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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论文范文 债权让和相关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债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债权让和相关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债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债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目前,我国《合同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但纵观他国法律规范或实务之问题,我国在该领域的规定依旧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学说和比较法,对债权让与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着重讨论了债权的善意取得、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让与通知的知悉主义和到达主义、多重让与的优先权规则等问题.

关键词:债权让与;让与通知;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59-03

作者简介:刘乾(1995-),男,汉族,湖北武汉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近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投资日益流动化,并由此打破了债权仅存于特定人之间的法律观念,确立了债权的财产权性质.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最早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此后《合同法》又对之加以修正并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从而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债权让与制度.

一、债权让与要件及其延伸问题

本文所论述之对象系广义的债权让与,与《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相一致,是指不改变债的同一性,而仅对债权人进行变更的法律事实.此债权发生的依据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等其他原因,而不仅限于合同.

在债权让与的依据问题上,我国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债权让与仅以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不需经由交付、登记等法定方式来履行,而通知债务人仅属对抗要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对内的效力.

在我国,债权让与的要件有三: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其内容;2.受让人与有处分权之让与人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1].由此引申出以下问题:

(一)让与人的处分权

债权让与实则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债权让与人需要具有相应的处分权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虽然在债权转让中,被转让的债权有与动产类似的财产权的性质,但由于债权归根结底还是一种未依附于有形体的无形权利,并无有效的方式对其进行类似于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之类的公示,因而不存在使善意第三人因公示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让与权之问题,自然也无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善意受让人不可依次取得该债权.

不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存有债权善意取得之例外.若被转让的债权具备可公示之条件,足以使得善意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前述的信赖,那么善意受让人也可依法取得该债权,如《德国民法典》第405条.

(二)债权的可让与性

原则上,债权具备可让与性.但为了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相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某些债权依法不得让与.若让与人以这类债权为让与,债务人即可主张债权让与无效,同时可以选择不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我国《合同法》第79条将不得让与的债权可分为三类,在此需要讨论的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对债权转让做出禁止让与的约定.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便与其它合同条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2].

但是,这种按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情况并非绝对,其仅具有相对的让与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原债权人违反此项约定,仍将债权转让给善意受让人,该转让行为依然有效,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在此情况下,若债权转让行为使债务人利益受损或因債务人拒绝履行而使受让人利益受损,原债权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1.让与人失去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

债权这一标的物的转移是债权让与最基本的法律效果.一旦让与合同生效,债权的转移随即发生,受让人相应地取代让与人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债权可以被全部或部分让与,前者将使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后者则将导致让与人与受让人“准共有”一项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的瑕疵和时效也将一同移转[3].

2.债权的从权利由让与人随同转移至受让人

无论是让与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相应的从权利都将随同被转让的部分从让与人概况转移至受让人,但若该从权利专属于让与人则不在此限.若形成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有关,例如催告权,则可与之一并转移;而诸如解除权这类意在消灭债之关系的权利则不然.

3.发生让与人需承担的附随义务

举例来说,债权人需将合同、票据、债权证书等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明文件或债权的担保物交付于受让人;需将债务人的和债务履行的方式告知受让人;需负担确保受让人顺利行使债权的协助义务等.

至于让与人是否需对被让与的债权负担瑕疵担保义务,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有学者提出债权让与合同系标的物特殊的买卖合同,让与人应当对受让人承担出卖方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且仅限于权利瑕疵担保[4].

但笔者认为,将债权让与合同简单地视作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尚且有失偏颇,毕竟实务中也不乏让与人将不知有瑕疵的债权作为标的物无偿赠与给受让人的情形,若让与人无偿赠与债权亦需承担与买卖完全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未免无故使其遭受不利益,致使让与人与受让人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据此,笔者认为让与人是否需对被让与的债权负担瑕疵担保义务需分三种情形讨论:

(1)债权转让的发生是基于买卖债权的目的,或非出于直接的买卖目的但让与人在转让债权的过程中从受让人处受有利益,例如抵销债务等.在此情况下,无疑可将债权让与合同视作一种特殊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准用《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使让与人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

(2)债权转让的原因是让与人的无偿赠与,且让与人为“完全善意”(不知有瑕疵且未保证无瑕疵).在此情况下,理应将债权让与合同视作一种特殊标的物的无偿赠与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此时让与人不需对被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义务,此做法亦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总结:该文是关于债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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