适用.台湾地区学说和实务均将醉酒犯罪问题纳入原因自由行为的分析领域,前述第3款规定即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立法”体现.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于意识状态正常时,对于某一构成要件之行为,不能或不敢为之,而以一自陷行为(有称自醉行为)将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以解除内心中对于构成要件行为的阻力,继而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行为[2]166.对于原因自由行为,虽然在实现构成要件行为时,行为人因为处于障碍状态而不具有自由决定的责任能力,但就先前的原因行为而言,却是处于自由决定的状态,故称之原因自由行为.亦即,行为人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已种下决定性的原因[3]234.台湾地区刑法学界曾就以下问题进行过热烈讨论:

其一,行为人“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目前通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包括两个阶段,一为原因行为,一为结果行为,对其加以处罚,主要在处罚导致结果之前因行为,亦即处罚自陷精神障碍之原因行为,所以原因自由行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4].笔者认为,行为人过失使自己陷入障碍状态时同样成立原因自由行为.不能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相混淆,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原因行为(饮酒行为)的过失,而不是陷于精神障碍状态下对结果行为的过失.若刑法将过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排除在视野之外,将会导致行为人忽视其注意义务,导致处罚漏洞.肯定说具有法理正当性以及立法支持.

其二,行为人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依照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19条第2项处理,和原因自由行为无关,换言之,行为人如仅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仍可依限制责任能力之状态,处罚其不构成要件的行为[2]167.但是严格贯彻这种理解不免带来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困境.行为人对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仅负部分责任,行为人便可通过故意或过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继而实施犯罪,获得刑罚折扣(刑罚将轻于一般故意或过失犯罪),导致罪刑失衡.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意旨在于处罚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招致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的行为,排除行为人通过醉酒陷入精神障碍状态而获得免责的可能性.因此,行为人陷入限制能力状态所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同样属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观点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概括为,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类型

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和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于原因行为(完全责任能力状态)时,就具有一定的犯罪意思,故意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需要具有双重故意,即对于陷于精神障碍的故意和实施结果行为的故意.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前虽然并无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但是对于特定法益的侵害系可预见,并且有意或无意地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且在这种状态下实现过失犯的不法构成要件[5].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归责情形可总结如下表1:

依照台湾地区通行见解以及“立法”,都认可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双重故意)的可罚性.但对于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是否予以处罚则具有争论.对于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而言,其包含着不同的种类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不同的理论观点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台湾地区学界通说采取折中说,即在原因行为阶段若有侵害特定法益的预见可能性时,始能论以过失之原因自由行为[3]239.

总结:该文是关于醉酒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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