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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谣言论文范文 论网络谣言犯罪法定刑设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谣言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论网络谣言犯罪法定刑设置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谣言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微信散播谣言处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进一步的发展,网络谣言犯罪愈演愈烈,谣言的影响力正在日益增大,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污染了网络环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所以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从现有的网络谣言所设的法定刑设置进行分析,明确网络谣言犯罪所涉及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定刑;量刑幅度;附加刑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38-02

作者简介:简颖慧(1981-),女,江西新余人,硕士,新余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田建鑫,新余学院党政办讲师,新闻专业.

一、我国网络谣言犯罪所涉罪名的法定刑设置

根据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谣言的犯罪所涉的罪名主要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十二个罪名.

(一)法定最高刑的设置

上述十二个罪名中,网络谣言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有2个罪名,分别为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有2个罪名,分别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最高刑为3至10年有期徒刑的有3个罪名,分别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个罪名,分别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个罪名,诽谤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个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量刑幅度的设置

上述十二个罪名中大多数设置了两个量刑幅度,设置一个量刑幅度有8个罪名,占约总数的66.7%,设置一个量刑幅度为4个罪名,占约总数的33.3%.

(三)刑种的设置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还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在网络犯罪所涉罪名中,主刑主要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附加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两种,设置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只有四个罪名,占总数的33.3%,设置罚金只有两个罪名,占总数的16.7%.[1]

二、我国网络谣言犯罪法定刑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最高刑期规定偏低

从上述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定最高刑设置情形可知:除了军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外,部分网络谣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的规定比较低.如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两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三年和二年有期徒刑,如此低的法定最高刑会导致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网络谣言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相适应,与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二)量刑幅度设置较为单一

从上述分析可知,十二个网络谣言犯罪的罪名中,量刑幅度最多仅为两个幅度,量刑幅度较为单一,很多罪名只有一个量刑幅度,这就会造成在实务中遇到复杂情形时,无法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合理地量刑.

(三)附加刑刑种的设置不合理

我国网络谣言犯罪中的法定刑设置中,规定了附加刑的比较少,很多罪名却并没有附加刑的设置,附加刑规定的缺失往往会造成达不到彻底治理的目的.

三、完善我国网络谣言犯罪法定刑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相关罪名法定刑的设置

我国惩治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中的其他罪名相对来说法定刑配置还较为合理,不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但有些罪名还是存在法定刑偏低的情形,如果对于网络谣言进行惩罚根据现有的法定刑,那么就极有可能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后果,同时低的刑罚还给网络谣言的泛滥提供了条件.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提高部分法定最高刑,以达到处罚网络谣言犯罪的目的.

1.提高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定最高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利用网络谣言实施此罪的时候,无论给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行为人最多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而事实上是,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损害公司、企业的商业信誉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还可能会使企业破产,这样的后果对于最高二年有期徒刑的惩罚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此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加大处罚力度,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

2.提高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且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定罪,这就意味着不管网络诽谤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行为人最多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行为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实施的诽谤他人,被害人无法承受而自杀、或者由于群体形象的毁灭引起社会秩序的发生动乱,这些严重的情形由于受当前法定刑的限定而得不到应有程度的处罚.为此,笔者建议应该根据现实需要将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七年.

(二)增加相关罪名的量刑幅度

由于相关罪名的量刑幅度较为单一,笔者建议对相关网络谣言犯罪的条款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对于诽谤罪,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情节特别严重”做出合理的解释,“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包括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或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所以延长后的法定刑刑期应该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该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进行适当提高,增加“情节特别严重”作为量刑情节的考虑,修订后的诽谤罪的法定刑可以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可以从网络谣言制造者的犯罪动机、影响范围、行为后果等方面考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3]

(三)增设相关罪名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的附加刑

1.增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而网络谣言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在对其言论自由不当行使而实施的犯罪,而剥夺政治权利所剥夺的权利中就包括了对其言论自由的剥夺.因此,我们在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时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广泛应用于网络谣言犯罪,通过对编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人的言论自由权的限制,达到在最大程度上惩治网络谣言犯罪的目的.

2.增加罚金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但罚金有时候也会适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对行为人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仅是剥夺了行为人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对犯罪人起到了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在我国惩治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应该增加罚金刑.这两个罪名是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由于网络谣言犯罪成本很低,但是对被害人却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上述两个罪名附加适用罚金刑,可以增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同时也对潜在的造谣者起到了一般预防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屈舒阳.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若干问题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6(3).

[2]王锐园,张涛.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立法完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3).

[3]张存.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D].河北经贸大学,2014.

总结:本文关于谣言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对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 摘 要:网络违法犯罪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强调违法犯罪发生的特殊环境和手段——网络,是一般网络行政违法和网络犯罪的统称。网络在现实社会之外营。

2、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科技的发达,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犯罪也日渐增多,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对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本文通过对我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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