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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解协议论文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和解协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6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和解协议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和解协议书范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有协议的名称,能阻却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性质如何界定理论上有不同观点,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如何看待它的性质直接影响了它的效力如何,由于法律关于执行的规定较为粗线条,实施起来经常会产生对其效力认定的争议.因而有必要仔细辩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理清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效力和地位.

关键词:处分权;起诉;强制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5.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26-02

作者简介:夏季(1980-),湖南长沙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马文娟(1987-),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民事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过程中的阻却行为,执行和解达成之后,能顺利按照合解协议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其他法律问题,但是如果和解协议达成以后,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便存在应如何进一步解决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而实践中发生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往往是由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然而有许多不同的声音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比如,有人认为应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有人认为至少应赋予和解协议以普通契约程度上的约束力,等等.

一、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分析

(一)契约

契约是一种当事人之间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它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履行将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执行和解协议的名称中有协议二字,如果将其视为契约,那么当事人双方应当遵照履行,不自动履行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比如提起诉讼.但事实是,我国目前的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不被履行,便可由一方当事人直接越过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原生效裁判的执行.这意味着,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未被遵守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只是不再适用.

(二)可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表示存在一定的实体权利,同时确定该权利的范围和种类,并宣誓可由执行机关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民事执行和解协议能产生阻却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效力,说明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那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不被遵守的情况发生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然而实际情况是,在我国如果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不被遵守履行,是不会产生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的.

综合上述两种情形来看,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既不同于契约,也不同于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它仅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实质的效力.应该说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行使民事處分权的行为,往往是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尽快实现债权在和解协议中做出一定的让步,以使执行义务人有能力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当于是设定了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履行,否则和解协议是可以直接越过而去执行原生效裁判的,此时和解协议不但没有契约协议上的完全约束力,而且更无从谈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现有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这种法律设定时常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其合理性的问题,笔者认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设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体现在:(一)尊重处分权

民事和解可以使纠纷以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方式尽快解决,无论是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可以进行和解,不禁止和解是对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在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对原生效裁判中的权利义务做出变更约定,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是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使,应该被得到尊重.

(二)尊重已有裁判的约束力

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一样都可以进行和解,但是两者又有不同,比如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 人进行诉讼.法定 人和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这些审理阶段关于和解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理阶段的和解协议内容是可以被制作成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从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但是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审理阶段还没有已生效的裁判存在,这是将和解协议的内容纳入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不会产生有两个都存在合理性的法律文书的冲突,不会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但执行阶段就不一样了,此时已经有法院生效裁判存在,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私下的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就可直接否认法院这一法定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的效力,那么无疑会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产生冲击作用.因而,执行阶段不能再像审理阶段那样将和解协议内容制作成判决书或调解书,不能以此否定之前已有合理合法裁判的效力.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和解协议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摘 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活动是民事执行工作能否最终完成的关键,能否找到债务人的财产决定了民事执行案件结案的最终结果。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执行。

2、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参和分配制度 摘 要:现今,我国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其生成的文书不能得以切实执行。对此,为了更加公平地解决债务等相关民事问题,我国。

3、 民事执行中返还原物之车辆 摘 要:本文主要以民事执行中返还原物之车辆这一小问题谈起,通过高某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中的细节,结合案例、法条分析执行返还车辆中的难。

4、 民事执行监督实践和制度 摘 要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的。

5、 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弊端 摘要:举证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举证制度,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存在一些弊端,需要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