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连锁经营管理毕业论文 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论文 企业经营管理论文 媒介经营和管理论文 连锁经营论文 连锁经营管理论文 经营管理杂志社 跨国公司经营管理论文 经营管理论文 现代营销杂志经营版 种子生产和经营论文 物业经营和管理论文

关于无照经营论文范文 关于无照经营处罚中口述证据效力认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无照经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关于无照经营处罚中口述证据效力认定是关于无照经营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无照经营怎么处罚2018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还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长期以来,无照经营治理都是工商部门执法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无照经营具有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处罚取证问题成为执法工作的难点.完善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科学认定无照经营行为人口述证据的效力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无照经营;口述证据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41-02

作者简介:张诚(1981-),女,湖北武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一、基本案情

卢某在某网站上发布信息,称其能代办注册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6月初,一位王女士(查无下落)看到发布的信息,联系卢某要求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后将汪某等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及15000元代理费交予卢某.卢某分别于2011年6月24日和6月30日使用汪某等人身份证,办理了三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11月4日,某工商分局接到汪某投诉称,发现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三家企业.

某工商分局根据案件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卢某未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及帐册,无法通过相关票证金额计算其代理注册行为的收入及成本;卢某口述其经营期间获得代理费15000元,办理营业执照时花费验资费、刻章费等费用9000元,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其签字确认,2012年2月14日,某工商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卢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2年4月16日,卢某对某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2012年7月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2年7月19日,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工商分局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理情况

原告(卢某)认为:其发布信息在于取得企业会计工作而为企业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属职务行为,认定违法所得6000元没有依据,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某工商分局)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原告在办理三家公司注册登记时,未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及帐册,无法通过相关票证金额计算其代理注册行为的收入及成本,但其口述经营期间获得代理费15000元,办理三家公司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花费验资费、刻章费、车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被告据此认定原告非法经营额150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扣除原告办理三家公司注册登记时所花费的费用9000元,认定违法所得6000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原告在询问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按手印,该份证据就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被告具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登记注册代理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被告仅依据原告的口述、投诉人的投诉及某市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就认定原告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登记注册代理经营活动,并获得违法所得6000元欠妥.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履行了相关程序,但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口述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查明违法事实是遵循法律程序、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本案中,卢某客观上实施了为三家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的代理服务行为,而兼职会计等当事人辩称的职务行为则一般发生在经营主体成立之后,且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笔录中也确认其在网站发布代理注册信息之事实,违法事实经由此违法行为的外部特征和当事人口述承认相结合得以认定.但法院审理认为仅仅这样的证据是不够的.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国商公字[1994]355号)中“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的规定,本案中,卢某未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及帐册,无法通过相关票证金额计算其代理注册行为的收入及成本;卢某口述其经营期间获得代理费15000元,办理营业执照时花费验资费、刻章费等费用9000元,工商行政机关据此认定违法所得6000元,这个认定是符合《答复》关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人口述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的三个条件的:一是“个人”无照经营案件;二是属于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确认不能;三是有违法行为人口述的非法所得数据.

但本案审理也没有采纳这一认定,理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国商公字[1994]355号)已经废止,故仅凭违法行为人口述作为认定证据欠妥.

(三)争议焦点

对于口述证据的效力认定,目前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人口述不应作为认定依据,原因在于口述证据如果没有书证、物证等其他辅证,准确度和可信度较低,证明力较弱;二是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人口述可作为认定依据,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大量无照经营户财务账册不全,难以取证,又或隐瞒抗拒,逃避调查,工商部门职责在于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如果全盘否定口述证据效力,则易产生执法困惑,许多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立案办理,有违行政执法部门效率原则[1].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无照经营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该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程序中作为依据使用,不应直接作为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2、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为民治诉讼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出现在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中,电子容易复制,容易改动,容易假冒。

3、 单位证明证据效力探析 摘要:在我国诉讼程序中,部分涉案事实由单位提供证据材料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直以来,理论界对单位证明的形式之定性及其效力等问题颇具有争议,司法。

4、 涉案商品真伪证明文件证据效力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

5、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布 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8月23日,国务院公开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

6、 审计处理处罚应把握几个关键节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坚持不懈。