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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论文范文 人大代表的和免责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人大代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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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言论免责权有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如何填补法律漏洞,明确言论免责权界限范围,进一步推进该项制度更适合现今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是我们需要继续进行探索的地方.

一、问题的提出

每逢“”召开之时,人们除了关注“”的议程和议题,还关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和发言,民间甚至会自发按照代表委员的发言积极度制作排名榜,评选提案大王,并且摘录代表、委员的发言.一个有趣的衍生品,就是代表委员“雷人语录”.民间自发摘取 “雷人语录”评价代表委员的建言,这个现象其实表明了公民对人大制度的重视,对人大代表的期待,期待其更多更好地为民代言,望之深,责之切.“雷人语录”和履职排行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鞭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心负责审慎地对待其提案建议的权力.通常“雷人语录”是公众发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违背常识的,不负责任的言论.这样的言论作为代表建议、议案提出,如果对政策制定产生影响就是有害的,如果没有影响也是无谓的浪费.不仅是这些民间自发的评判,在全国和地方“”召开期间,媒体舆论也会实时公布和评论代表的建议议案和发言.从另一个角度看,上述的舆论和民间监督有时会矫枉过正,影响代表委员发言的积极性,对提议案建议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失去自主度和独立性.例如,2011年的深圳“”上,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提高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建议被媒体报道后引来公众批判指责,提出该建议的人大代表当天就撤回了这份建议[1].同年的深圳“”还有一个事件就是马化腾领衔提出的议案涉及腾讯和,马化腾也因而受到舆论抨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因之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马领衔提出的议案是20多名人大代表的集体行为,并非马的个人行为[2].公众关注代表发言、履职这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一方面,我们拒绝“沉睡代表”“哑巴代表”,期许人大代表动起来,发挥他们的代议监督立法等职能,另一方面,我们也期待代表是正确有效地履职,而不是不负责任地敷衍了事.从学理和法律上,选民都有对代表的监督权.如何适度把握公民对代表的监督,在督促代表履职的同时,不打击其积极性,不影响其履职的自主空间,这涉及到代表制的一个传统,即议员的言论免责权.言论免责权是指“国会议员(人民代表)在立法机关各种会议上享有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3].言论免责权与刑事豁免权构成了议员的个体特权,也是议员行使代议职能的法律保障.我国《代表法》也专章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包括代表的言论豁免权、刑事豁免权、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等.关于言论免责权,《代表法》的规定较为简单:“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在这里,“不受法律追究”作何理解?这意味着代表可以随意发言吗?代表发言是否有形式和内容上的要求?如何避免代表的发言没有被法律追究,但是地方当权者用其他方式排挤打压?民间对代表发言的反馈,包括雷人语录的嘲讽,是公民的表达,但是是否构成对代表言论免责的侵犯?

二、议员言论免责权的理论溯源

从许多域外国家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障机制来看,迄今为止,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并阐述了议员所拥有的言论免责权.这项权利最初来源于“宪政之母”英国,1688年《权利法案》第九条便有相关规定:“任何外界他人不得干扰议员在议会内的演讲、谈论及争辩.”[4]其他国家宪法也有类似条款.例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之议员,无论何时,不得因其表决或因行使议员权利发生而发生的言论,受司法上或纪律上的惩处.”[5]随着18世纪宪政体制的兴起,言论免责权被广为传播并被各国所接受[6].

议员言论免责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维持议会尊严与权威,维护议员独立意志的重要手段.“独立代表说”主张议员凭借个人的学识和经验履行职责,依据自己的判断行动,不受选民或其他主体意志的约束[7].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明确,议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只是宪法为了更好使议员履行自身职责的一种手段,这注定了言论免责权的行使不是没有边界的,议员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从各国宪法条文来看,大多数国家宪法在规定言论免责权时也同时规定了言论免责权的界限.当议员言论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及社会秩序的侵害,就超出了言论免责权的范围.各国对言论免责权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场所限制,即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仅仅规定在“院内”议员的言论可以不受法律追究[8].(2)言论免责权不能侵犯他人名誉[9].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政权存在的基础就在于保障人权,而维护个体尊严是保障人权的精髓所在.(3)议员言论受到非公权力的约束.即议员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并不包括不受其他纪律机构等非公权力组织的追究[10].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将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11].(4)议会本身对言论免责权也存在相关限制.美国参议院议事规则第十条及众议院议事规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美国国会议员发言不能做不必要的使人厌烦的言论,发言应严格限制在自身主题,不得逾越议题之外,并规定议员批评政府应保持一般礼貌的风度[12].

三、我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演进及适用范围

(一)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历史演进

最初,中国在建立解放区根据地时,通过《陕甘宁边区各级议会组织条例》和《张家口市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参议会议员,在议会之间言论,对外不负责任.”[13]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前三部宪法中并未规定人大代表具有言論免责权.我国宪法中最早关于全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来自于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随后,1989年修改后的宪法再次重申该项权利.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了全国人大言论免责权的法律地位[14].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人大代表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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