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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忠诚论文范文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忠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6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忠诚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忠诚图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忠诚义务虽被现行《婚姻法》纳入其中,却缺少对忠实义务以及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及效力的具体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也没有法律依据,出现所谓的“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正.至今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无定论,“一刀切”的有效说与无效说纷争仍无休止.笔者不赞同这种“一刀切”式看待问题的方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不能过分的肯定也不能过分的否定.所以,本文将司法实践中的四个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效力.

关键词:忠诚义务;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98-02

作者简介:张晶晶(1990-),女,汉族,河北沧州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庭科学方向.

一、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司法现状

现代社会,美好生活的背后仍隐藏着不和谐的因素,即日益增长的离婚率.曾有调查报告显示:配偶与他人同居、夫妻长期分居高居离婚原因第二位.正是婚外情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多,一些夫妻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忠诚协议才成为“时尚”.然而这种“时尚”却没有法律作后盾,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认识,出现裁决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尴尬局面.

(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案例

“夫妻不忠赔偿”案:贾某和曾某都是再婚,双方都很认真谨慎,经过协商,2000年6月,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共建幸福美满家庭,如果一方背叛,即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30万元人民币.2001年,曾某有婚外情,夫妻感情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贾某则以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曾谋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30万元.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

(二)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决案例

“空床费”案:熊某和刘某婚后生活甜蜜,2003年7月起,夫妻感情不睦,经常因为丈夫熊某不回家吵架.为维持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对夜不归宿采取计时收费的办法,凌晨0点到早上7点,每小时100元支付“空床费”.熊某不回家次数越来越多,不仅不支付“空床费”,欠条也没有.2004年3月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忠诚协议为由要求熊某支付“空床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一审仅支持刘某的精神损失赔偿.二审支持刘某的诉求,判令熊某支付“空床费”4000元.

(三)山东日照岚山区法院判决案例

“女方净身出户案”:白某和李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协商签订了忠诚协议,双方要忠于婚姻,若一方出现背叛感情的行为,即离婚,而且导致感情破裂的一方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后李某发现妻子白某和李以外的男性秘密交往,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忠诚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判给自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通过分析列举的四个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其他案例,不难发现虽然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财产关系协议,如上海的“夫妻不忠赔偿”案,重庆的“空床费”案;

(二)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协议;

(三)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协议,如山东的“女方净身出户”案.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出于相互忠诚的要求,以维系夫妻间的感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陷入怪圈

目前,人们讨论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总是固执地把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整体分析,因此争议各方均陷入了自圆其说却又不攻自破的怪圈.众所周知,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法律不能穷尽所有情形,当出现新的情形时“一刀切”式的思维方式往往过于绝对,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夫妻忠诚协议问题因其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因人而异,可谓千差万别,如果对其进行整齐划一的归类,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甚至还会阻碍法制建设的进程.所以,对于千差万别的忠诚协议,要根据具体的问题进行法律剖析.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行为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从上文的四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四个案例中,忠诚协议均是夫妻出于维系双方感情,维持家庭和睦的目的自愿签订的,均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如上海的“夫妻不忠赔偿”案,婚后双方要互相扶持,共建幸福美满家庭,如果背叛夫妻感情,即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30万元人民币的约定是双方的意思表示;重庆的“空床费”案,双方对夜不归宿采取计时收费的办法,凌晨0点到早上7点,每小时100元支付“空床费”的约定也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南京的“偷情日记”案,双方协议中有关丈夫再有婚外情,离婚并赔偿妻子人民币10万元的约定也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山东的“女方净身出户”案,若一方背叛感情,即离婚,且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为代价的约定也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以,笔者认为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行为是民事行为.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签订协议,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本着维系夫妻感情,维持家庭和睦的目的签订,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若协议签订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只要忠诚协议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行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忠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上界定其法律效力.

(一)违反忠诚义务的财产类惩罚

此类忠诚协议的内容仅涉及到财产,如上海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中背叛一方赔偿另一方30万元人民币,重庆的“空床费”案中凌晨0点到早上7点,每小时100元支付“空床费”等,这些忠诚协议中违反忠诚义务的救济方式是财产赔偿.此时的夫妻忠诚协议是民事合同,财产即是合同的标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于财产的自由分配权利.显然,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中,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采取财产类惩罚措施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也能从司法判决中能够印证.

(二)违反忠诚义务的权利剥夺类惩罚

此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所剥夺权利的性质,若被剥夺的是法定权利,如山东的“女方净身出户”案中背叛感情一方应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则该忠诚协议无效,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所以该条款即为无效条款;如果剥夺的是公民可以处分的权利,如山东的“女方净身出户”案中背叛一方应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所以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夫妻忠诚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将忠诚义务不再仅仅看做是道德上的义务,要诉诸到法律层面.然而,法律仅仅做了一些倡导性规定,却没有对其进行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且在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弥补了法律的漏洞,将法律上倡导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系双方感情,维护家庭和谐.所以针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一刀切,根据协议内容、条款的性质认定其效力,合法部分有效,违法部分无效,以至作出公正的裁判,从而保护公民平等缔约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夫妻中的弱者,弥补因一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进而稳定我国的婚姻秩序.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39-141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54-157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忠诚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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