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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论文范文 法经济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经济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法经济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是适合法经济学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经济学硕士排名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法经济学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学家视角的一次转移,也是经济学领域思维模式的一次扩张,使得法学和经济学有了更为密切的关联.法经济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通过简析法经济学的地位,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着重探究法经济学的作用,试图通过经济学“效益”的分析方法及相关理念来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开辟道路.

关键词:法经济学;地位;效益;作用

一、法律经济学学科性质研究

“法律经济学”一词在1961产生于美国,其诞生标志为罗纳德·哈里·科斯的《社成本问题》、戈多·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阿曼·A·阿尔钦的《财产权经济学》等三篇惊世之作.这一理论一经产生便在世界各地广为传播,并产生了著名的“全球法律经济学运动”.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及效果,是法学和经济学高度融合的产物.法经济学在法的价值中引入了“效益”的理念,形成了正义、效益、自由、秩序等多重评价标准;此外,运用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不仅实现了方法论的革新,这也是经济学原理对法学理论做出的杰出贡献.正如美国的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权利的定义‘应该’反映某种深层的经济效率规范”.[1]即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要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最优化,实现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在我国,对于法经济学的地位尚无统一定论,部分学者认为法经济学运用了经济学概念、模型、方法,其研究对象主要作用于市场行为引发的经济及法律纠纷,法经济学在某种程度上是经济学适用范围的扩张和延伸,法经济学追求的是首要目标是经济效益,所以应归入经济学范畴;反对派则主张法经济学作为交叉学科虽是两个部门法作用结果的结合体,但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同样应作为重要的理论经济学而存在.运用经济模型,辅之以“效益”评价标准在法学领域尤其是民事侵权案件(如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对上海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的创新理论)被运用于法律实践,无疑为法官审判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既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也有效平复了舆论的诋毁,既合法又合理的举措,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因而法经济学屬应用法学的范围当之无愧.[2]通常意义上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法经济学本身的研究领域更侧重于法律现象,其解决问题的宗旨是为满足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其认知途径、手段及方法是经济学的,但研究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则是法律和法学的,即把这种模式概括为:法学—经济学—法学,因此不同于“法律的经济学”者制度经济学.[3]我们界定的法经济学是既不同于法学又不同于经济学,是建立在法学和经济学基础上的一门独立学科的,和法社会学、法哲学并驾齐驱,共同促进社会稳步有序发展.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最大利益”的概念,他通过利用坐标轴和四个象限的利益对比确定这个最优的状态标准即“帕累托优化论”.就公平和效益的价值兼容问题“司法效益”值得关注.关于法的效益,不能单独考虑经济效益,政治、经济、社会、,甚至生态等多领域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法治进程,这是一个价值多元结构,我们应综合分析.法经济学用经济学概念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是连接法学和经济学的纽带和桥梁.由于我国大部分律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定量分析和专项训练,抽象的理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吸引了部分经济学家的关注,为避免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节还可能使这个问题更加恶化,我们要学会通过定量分析探索法律形成、运行和判决的大致成本和收益指标,以便可以制定更好的法律,使良法得到良好的遵守,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二、法经济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作用

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一定的法律体系相对应,如作为母法的“宪法”就有和之相对应的宪法学,宪法是基本法,其子部门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所以就有了民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民法进而可以划分为更细的子部门如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因而产生了公司法学,合同法学和婚姻法学,而这些学科体系则是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所以法经济学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贯穿始终,接下来详细介绍法经济学的作用是如何体现的:

(一)促进我国立法理念的革新

“正义”、“公平”是我国法律实践追求的永恒目标,缺乏对“效益”的必要重视和研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要建立和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就必须要使制定的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相适应,将“效益”作为我国法律“立、改、废、释”的基本依据,实现科学立法、立法.法经济学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考虑到“立法市场”,即“立法是一个由供给不均衡到均衡循环往复动态过程.“立法供求不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立法不满意而意欲改变,之所以不满现状而寻求改变,是因为立法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方案的净收益而产生了新的潜在需求和潜在供应,并造成立法需求大于实际需求,这是法律发展的动因”.[4]当社会呈现立法不均衡状态,为缓和社会矛盾,我们必须计算出现存法律制度障碍和当下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值,如果一旦出现现有法律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形,我们就必须及时的根据社会需求创设新的法律制度.

(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我们从法律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面对司法改革中的一些问题,重新审视和提出些许建议:

波斯纳指出:“法律的许多领域,尤其是普通法领域中的契约、侵权、财产权、犯罪,都无不打上经济理性的烙印.虽然有在法官意见中经济学概念很少被明确直接引用,但法官对“效益”的追求是其公正裁决必备的权衡因素,法律裁决的真实理由往往被法官意见的特殊语词所掩盖而非阐明.”[5]我国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明确保护社会公共财富,法律极少考虑个体之间的价值诉求及社会公共资源的供给和稀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寻求法律手段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纠纷成为一种潮流,近年来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数量比重及其复杂性大幅提升,法院也更加注重运用“效益”原则进行裁决来缓和资源配置对社会总体经济的影响.我们应树立司法经济原则,司法改革的实质就明确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之间的界限划分,司法机关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才能达到权力均衡制约.我们要避免片面追求司法投入、司法效率反而下降的情形,机会成本、社会成本效率和公平理论[6]在当代社会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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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历史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方法体系意义 摘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中未彰显历史研究方法的地位和作用。但事实上,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其他研究方法具有重要影响,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2、 法经济学角度出发探究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摘 要: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行就是指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前提是该行政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

3、 虚假诉讼预防法经济学分析 摘 要:虚假诉讼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社会利益的恶意诉讼案件。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非常重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4、 基于法经济学视角下农地流转问题探析 摘 要 法经济学认为,全部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最优配置为根本追求。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们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要使其在农村土地市场化。

5、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建设 摘 要: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前提就是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定位、性质、内涵以及形式等。从定位角度,教育法学学科构建不但包括学科群理论体系,还包括学。

6、 基于审计主题审计学科体系 摘 要:在审计学科中,审计现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审计主题是审计现象的一个分类框架,也是审计学科构建框架,在实际的工作中,审计现象分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